一、法律规定哪些属于抽象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的对称。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即具有产生某种后果的危险,无须再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危险犯的一种。如盗窃枪支罪,立法者认为盗窃枪支的行为具有抽象危险,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只要实施盗窃枪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要求枪支被盗后足以造成现实具体的危险才构成犯罪。
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行的行为有无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是否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前者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行为,即具有这种危险,无须再结合案件具体事实来加以判断,而后者则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二、从轻处罚的情形
1、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3)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4)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5)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处罚。
(7)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9)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抽象危险犯的认定应当基于实际造成的犯罪事实而定,对于可能存在危险的行为,也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判定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那么还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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