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子女权利是否会有差异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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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蓦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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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重婚子女权利是不会存在差异的,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只要自己的血缘关系是确定的,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维护在法律上是同等的,但是需要自己出具一定的证明,但是此类操作并不是太难,只要在具体的事情处理上需要自己花费一定的时间,但是需要自己多加了解。
重婚子女权利是否会有差异

一,重婚子女权利是否会有差异

重婚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是法律所规定的。不会因为其是婚外所生子女就没有应有的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中国婚姻法规定,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重婚子女问题的处置需要自己按照有关程序进行一定的操作,但是因为社会的伦理道德的影响,问题的处理需要考量其他因素的干扰,所以自己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这样问题的处理才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当事人的权益维护也会有着不小的作用,但是需要自己积极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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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利得的差异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务重组利得的差异是怎样的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情形就是债务重组利得。
会计上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情形有三种:
(一)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的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三)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资本公积;债务人涉及或有支出的,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未来应付金额中。结清债务时,如果或有支出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作为资本公积。
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通常情况下会获得收益,按照准则的要求,这部分重组收益不计入损益,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处理。另外,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有时会发生损失。
债务重组所得税如何处理
会计上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三种情形的所得税处理分析如下:
(一)债务人以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
由于债务重组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重组后,支付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不再支付。这部分差额实际上属于“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按照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应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直接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
这部分资本公积,从税收的角度可以分成两部分:
1、资产转让收益;
2、其“差额”超过资产转让收益部分的债务重组收益。
3、资产转让收益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收益,则应当作为“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处理。因此,对整个资本公积部分应全额调增当期所得。
(三)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而形成的资本公积。按上述情形处理。
此外,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处理”。按现行政策规定,股本溢价不并人所得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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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与破产重的差异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和解与破产重的差异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差异有哪些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作为两种相互的程序,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为:
1.具体的目的不同
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其目的重在清偿,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特点是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债务人,可以防止破产造成的失业以及资源浪费,减少社会震荡;
2.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和解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而重整的适用对象主要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
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
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提出;
4.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各国的和解制度,和解协议经认可后,仅对无担保的债权人产生效力,而对于别除权人则一般不生效力。而重整则不同,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产生效力,担保权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并参加重整程序,其担保物权的行使或债权的受偿必须按重整计划的规定。此外,重整程序的成本和程序时间也要超过和解程序。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的差异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差异有哪些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作为两种相互的程序,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为:
1.具体的目的不同
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其目的重在清偿,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特点是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债务人,可以防止破产造成的失业以及资源浪费,减少社会震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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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而重整的适用对象主要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
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
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提出;
4.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各国的和解制度,和解协议经认可后,仅对无担保的债权人产生效力,而对于别除权人则一般不生效力。而重整则不同,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产生效力,担保权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并参加重整程序,其担保物权的行使或债权的受偿必须按重整计划的规定。此外,重整程序的成本和程序时间也要超过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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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与破产重的差异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差异有哪些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作为两种相互的程序,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为:
1.具体的目的不同
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其目的重在清偿,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特点是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债务人,可以防止破产造成的失业以及资源浪费,减少社会震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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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而重整的适用对象主要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
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
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提出;
4.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各国的和解制度,和解协议经认可后,仅对无担保的债权人产生效力,而对于别除权人则一般不生效力。而重整则不同,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产生效力,担保权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并参加重整程序,其担保物权的行使或债权的受偿必须按重整计划的规定。此外,重整程序的成本和程序时间也要超过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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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经济利润=销售收入-机会成本;会计利润=销售收入-会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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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性差异和短暂性差异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额。由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在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的期间内,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或减少并导致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形成企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这句话容易让人误解或者不好理解,其实是指以后年度资产折旧或者摊销啥的致使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不同,假设资产可以使用5年,每年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不同,但是5年的合计数是相同的,因此名之曰暂时性或者时间性差异;负债的清偿就拿预提产品保修费来说吧,会计计提时候要确认增加一笔费用,同时增加预计负债,但是税法对预提的费用当期不允许扣除,只允许在实际发生时候扣除,会计方面由于以前预提已经确认一次费用了,实际发生时就不用重复确认费用了,这时会计处理是冲减原来确认的预计负债,因此这里说未来“清偿负债”的期间内……) 应予说明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仅确认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原按照利润表下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永久性差异,因从资产负债表角度考虑,不会产生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即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对企业在未来期间计税没有影响,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既然是永久差异,就永远不会从纳税方面得到利益,因此不存在确认资产和负债问题。其实单从永久差异这个名称看,也不存在递延之问题,因为永久和递延这两个词是矛盾的) 根据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除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以外,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也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 (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在未来期间不考虑该事项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由于该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会进一步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情况: 1.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在持续使用或最终出售该项资产时将取得的经济利益的总额,而计税基础代表的是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该项资产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不能全部税前抵扣(其实就是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之差额在未来期间不能所得税前扣除的意思),两者之间的差额需要交税,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例如,一项资产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计税基础如果为150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会造成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的增加。 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一项负债的账面价值为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清偿该项负债时的经济利益流出,而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账面价值在扣除税法规定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之后的差额。 因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本质上是税法规定就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即与该项负债相关的费用支出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则意味着就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为负数,即应在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调增,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金额,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负债的账面价值也可以代表负债形成时确认的费用,负债的计税基础是负债形成时确认的费用在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即负债计税基础=负债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金额,如果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则负债的账面价值<负债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金额,则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金额<0。) (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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