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他项权利限制期限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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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抵押手续办理中,作为银行持有抵押房产的他项权证,行使他项权利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在正常还款过程中,银行不得处置房产,如果双方约定的最终还款日,抵押人违约的,这样银行就可以行使他项权,将房产拍卖收回等。
房屋抵押他项权利限制期限吗?

一、房屋抵押他项权利限制期限吗?

他项权证的“有效期”实际上是债务清偿期,时间长短是依债务期限而定。债务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他项权利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权了。一般房产购买时,选择按揭贷款时,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中,会有他项权利内容记载,载明他项权利人、权利种类(如典权、抵押权等)、权利范围(他项权利的房屋范围)、权利价值(他项权利的契载价格)、权利存续期间(契载期限)、注销日期(他项权利消失的日期),并且在他项权证书也注明这些内容。根据民法典,房产设有抵押,即他项权证未注销,该房产处置权受到限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进行合法交易,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二、办理他项权利设定登记要准备哪些材料?

1、房地产抵押申请表;

2、抵押人身份证;

3、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未婚证明;

4、借款抵押合同;

5、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6、房屋评估报告书或抵押物价值协议书;

7、委托办理的,受托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三、办理房屋抵押需要什么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抵押申请表;

3、抵押合同;

4、证明房屋价值的资料;

5、委托书;

6、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7、非住宅房屋抵押的提交土地使用证;

8、集体所有制企业房屋抵押的提交职代会决议;

9、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抵押应提交董事会决议证明和工商部门出具的董事会组成人员证明;

综上所述,人们将房产抵押出去,可以从银行拿到贷款,办抵押手续的时候,需要将他项权证交给银行保管。银行行使这个权利有一定限制,应当在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借款人无法偿还本息造成违约的,银行可以凭借他项权证主张对房产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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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期限与抵押权期限的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41条:“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即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所以说,房地产抵押期限的起始日为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
另根据建设部房地业司在1995年《关于“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第一条中规定:“《房屋他项权证》中,抵押期限应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房地产抵押期限的届满日为抵押合同规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因此,房地产抵押期限是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的届满之日。
我国《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故房地产抵押权期限为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债消灭之日。
二、房地产抵押期限与房地产抵押权期限的区别
首先,两者终了之日不同。前者的终了之日依赖于主合同债的届满期。因主合同债的届满期已经合同约定,所以房地产抵押期限是确定的。后者的终了之日依附于主合同债的消灭。因主合同债的消灭之日往往与合同约定的债的履行期限不符,所以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是不确定的。
三、房地产抵押期限与房地产抵押权期限的联系
房地产抵押期限、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均始自抵押合同的登记生效之日。在抵押期限内,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抵押权随之消失;在抵押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抵押权期限超越抵押期限而存续,直至主合同之债消灭。
四、行使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
行使房地产抵押权的期限是指行使该权始于何时,终于何日。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状态。
(1)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的抵押权的行使。
当房地产抵押期限未届满时,房地产抵押权一般不可行使。但当抵押人与债务人系同一人且其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内破产时,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8条:“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之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2)在房地产抵押期限届满后的抵押权的行使。
《担保法》第33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的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格优先受偿”行使抵押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只要构成这一要件,抵押权人即可行使抵押权。
(3)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与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匹配。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使得债权人对债务的请求权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债的清偿期满2年内行使。否则,尽管债权并未消失,却将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债权的胜诉权。
当主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被中断、中止时,其抵押权的胜诉权也相应中断、中止,即重新计算或延长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之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规定,抵押权的胜诉权将随主合同之债罹于诉讼时效的除斥期间而永久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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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在抵押实现时,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有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应依其约定方式承担抵押责任。抵押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依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以折价、拍卖、变卖等三种方式实现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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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是否有效成立,原则上应以抵押登记的为准。也就是说,凡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只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有效成立;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如果法律规定不以登记为要件的,须抵押合同有效成立,抵押权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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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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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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