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的侦查规定是怎样的?
挪用资金罪的侦查规定是需要对挪用资金的数额和时间进行具体的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挪用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对于此种情况,必须有两种限制,即挪用本单位资金既不是进行非法活动,也不是进行营利活动,而是进行其他活动,所以这两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即所谓“超期未还型”。
(2)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营利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所实施的合法的一切经营活动。例如,以挪用的资金作为资本,从事经商、生产、入股分红、存入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得利等。但是应当注意,这里所指的营利活动不包括非法活动。对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限制较为宽松,只要挪用的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对于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行为人营利的目的是否达到,均不要求。即所谓“营利活动型”。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所谓“非法活动”,是包括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常见的有非法经营、赌博、走私、嫖娼、行贿等。此种形式的挪用原则上对期限、数额均无限制。
当代社会现在挪用资金罪,它是属于公诉类型的案件,这就意味着公诉机关必须要对于这个罪名进行一个非常详细和仔细的规定调查,其中最重要的调查的关键点就在于对于时间节点,如果说挪用的资金时间比较短的话,可能不会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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