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提交到哪里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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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提起离婚诉讼后需要提交至当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那么在确定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时也是会根据被告所住地的法院或者是是经常居住的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如果说在进行离婚诉讼的过程中一方不在国内居住或者是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离婚诉讼提交到哪里办理?

一、离婚诉讼提交到哪里办理?

起诉离婚的情况下要怎么确定管辖法院,并不是所有的法院对你的离婚案件都是有管辖权。如果提起诉讼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自然也就不会受理案件,那么当事人就会白费功夫,不能达到离婚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离婚诉讼通常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另外有几种特殊情况如下:

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或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所,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离婚诉讼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在国内起诉离婚,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起诉离婚的具体程序

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1、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2、审理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3、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我国的离婚率不断的上升,所以说越来越多的公民会办理离婚手续的,如果说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或者财产分割上出现了争议后也是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办理离婚手续,在诉讼离婚时双方也是需要将双方感情破裂不合或者是过错方的相关证据等材料提交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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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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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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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是中止行政诉讼裁定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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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的程序有哪些,怎样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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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一)提起公诉应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时候,应当依法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不允许越级起诉。如果人民检察院受理不属于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报送相应的上级或者移送相应的下级人民检察院,由它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例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报送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后,由它向其同级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反之,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属于县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移送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由它向其同级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提起公诉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处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包括: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
(3)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查清上述各项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实践中,就具体案件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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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种情况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因此,对那些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则没有必要查清,司法实践中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实后才提起公诉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因此,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一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又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数量的证据足够证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证据充分性的要求。
证据确实与充分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证据确实必须以证据充分为条件,如果证据不充分,证据确实也无法达到;反之,如果证据不确实,而证据再充分,也不能证明案件真实。因此,证据确实、充分是提起公诉的一个必要条件。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并非一定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犯罪行为法定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还必须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就成为对其提起公诉的又一必要条件。
总之,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提起公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项条件,缺少上述三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三)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对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文书。这种文书是检察机关以国家公诉人的名义制作的,因而通常又称之为公诉书。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重要的司法文书,它具有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功效,是将被告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书面凭证,是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得以行使审判权的法律依据,也是宣传法制、教育群众的生动教材。因此,它的制作无疑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刑事检察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起诉书由下列部分组成:
1.首部。
(1)标题。主要写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字样。其右下方注明案号:(年度)×检×字第×号。
(2)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主要简历(包括有无前科)、阿时被拘留、逮捕、在押被告人的关押处所等。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逐个写明被告人的上述情况。
(3)案由和案件来源。这部分是说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所认定的罪名和案件从何处来的。采用何种方式表述,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但必须将“案由”、“案件来源”和“查明的犯罪事实”这三个项目交代清楚。
2.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事实和证据是起诉书的主要部分。起诉书要写明被告人的罪名、罪状、罪证以及认罪态度。在记叙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时,一定要写明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七大要素。起诉书所写的内容是经过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查和核实后所认定的,而不是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所写内容的复述、照搬,也不是它的缩写或改写。因此,起诉书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部分与起诉意见书相比有自己的特点:
(1)在审核事实上,起诉书严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产生于起诉意见书之后,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作出的正式文书。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是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查、核实之后作出的结论。因此,起诉书不仅是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的依据,而且也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进行辩护的依据。
(2)在记叙事实上,起诉书简于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在记叙犯罪事实时,一般涉及面较宽,只要无碍于记叙主罪,就无可非议。因为它是提请审查是否起诉的意见,事实摆得详尽些,便于审查决定;而起诉书则要求突出主要犯罪事实,要求明晰而简略地列出犯罪事实。
(3)在排列事实上,起诉书要有严密的逻辑性和很强的说明力。一般有四种排列方法:一是按犯罪时间先后顺序交代犯罪事实。这样叙述较清楚,也能说明其犯罪的连续性。二是按突出主罪的方法排列。这适用于一人犯数罪的起诉,先叙述主罪,突出重点,再叙述次罪,主次分明。三是按综合归纳方法排列。这适用于被告人作案次数较多,而罪名、情节又大致相同的案件。四是在记叙犯罪事实时,一般可采用罪、证分述,使罪、证分明,一目了然。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罪、证合并记叙。
3.结论。这部分即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是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分析、认定,直接反映对被告人所犯罪行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意见,因而十分重要。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对社会危害性大小;有从重、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还应根据被告人认罪态度及其他原因,说明从宽或从严处罚的理由;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在公诉案件中,如果被告人的罪行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有附带民事诉讼情况的,也应写明。
这部分结束时,还应写明:此致,×××人民法院。并由检察长(员)署名,注明具文的时间,加盖公章。
4.附项。这部分应写明:被告人的住址或羁押处所;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证人名单及其住址或单位地址;鉴定人的住址或单位地址;随案移送案卷的册数、页数;随卷移送的赃物、证物。
人民检察院在制作起诉书时,如果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如果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案卷材料和证据。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起诉。
(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移送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属于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同时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书面建议,并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我弟弟在去应聘的时候发现工程合同起诉合同有一点不对,所以拜托我我问一下,你们可以提供一些有关工程合同中在哪里提起诉讼问题的解决办法吗?最好快点一点,我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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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内容:
4、承包范围:
5、承包方式:
6、质量要求: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7、工期要求: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甲方工作:
1、甲方指派 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相关事宜,全面、全权负责现场的管理工作,对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用料、安全文明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向乙方提供临时水电。
三、乙方工作:
1、乙方 为驻工地代表,常驻现场,负责履行合同范围内的应尽职责,按照甲方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服从甲方工地代表的监督和管理。
2、做好承包范围内各相关工种间的交叉配合工作,竣工验收交钥匙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
四、关于质量的约定:
1、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和施工图纸、作法说明及设计变更等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要求,相关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
1、GB50303-200
2、GB50242-200
2、GB50327-2001等)作为本工程的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如因乙方责任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不能通过验收,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3、如因甲供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本工程质保期为壹年,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须无偿履行保修责任。如果您的工程合同中在哪里提起诉讼 问题比较复杂,我们也提供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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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
1、案件的判决结果要看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证据。现在,尚未开庭,判决结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行为是否偏袒,您现在主要是对诉讼程序不了解,才会产生各种误会。
2、法官主动调取证据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动调取证据或应一方申请调取证据,并不属于偏袒一方。您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请法官主动调取证据。
3、立案八个月未开庭确实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开庭的时间,立案八个月未开庭是可能存在的。如果是被告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法官无关。律师就经常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审判的期限,以取得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
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诉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属于反诉,也可能是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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