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打官司的时候,经常会遇到一个问题,就是这个案子到底该由哪个法院来管。有时候原告选的法院,被告可能觉得不合适,这就涉及到管辖权异议了。很多人心里就犯嘀咕,管辖权异议是不是得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呢?这一原则在管辖权异议里到底起不起作用,又该怎么运用,都是咱老百姓关心的事儿。接下来就详细说说管辖权异议和“原告就被告”原则之间的关系。
一、“原告就被告”原则是啥
“原告就被告”是民事诉讼里很重要的一个管辖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原告要起诉被告,一般得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比如老张和老李有纠纷,老张要起诉老李,正常情况下就得去老李住的地方的法院。这一原则能让被告方便应诉,也有利于法院调查取证、送达文书啥的。像普通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大多都适用这个原则。
二、管辖权异议是咋回事
管辖权异议就是被告认为受诉法院对这个案子没有管辖权,从而向法院提出的异议。被告这么做,可能是觉得去受诉法院打官司不方便,或者认为案子应该由其他更合适的法院来管。比如,被告觉得案子应该由自己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而不是原告选的那个法院。这时候被告就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让法院来审查到底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三、管辖权异议与“原告就被告”的联系
在很多情况下,管辖权异议和“原告就被告”原则是紧密相关的。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很多时候就是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认为应该由自己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比如,甲在A地,乙在B地,甲在A地法院起诉乙,乙就可能以“原告就被告”原则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子移送到B地法院。不过,“原告就被告”原则也不是绝对的,有些特殊案件有特殊的管辖规定。
四、特殊情况不适用“原告就被告”
有些案子是不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的。比如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这些案子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在这些情况下,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就不能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了。
五、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要点
被告要提出管辖权异议,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不然法院可能就不受理了。提出异议的时候,要写好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说明理由和依据,比如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说明案子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同时,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像被告住所地的证明等。法院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要是异议成立,就会把案子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要是不成立,就会驳回异议。
打完官司,确定了管辖权之后,还可能会有新的状况出现。比如移送管辖之后,新的法院会不会又出现管辖权争议,案件在新的法院审理会不会有一些特殊的程序要求,后续的诉讼流程会不会因为管辖权的变更而有变化。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可能会影响案件的进展和结果。这时候不妨到律图咨询律师,律图平台上的律师都有合法的执业资质,能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他们不会做虚假承诺,也不夸大维权效果,会结合具体情况,帮你理清后续流程,让你在诉讼过程中少走弯路,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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