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是桐乡市XX某商铺的权利人,原本依靠出租该商铺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2021年8月,他与陈XX、施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商铺出租给二人经营门窗销售,租期长达5年,年租金根据不同年份在18,000元至19,800元之间浮动,且合同明确约定租金按年结算,需在每年9月30日前支付。起初两年,一切都按合同顺利进行,陈XX和施XX按时支付租金并缴纳了2,000元押金。然而,自2023年10月起,情况急转直下,二人再未支付过任何租金。徐XX多次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催讨,但都毫无效果。这一情况使徐XX的经济状况受到了极大影响,家庭的一些必要开支因租金的缺失而变得紧张。
2025年,在多次催讨无望的情况下,徐XX委托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代为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俞国锋律师接手案件时,发现案件看似简单,但核心争议较大。被告方可能会提出各种抗辩理由,且证据材料需要仔细梳理和分析。同时,徐XX由于长期的租金追讨无果,情绪显得比较焦虑和无助。
接手案件后,俞国锋律师首先对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采用了分类整理的方法,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付款记录、门头照片等证据按照其性质和关联性进行分类。通过这种细致的梳理,俞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以“2024年3月已停业、不再实际使用房屋”为由,主张租金仅应计算至停业之日,并认为原告未及时解除合同、拒绝协商,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应由原告自行承担。针对这一情况,俞国锋律师制定了精准的代理策略。在庭审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的抗辩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虽然被告声称已经停业,但实际上始终未与原告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其物品一直占用着房屋,使得原告无法将该房屋另行出租;而且被告从未向原告正式交还房屋钥匙或发出书面解约通知,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依法解除之前,被告作为承租人仍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原告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合同,是合法合规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本不存在“扩大损失”的情形。同时,俞律师协助原告明确了租金计算方式,将租金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并主张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房东的合法权益。在这个过程中,被告对律师的观点不认同,给律师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力,但俞国锋律师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运用专业知识和充分的证据进行回应。
经过法庭的审理,法院几乎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房屋租赁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2025年11月22日)解除;两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房屋并返还给原告;需支付合同解除前的拖欠租金40,675.25元(计算至2025年11月22日);需支付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日租金54.25元,自2025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还需支付违约金(经法院酌情调整为按LPR的2倍计算,共计4,039.30元及后续利息)。法院明确对被告“租金应计算至停业之日”、“原告扩大损失”等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在判决结果达成过程中,俞国锋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确保案件的执行顺利进行。虽然被告最初对判决结果有不满情绪,但在法律的威严和律师的努力下,最终接受了判决。目前,案件正在按照判决内容有序执行。
这个案件对于徐XX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改变。原本因租金问题陷入经济困境和焦虑情绪的他,在律师的帮助下,不仅要回了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还即将收回商铺,经济状况得到了显著改善,心情也逐渐平复。对于同类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此案例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它揭示了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当出现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俞国锋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始终秉持着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工作方法和策略,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与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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