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危害群众利益量刑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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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玩忽职守行为严重危害到群众利益的量刑标准是3年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但是,具体也要看玩忽职守的做法到底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怎样的危害,比如说导致9人以上轻伤,两人重伤或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对犯罪嫌疑人肯定是要依法从重处罚的。
玩忽职守罪危害群众利益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玩忽职守罪危害群众利益量刑标准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二、不认罪可以判刑吗?

可以的,只有证据就可以定罪。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事实上,玩忽职守罪不单纯的是危害到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也会给人民群众留下非常不好的印象。而且,构成玩忽职守罪说明造成的后果已经比较严重了,玩忽职守这种犯罪行为也要先调查清楚,法官是根据相应的证据裁定量刑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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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侵犯的法益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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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表哥在单位老是工作不认真,就涉嫌玩忽职守罪了,给单位闹出很大麻烦出来,损失是比较大的,不太好去弥补费用的,那么玩忽职守罪的危害有哪些内容呢?
[律师回复] 玩忽职守是属于渎职罪的一种,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渎职罪是一类犯罪的统称,包括玩忽职守罪及其他罪名;是否够罪要看是否因此造成了国家或他人的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等因素。玩忽职守与渎职两罪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不同
虽然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是有所不同。渎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其中,表现为故意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表现为过失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其中,表现为过失的玩忽职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故意的玩忽职守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二)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
虽然两罪都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但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还是有一定差别。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在职务活动中正确地履行职责,依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切胡作非为的滥用职权活动,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正当性原则地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渎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恪尽职守,完成国家机关赋予的任务,一切擅离职守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或马虎草率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勤政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三)客观方面不同
首先,两罪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表现不同。渎职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
二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滥施淫威,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
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在履行职责但履责时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其次,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渎职罪只能由作为构成,而玩忽职守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并且主要表现为不作为。渎职罪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行使职权随心所欲处理公务,这就是说,渎职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作为。放弃职责的行为应当属于玩忽职守的客观表现,而不应归入渎职罪当中。
渎职罪不可能由不作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如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但对玩忽职守罪是否可以由作为构成,则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在履行职责中不认真、马虎草率、敷衍塞责,还是一种作为的方式,与不履行职责的放弃职守等不作为是有区别的,故不能认为玩忽职守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
最后,对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危害结果不同。虽然两罪都是结果犯,但是鉴于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有一定的差异,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两种犯罪的危害要件作出了略有区别的司法解释。如因渎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渎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则要 30万元才能立案。这就说明在危害上渎职比玩忽职守的危害性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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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一同事他的舅舅是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但是因为工作上的事情犯事了,现在被协助调查,请问一下啊,玩忽职守罪群众利益损失怎么认定啊?有人知道吗?
[律师回复]
一、玩忽职守罪直接经济损失的定义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玩忽职守罪必须在客观上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有无重大损失,是构成本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由此可见,直接经济损失是构成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又是认定玩忽职守罪的主要依据。依照玩忽职守罪的定义,可以将玩忽职守罪的直接经济损失理解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直接造成国家、集体经济利益的重大损失。
根据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以下标准的,即可立案:
1、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3、虽未达到
1、2两项数额标准,但
1、2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二、关于如何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的立法现状
我国法律并未就如何计算玩忽职守罪的直接经济损失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对计算玩忽职守罪直接经济损失最具指引意义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中关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规定。
(一)明确规定了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的起算时间。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移送起诉前,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以及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不予减扣,但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情节考虑。该规定明确了直接经济损失的起算时间是立案时,立案后挽回的损失不能减扣。
(二)严格区分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在我们办案中常出现的间接经济损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由直接经济损失核算出的银行利息;
(2)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灭失、毁坏后,经修理、重制、更换所需的资金;
(3)因挽回由玩忽职守造成的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所列支的成本。如在诉讼过程中列支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差旅费、住宿费、资产评估费、鉴定费等。
(三)直接经济损失要与玩忽职守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客观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如果二者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那么即使客观上存在行为人玩忽职守的行为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危害结果,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四)特殊情形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立案标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有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
(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且无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
(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
(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正确理解以上四种特殊情形,将对计算直接经济损失有重大帮助。
三、对玩忽职守罪直接经济损失的再认识
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复杂不一,实际关于如何计算损失往往是很复杂的,争论也较多,再加上《立案标准》对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还缺乏具体解释,因而各地司法机关对渎职案件立案前挽回的经济损失认定处理不一致,客观上影响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在此,笔者想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玩忽职守案件立案前挽回的损失如何计算
《立案标准》对立案前挽回的经济损失如何认定未作具体解释,有主张者认为,既然《立案标准》规定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那么凡是在检察机关对玩忽职守案件立案前挽回的经济损失,一律应予以扣减。扣减后,如果未达到立案标准,则不应立案。笔者认为对此不能采取一刀切扣减的方法进行认定,是否扣减,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如某社保局负责审核工作的甲某因没有认真审核某医院提交的虚假社保报销材料,最终导致该医院骗取社会保险基金300多万。公安机关因此对医院相关工作人员立案侦查,并在侦查中追回了全部损失。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追回全部损失后发现了这一线索,并进行了一系列调查,确认甲具有玩忽职守犯罪情节。此时,检察机关是否应当追究甲的刑事责任?显然,按照一刀切减扣原则,检察机关不应当对甲某的玩忽职守行为立案。但我们反过来想想,假使同样的事情发生在乙身上,而公安机关没有追回损失,那么检察机关是不是就要对乙立案侦查?由此可见,采用一刀切减扣原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更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如何计算立案前挽回的经济损失,笔者认为关键要看立案前挽回损失的手段是否具有刑事性质,如果是采取刑事手段追回的损失,那么检察机关立案时,这一损失不应予以减扣;如果不是采用刑事手段挽回经济损失,是玩忽职守行为人及其亲友,或者行为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是人民法院通过行使民事、行政诉讼审判活动挽回的经济损失,应予以扣减认定处理。
(二)损害后果实际发生与否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的关系
在办理玩忽职守案件时,通常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这一危害结果实际已经发生,作为定罪处罚的标准。但根据《立案标准》中特殊情形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附则,存在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虽然有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就是说,玩忽职守行为造成已经存在的债权客观上无法实现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失,而这种实际损失事实上是尚未发生的。因此,玩忽职守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不必然要以损害后果实际已经发生为必要条件。
办案中,我们要灵活应用这一特别规定。例如:某县政府以1600多万元的价格买下一块空地用作政府储备用地,但由于相关人员执法不严,最终导致该政府储备用地上被建成了大面积的违章建筑达70多户,致使政府储备用地遭到严重破坏,给公共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经鉴定如果要拆除该地上的违章建筑需花费90多万。关于认定此案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有的认为买地所花的1600多万应当作为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有的认为拆除违章建筑所花的鉴定费用应当作为直接经济损失。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笔者认为该地虽然建成了大量违章建筑,但土地并没有灭失,损失的是该土地使用价值,其使用价值是否因为70多户违章建筑而被完全破坏,或者被破坏了多少?这是个无法有准确性结论的问题,因此不能以1600多万的买地款作为直接经济损失计算。笔者认为《立案标准》中的“债权”可作扩大理解。按照法律规定,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是必须要拆除的,虽然目前政府出于社会和谐稳定等多方面原因考虑还尚未拆除,但是拆除这一违章建筑的行为是既定的(即通过法律法规已经确定的),造成的损失是必然的。因此,在认定本案直接经济损失中,可以看成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拆除行为实际尚未发生,但应当认定造成了实际损失,拆除违章建筑所需的费用应作为本案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三)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计算的问题
拿税务人员玩忽职守少征、漏征税款问题为例。国家税收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无偿、固定和强制的法律特征,纳税人只要取得了应税的收入或发生了应税的行为,就必须依法缴纳税金。因此,税法规定,应纳税款从规定交纳之日起即属于国家财政资金。税务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少征的或漏征的税款应认定为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的直接经济损失。工作中,有的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税收少征、漏征,但每次造成的损失金额都是几千到几万,根本不能达到立案标准。因此,在造成客观损失后,他们往往得过且过,认为只要没有达到一定标准就不构成犯罪,所以也不去积极挽回造成的损失,最终导致国家税收白白流失。
鉴于此类问题,笔者认为直接经济损失是可以累计计算的,这种做法是有充分的立法上的根据。例如,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管理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此规定即是明确了可以对多次玩忽职守的直接经济损失累加计算。除此以外,《刑法》也有类似规,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七款规定:“对多次走私、贩运、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针对此类情形,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对于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一是要考查行为人前一次行为是否已经追究行政责任。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已经作过行政处理的,则不宜对其行为进行累计。二是要考查行为人的多次行为的性质,如果行为人前后行为的性质不同,则不宜累加。同一行为人多次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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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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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员工玩忽职守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普通民营企业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行为的也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在国家单位工作的这些,没有被正式列入编制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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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姑父涉嫌了玩忽职守罪了,让很多同事都有意见,而且还被人给曝光了,现在已经要被判刑的,玩忽职守罪可判几年?
[律师回复] 玩忽职守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贿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两罪并罚的话,最高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最低处拘役
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
3、4两项数额标准,但
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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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判几年
?玩忽职守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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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老是不好好去上班,多次在工作内部实施玩忽职守了,让公司造成了一次次的损失,只不过金额不多,构不成定罪标准,那玩忽职守罪是刑事犯罪吗?怎么说?
[律师回复] 免予刑事处罚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 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 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办理取保候审;阅读案卷,调取有利证据,查清案情,尽最大努力争取最低刑期或缓刑,以免错过最佳时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发小为了得到目的,就涉嫌玩忽职守,让其公司的利益给严重受损,主要是和竞争对手给达成一致交易了,后来被曝光出来了,玩忽职守罪是违法犯罪吗?怎么样?
[律师回复]
一、玩忽职守罪是不是职务犯罪
玩忽职守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玩忽职守罪是属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的,但职务犯罪的罪名是比较多的,不止玩忽职守罪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
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三、玩忽职守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一是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这里的“财产损失”包括公共财产的损失,也包括私有财产的损失。
二是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为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三是连续多次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在一定的时间内,连续实施同一种犯罪行为,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是没有异议的,但是玩忽职守罪作为一种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实施了多次玩忽职守行为,而每一次造成的损失都够不上立案或定罪标准,是否可以累计计算损失数额,对此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可以根据行为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及其所履行的职责是否具有同一性来确定,如果行为人从事的是同一性质的工作,履行的是同一样的职责,那么其实施的玩忽职守行为性质就是相同的,其不履行职责的社会危害性就具有连续性,因此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累计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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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损失五百万会按玩忽职守罪来进行处罚吗?
玩忽职守损失五百万是会按玩忽职守罪来进行处罚的;一般犯了此罪造成国家或者是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的,一般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对于情况比较严重的一般就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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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叔叔已经有三十多岁了,只不过一直都不好好上班,在单位已经惹出很多麻烦事情了,还被人告知已经有玩忽职守行为了,想问玩忽职守罪的后果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我们认为,应注意划清以下几种界限:
1、 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工作失误是行为人由于政策不明确、业务能力和水平低等原因,以致于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行为。一般 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缺乏犯罪所具备的主观罪过,而是主观上想把事情办好,但实际却事与愿违。这同玩忽职守有本质区别,故对此不能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2、 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虽然造成损 失但损失后果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就应认为属于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
二者在侵犯的客体、危害后果和主体上是基本相同的,区别主要在于:
1、是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只能出于过失,而后者只能由故意构成。
2、是危害行为不完全相 同。前者在客观上表现为职责义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不作为;后者则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限度或者没有限度 地履行职责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
我叔叔成为村支书了,刚开始给村民带来了很多的好处,后来就渐渐给学坏了,就参与玩忽职守了,给闹出很大麻烦了,竟然被曝光出来了,那什么可定为玩忽职守罪呢?
[律师回复] 玩忽职守是属于渎职罪的一种,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渎职罪是一类犯罪的统称,包括玩忽职守罪及其他罪名;是否够罪要看是否因此造成了国家或他人的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等因素。
玩忽职守与渎职罪的三大区别:
(一)主观方面不同
虽然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是有所不同。
渎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其中,表现为故意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表现为过失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其中,表现为过失的玩忽职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故意的玩忽职守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二)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
虽然两罪都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但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还是有一定差别。
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在职务活动中正确地履行职责,依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切胡作非为的滥用职权活动,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正当性原则地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因此,渎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恪尽职守,完成国家机关赋予的任务,一切擅离职守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或马虎草率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勤政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三)客观方面不同
首先,两罪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表现不同。渎职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
二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滥施淫威,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
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在履行职责但履责时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其次,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渎职罪只能由作为构成,而玩忽职守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并且主要表现为不作为。
渎职罪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行使职权随心所欲处理公务,这就是说,渎职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作为。放弃职责的行为应当属于玩忽职守的客观表现,而不应归入渎职罪当中。
渎职罪不可能由不作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如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但对玩忽职守罪是否可以由作为构成,则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在履行职责中不认真、马虎草率、敷衍塞责,还是一种作为的方式,与不履行职责的放弃职守等不作为是有区别的,故不能认为玩忽职守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
最后,对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危害结果不同。虽然两罪都是结果犯,但是鉴于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有一定的差异,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两种犯罪的危害要件作出了略有区别的司法解释。
如因渎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渎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则要 30万元才能立案。这就说明在危害上渎职比玩忽职守的危害性要大得多。
我姨父在私企是个副总经理,成天负责很多重要的事情,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就涉嫌玩忽职守了,让公司有不少损失了,请问下玩忽职守属于过失犯罪的吗?
[律师回复] 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立案标准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
3、4两项数额标准,但
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刑法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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