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常州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先后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包被告总包项目的A区及B区防水工程,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形式。工程于2022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对已付工程款814万元无争议,但就剩余工程款金额产生重大分歧。原告主张欠款390余万元,被告则认为仅欠约108万元,争议焦点集中在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认定上。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从法律关系上看,这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在这类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范围、质量标准、价款支付等内容。根据《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键要件之一在于工程量的认定。原告自行编制了《A区统计汇总表》和《B区防水汇总表》来主张总工程款,但被告认为应按双方工作人员微信对账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在实务中,工程量的确认通常需要遵循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方式。如果合同约定了在完工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结算编制,那么双方就应按照该约定执行。在本案中,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在完工后30日内提交结算编制,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这种情况下应视为认可被告的审核结果。
陈悦律师团队接受被告委托后,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他们发现双方工作人员在2023年11月至2025年8月期间通过微信进行了多轮工程量核对,原告方委派的预算员多次与被告工作人员沟通并确认了A区及B区的工程量数据。其中,2025年7月至8月,被告工作人员将相关表格发送给原告方预算员确认,对方明确回复确认了A区最终工程量。这一微信对账记录成为了认定工程量的关键证据。
在庭审中,陈悦律师团队从多个方面构建了答辩策略。首先,主张工程款应依据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按合同固定单价计算,而非原告单方编制的汇总表。这是基于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只有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才能准确确定工程款的金额。其次,强调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交结算编制构成违约,应视为认可被告的审核结果。这是对合同条款的严格执行,也是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对于原告主张的B区增项费用,原告未能提供任何书面证据证明施工指令或增项事实。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就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增项存在,因此该增项费用不应得到支持。
此外,原告系合法分包人,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发包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但本案原告不符合该规定,因此其要求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被驳回。
对于原告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及调查令申请,陈悦律师团队发表了反对意见。他们指出根据现有微信对账证据已足以认定工程结算价款,无需启动鉴定程序增加诉讼成本。在实务中,司法鉴定虽然可以提供更专业的意见,但也会带来鉴定周期长、费用高的问题。如果现有证据能够满足案件审理的需要,就没有必要启动鉴定程序。
在另一些类似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也会出现因工程量认定、增项费用等问题产生争议的情况。不同的案件可能有不同的证据情况和合同约定,但处理的原则和方法是相似的。都需要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最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份分包合同合法有效,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原告有权主张95%的工程款。关于A区工程价款,采信了被告提供的经原告方预算员微信确认的表格,认定A区工程价款为590余万元。关于B区工程价款,扣除了原告主张的无证据支持的增项费用,认定B区工程价款为380余万元。两区合计工程价款970余万元,扣除已付814万元及5%质保金,被告尚应支付108万余元。关于利息,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了被告应支付利息的起算时间和标准。关于发包方责任,驳回了原告要求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对于被告提出的安全文明施工扣款抗辩,因缺乏合同依据,法院未予采纳。
在这类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程量确认、结算编制、价款支付等重要条款,避免在后期产生纠纷。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如施工图纸、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遇到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常州陈悦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代理策略,为客户减少了近300万元的损失,为企业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纠纷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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