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办理深圳计划生育证明?
1、申请人持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办证窗口提交申请。
2、办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应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符或未有信息登记的,办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到社区工作站进行信息补充或录入。办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应当对材料做进一步核实后再予受理。
3、办理调动、录(聘)用手续及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应当自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予办理的,办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办理其他事项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应在材料受理后即时办理。
5、对拒不按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二、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材料
1、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女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非广东省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市外迁户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4、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现居住地(未居住深圳)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未育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5、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加盖公章);
(3)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办理收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4)其他情况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时女方户籍地省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材料;
(5)符合政策再生育但未取得再生育证明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6、子女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
7、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男女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计划生育证明是根据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所制定的相关证明性文件,一般情况下,需要由政府的计划生育机关来进行办理。公民需要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时,可以向政府的相关部门提交相关的证明性文件,计划生育部门在审查后,可以出具相关材料,公民在需要时可以作为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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