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责任划分同等责任应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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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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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车祸责任划分同等责任的赔偿是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辆,那么在报了保险的情况之下超出的部门都会由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而对于一方是机动车而另一方非机动车的一般是先用保险赔偿对方,超出的部门同样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
车祸责任划分同等责任应怎么赔偿?

一、车祸责任划分同等责任应怎么赔偿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1、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赔偿方式是,双方用各自的交强险赔偿对方,交强险不够赔偿的,超出部分,对方赔偿50%,自己承担50%,如果双方谁有保险,就可以用保险公司赔偿。

2、如果一方是机动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损失方50%由对方赔偿,另50%由自己承担,有保险就保险公司赔偿。机动车一方先用交强险赔偿对方,超出部分各自承担50%。

二、划分情形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如某司机由于醉酒开车突然把车开入左侧,把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某学生撞倒。

被撞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驾驶员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因此该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而被撞人由于无违章行为而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学生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在百货大楼转盘处骑入快车道,与某司机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这起事故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发生了车祸那么就意味着会由执法人员认定了责任之后才能协商赔偿的事宜,而对于产生同等责任的,那么一般情况之下就会共同的来承担相应的赔偿,但在处理的时候也会按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办理,同样才不会让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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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交通事故责任可划分为全部责任和部分责任。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主要如下: 1、逃逸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l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毁灭证据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事人毁灭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就可能导致缺乏证据而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无法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以致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只要当事人毁灭证据,就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一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故意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教练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学员“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承担部分责任的情形主要如下: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因他人原因引起的事故,因不可预料,不可抗拒的山崩等意外事件引起的事故,紧急避险且避险得当引起的事故等等,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当事人均不负事故责任。如果司机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因果关系,这时驾驶员就该负事故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即使有多项违章行为或有较严重的违章行为,驾驶员也不该负事故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是什么交通事故责任根据事故当事人过错程度、行为是否违反交通法规等来划分。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依据主要如下: 1、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 2、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3、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如果有违章行为,且行为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时就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估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我的朋友下班途中由于车多就发生了追尾的交通事故,现正等待交警大队的处理,我是想问问交警怎样划分事故责任?
[律师回复]
1.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事故情节:A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时,遇停止信号,继续通过路口与B车而发生事故的,A车违反信号灯,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10条第三项:“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2.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事故情节:A车遇交叉路口放行信号时,须让先被放行的B车行驶。A车未让先放行B车而发生事故的,A车违反让行规定,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
42条第三项:“遇放行信号时,须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
3.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事故情节:A车、B车相对方向行驶,A车转弯时未让直行B车或未让被放行的B(指行人)而发生事故,A车违反让行规定,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10条第一项:“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4.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
事故情节:
右转弯的A车未让被放行的B(绿灯放行的车辆、行人或黄灯亮时,已过停车线的车辆、行人)而发生事故,A车违反让行规定,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10条第五项第2款:“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的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5. 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事故情节:
支路A车在通过路口时,未让干路B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一项:“支路车让干路车行行。”
6.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
事故情节:
同类车在支干路不分路口A车未让右边没有来车的B车先行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二项:“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先行。”
7.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事故情节: 在支干路不分的路口,A车为非机动车未让B车《机动车》或A车为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B车为公共汽车、电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二项:“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8.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事故情节: 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A车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B车或右转弯B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三项:“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
9.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事故情节: A车进入环形路口,未让已在环形路口内的B车先行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43条第四项:“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
10. 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
事故情节: A车在通过有行人的人行横道时,未让行人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41条:“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的,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
1
1.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事故情节: A车为机动车,在驶人或驶出非机动车道时,未让B车(指非机动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54条:“机动车驶入或驶出非机动车道,须注意避让非机动车。”
1
2.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事故情节: A车在通过有行人的人行道时,未让行人B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7条第1款:“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其在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1
3.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事故情节: A车为非机动车,违章驶入机动车道内,与B车《指机动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34条:“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中心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
1
4.非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事故情节: A车为非机动车,违章驶入人行道内,未让行人B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规定》第23条第一项:禁止在人行道、人行过街通道上或横过人行横道时骑行。
1
5. 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行驶横过车行道,未让机动车、行人的;
事故情节: A车为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行驶时横过机动车道,未让B(指机动车或行人)而发生事故,A应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规定》第23条第一项:禁止在人行道、人行过街通道上或横过人行横道的骑行。
1
6.行人进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事故情节: A为行人违章进入非机动车道,与B车(指非机动车)发生事故,A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63条第一项: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1
7.行人进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事故情节: A为行人违章进入机动车道,与B车(指机动车)发生事故,A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63条第一项: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1
8.行人横过车行道未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
事故情节: A为行人违章过车行道,未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与B车(指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事故,A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63条第二项:行人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没有人行道的,须直行通过。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1
9. 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事故情节: 在路段上A车因行驶中在变更车道时,未让本车道内的B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7条第1款:“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20.机动车违章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的;
事故情节: A在为非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公交专用车道内与B车(指公交专用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规定》第6条第2款:“禁止其他机动车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
2
1.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其他机动车道的;
事故情节: A车为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其他机动车道,与B车《指非公交车》发生事故,A车方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规定》第6条第1款:“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只准本市公交专用车按规定时间、路线依次行驶。”
2
2.辅路车未让主路车的;
事故情节: 在设有主辅路行驶的机动车道的路上,A车由辅路驶入主路时,未让主路上行驶的B车先行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规定》第9条:“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须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须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2
3.其他违反借道行驶规定的;
事故情节: A车在行驶中违反借道行驶规定,与B车或行人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7条第1款:“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2
4.违反禁行类的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
事故情节: A车违反禁行交通标志即驶入禁行或单行线,与B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15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2
5.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的;
事故情节:A车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与B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15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2
6.逆向行驶的;
事故情节:A车驶入逆行线,与B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6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2
7.违章掉头的;
事故情节:A车在掉头进入其它车道内,未让B车而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规定》第15条:“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掉头时,须距掉头地点100米至50米驶入最左侧机动车道,掉头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行驶。”
2
8.违章会车的;
事故情节:A车行驶时因违章会车,与B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49条:
(一)在没有划中心线的道路和窄路、窄桥,须减速靠边并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方让对方先行;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在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行。
2
9.违章超车的;
事故情节:A车行驶时违章超车,与B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五十条:
(一)超车前,须开左转向灯、鸣喇叭(禁止鸣喇叭的区除外,夜间改用变换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车越,在同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回;
(二)就超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
(三)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赖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准超车;
(四)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五)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漫水路、漫水桥或遇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时,不准超车。
30.在机动车道或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的;
事故情节: A车违章停在机动车道或高速公路上,与B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61条:车辆停放,必须在停车场。不准在车行道任意停放。《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4条: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上停车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一百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夜间还必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并立即报告交通警察。驾驶员和乘车人在转移过程中应当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第18条第1款:机动车行驶中,因故障需要临时停车检修时,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内或者右侧路肩上。禁止在停车道上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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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驶入交通管制车道的;
事故情节:A车为机动车,驶入交通管制车道,与正常行驶的B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规定》第11条第一款:“不准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
3
2.违章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
事故情节:A方为不得进入高速、快速路的,而违章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与B车发生事故,A方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4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3
3.倒车、溜车发生事故的
事故情节:A在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与B车(或人、物)发生事故(包括溜车),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53条:“机动车倒车时,须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和交通繁华路段,不准倒车。”
3
4.开关车门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事故情节:A方车在开关车门过程中,未确认安全与B车(或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A方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规定》第31条第二项:“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
5.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的;
事故情节:A车在后,B车在前,在同车道同方向行驶过程中发生A车前部追撞B车尾部的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37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
6.自身发生交通事故的。
事故情节:A车(机动车、非机动车)因违章撞固定物等情况发生的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7条第2款:“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怎样划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怎样划分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的根据及等级是什么?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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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对车祸事故责任划分
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报警后,交警会及时出警,然后对交通事故的现场进行勘验,并根据交通事故的勘验情况,能够划分责任的,交警大队会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证据不足,不足以划分责任的,交警大队会作出《交通事故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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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工伤认定等级划分是怎么划分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们根据工伤所受的程度的不同,将工伤做出了不同等级的划分,这就是工伤认定等级划分。但是很多朋友在不小心受到了工伤的情况其实都不是很了解自己所受的伤害处于工伤鉴定的什么级别,所以如果遇到了错误的工伤鉴定也不清楚,基于这个原因,为您整理出了工伤级别鉴定标准供您参考。
一、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工伤偿付标准不变,评残的条文数,则由过去的470条增加到572条,工伤职工致残等级鉴定有了新依据。另外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划分为10个等级共572个条目,条目增加了102条。使眼科、胸、腹外科等有了对号入座的评残条文;同一残情伤残级别也进行了调整,如剖腹探查、脏器修补等。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二、工伤认定等级划分一级工伤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二级工伤鉴定标准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工伤鉴定标准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四级工伤鉴定标准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五级工伤鉴定标准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七级工伤鉴定标准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九级工伤鉴定标准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在工伤认定等级划分中,一级工伤鉴定是最严重的一种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受伤者的生活自理能力会受到很大的挑战,还有就是身体的完整度也是很令人难过的。而十级工伤鉴定则是最好一些的情况了,生活自理不成问题。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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