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无效婚姻都会构成重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具体规定如下: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重婚罪的表现形式
(1)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同居者通过不法手段取得了合法手续登记结婚;
(2)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与同居者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正式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3)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重婚现象呈逐步减少的趋势,主要以上述第二种形式存在。
三、结婚登记的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化,是结婚的必备的、首要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六个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为转移,不许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办;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这就排除了一方或双方半自愿半包办的情况。“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对“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补充和强调。前面的规定是从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规定是从反面加以限制。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双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龄,不得结婚;达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龄后才允许结婚。这样规定是有充分科学根据的,是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励晚婚、晚育。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在“结婚”一章中并未对一夫一妻制作专门规定,但在总则一章中已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审查结婚申请时,必须严格掌握这个条件,认真核实。申请结婚必须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的人,避免发生重婚。
除重婚的这种无效婚姻关系之外,其他的无效婚姻顶多就是婚姻关系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可双方并不需要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但在构成重婚罪的情况下,不仅是婚姻关系从始至终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要被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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