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取得方式: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1)劳动生产、孳息
(2)公法方式:征用、没收、罚款、罚金等
(3)先占、拾得、发现、添附、时效取得、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依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
(1)基于合同(买卖、互易、赠与):
二、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
原始取得的主要形式包括:生产,获取孳息,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善意取得,时效取得和国家强制取得等。
1、生产
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攫取自然物,创造社会价值的过程,包括劳动生产和获取孳息。通过生产而取得产品的所有权是一种原始取得,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始取得方式。
2、先占
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表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⑴须为无主物;
⑵须为动产;
⑶须以所有的意思表示占有。
遗失物并非无主物,故不得适用先占取得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对先占未作规定。
3、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财产,或者对他人财产进行加工形成一个新的财产的事实。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方式。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法律规定。
⑴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附合后,虽然二者在外形上能加以辨认或区分,但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费用过高。其所有权确定规则为:动产附合于不动产的,如建材附合于房屋,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因此而消灭。动产与动产附合,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以被视为主物的,如油漆附合于家具,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而消灭,否则就由原动产所有权人按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
⑵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难以辨别或分离。混合准用动产附合的规则。
⑶加工,是指在他人所有的动产上进行加工过劳作,并生成新物的事实。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材料的所有人,如果加工后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了原材料的价值,则归加工人,但加工人恶意的除外。
4、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失散的饲养动物也被视为遗失物。遗失物不是无主物或者所有人抛弃的物,也不是因受他人侵害而丧失占有的物,而是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5、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在获取物品的所有权时包括了两种方式,其中一种是原始取得一种是继受取得,那么原始取得也是指并非依靠他人的所有权而取得的所有权,那么一般生产所获得的以及孳息等方面都是原始取得,那么继受取得是从原先产权所有人那么获得的产权,一般情况下会包括继承所得以及买卖所得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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