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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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动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股东在50人以下的,每名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责任的一类公司。公司在成立时应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到我国当地的工商部门,递交公司的成立资料,工商部门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不动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什么意思

一、不动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是什么意思

有限公司是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公有限公司的有限,以及有限合伙的有限,都是指股东或者合伙人债务的责任。对于企业本身来说,对债务都是无限责任。

对债务的有限责任就是,股东或者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以个人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通俗点说,就是不管企业在外面欠了多少钱,有限责任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只要拿出了自己的出资额,剩下的就不管。这是一种保护私有财产、控制投资风险的制度安排。

二、扩展资料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时间:5-15个工作日

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办理营业执照时,应提供公司所在地、公司法人信息、股东出资比例等公司信息,进行申请。还应对公司的注册织资金进行办理,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工商部门对这类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进行下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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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业务上,融资性担保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主要是与银行合作,替借款人担保,他们有银行授信额度。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主要做一些类似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前者可以兼营后者的业务,而后者不能经营前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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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担保的方式有哪些呢
(1)物的担保:主要表现为对项目资产的抵押和控制上,包括对项目的不动产(如土地、建筑物等)和有形动产(如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的抵押,对无形动产(如合约权利、公司银行账户、专利权等)设置担保物权等几个方面,如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可以行使其对担保物的权力来满足自己的债权。物的担保有以下两种形式:抵押。为提供担保而把资产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抵押权人),但是附有一项明示或默示的条件,即该项资产的所有权应在债务人履行其义务后重新移转于债务人。担保。这种形式不需要资产和权益占有的移转或者所有权的移转,而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一项协议。
(2)人的担保:是以法律协议形式做出承诺,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了一定的义务。义务可以是一种第二位的法律承诺,即在被担保人(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担保受益人)所承担义务的情况下(违约时),必须承担起被担保人的合约义务。项目投资者作为担保人。项目投资者通过建立一个专门的项目公司来经营项目和安排融资。利用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作为担保人。商业担保人。以提供担保作为一种赢利的手段,承担项目的风险并收取担保服务费用。商业担保人通过分散化经营降低自己的风险。商业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服务是担保项目投资者在项目中或者项目融资中所必须承担的义务。这类担保人一般为商业银行、投资公司和一些专业化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担保一般为银行信用证或银行担保。
非融资性担保是什么意思啊?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设立审批程序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即可成立,适用的是公司法对于普通公司的成立要求,设立原则为准则主义。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需要履行严格的前置审批制度,设立原则为核准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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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职人员限制有所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即可。但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要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理制度,并对其管理人员等均有相应的要求。
4、监管管理程度不同。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严格的监管要求,但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着严格的监管程序,处处可见监管,监管涉及设立、变更、经营等各个环节。
目前,我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仍然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研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的同时,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监管范围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可喜的是,中国投资担保专家委员会终于于6月出台了《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将各省市非融资性担保协会确定为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指导部门,并规定非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时需要取得担保行业协会资质证书,在其年检方面对推行行业协会与工商登记部门联合年检制度,虽然该指导意见是担保行业内的文件,但一定程度上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准入及经营纳入了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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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融资是什么意思?
融资担保是担保业务中最主要的品种之一,是随着商业信用、金融信用的发展需要和担保对象的融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信用中介行为。它通过利用自身的第三方信用为资金供给和资金需求方双方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以此促进双方交易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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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要了解关于什么是金融担保,我最近在学习这个,所以我需要了解这方面的资料,谢谢。
[律师回复] 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担保公司或资质好的个人)为其做信用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意义优势:
因为银行小额贷款的营销成本较高,小企业向银行直接申请贷款受理较难,这就造成小企业有融资需求时往往会向担保机构等融资机构求救,担保机构选择客户的成本比较低,从中选择优质项目推荐给合作银行,提高融资的成功率,就会降低银行小额贷款的营销成本。
另外,在贷款的风险控制方面,银行不愿在小额贷款上投放,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银行此类贷款的管理成本较高,而收益并不明显,对于这类贷款,担保机构可以通过优化贷中管理流程,形成对于小额贷后管理的个性化服务,分担银行的管理成本,免去银行后顾之忧。
其次,事后风险释放,担保机构的优势更是无可替代的,银行直贷的项目出现风险,处置抵押物往往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变现性不佳。担保机构的现金代偿,大大解决了银行处置难的问题,有些担保机构做到1个月(投资担保甚至3天)贷款逾期即代偿,银行的不良贷款及时得到消除,之后再由担保机构通过其相比银行更加灵活的处理手段进行风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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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担保公司在抵押基础上的授信,额度大大超过抵押资产值。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需求资金。例如,北京万才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承诚投资担保公司,就可以为企业提供综合授信最高达240%的贷款模型。
如今,许多投资担保公司,在贷后管理和贷款风险化解方面的规范和高效运营,获得了银行充分信任,一些合作银行把贷后催收、贷款资产处置外包给担保公司,双方都取得了比较好的合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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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融券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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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我国法律上规定融资性担保什么意思?我国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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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0万元,为实缴货币资本。(但目前银行在选择合作担保机构时对注册资本有较高的要求,如交通银行不低于1亿元。大部分担保公司一般采取分次出资的模式到位。)
(4)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方式,且会引入多种资本,共同出资,共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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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和其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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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包括: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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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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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流程管理:
保前调查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经营管理情况、资产状况、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分析、反担保分析、分析风险点并提出防范措施等综合分析。
保中审查主要有申请人的审查、还款来源审查、反担保审查、贷款用途审查、风险指标审查、信用结构审查、合规合法审查。
保后管理主要内容有保后检查及保后管理、风险分类、风险预警、到逾期催收等内容。
(3)落实反担保措施:包括有抵、质押、连带责任责任保证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等综合反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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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融券是什么意思?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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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有一栋房产是打算租给别人做店面,签合同的时候要求有瑕疵担保,请问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瑕疵担保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瑕疵担保在《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偿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交付财产取得价款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接受财产交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
买卖合同是所有有偿合同的典范。买卖合同是最典型、普遍、广泛的交易形式,是自由经济社会营利行为之代表。《合同法》总则中许多制度都是以买卖合同为蓝本构建起来的,契约法中的绝大多数规则都来自买卖法。在各国民法典中,买卖合同都规定于典型合同的首位,这充分证明买卖合同的重要性。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从买卖合同之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交付标的物﹑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必须符合买受人之需求,即出卖人交付的应是符合约定或该类物通常应具有的价值或效用的物。由此产生了出卖人的一项极重要的义务——出卖人对其所提供的标的物,应担保其具有依通常交易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为应当具有的价值﹑效用或品质。如果出卖人违反或不履行此项担保义务,则应承担民事责任,此责任称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另外,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不能将买卖标的之财产权之全部或一部,移转于买受人,或移转之财产权不完全时,所生出卖人之担保责任,构成了出卖人另一项重要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合同法理论肯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买受人用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瑕疵,属于表面瑕疵,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瑕疵,属于隐蔽瑕疵。出卖人对于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都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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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现在要签一份担保合同。请问,担保法担保期限2年是什么意思?两年过后还能再担保吗
[律师回复] 在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情形,适用两年的保证期间。
正确理解“约定不明”的含义。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约定保证责任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全部还清为止的情况。这在商业银行制定的标准借款担保合同文本中最常见。对于该情形,一方面,保证合同实际上是对保证期间作出了约定,只是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间;另一方面,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推断,当事人均愿意接受长期的保证期间,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实现。因此,如果将上述情形认定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从而适用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明显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且对债权人不公平。《担保法司法解释》由此将保证期间推定为两年。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担保法司法解释》对于何谓“约定不明”是有明确限制的只有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中能推断出保证人有承受较长期间限制的意思时,才视为“约定不明”,从而适用两年的保证期间。
正确区分“没有约定”、“约定不明”和“约定无效”情形至关重要。没有约定适用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无效同样适用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适用两年的保证期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在主债务履行期未届满时,主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尚不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处于潜在状态,债权人也就无法要求作为从债务人的保证人承担责任。因此当约定的保质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间同时届满或者早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因为债务人在此期间内不可能主张权利,该约定没有任何现实意义,属于无效约定。根据最高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此情形应按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处理,既适用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约定的保证期间无效,仅仅是关于保证期间的条款无效,并不影响整个保证合同的效力,保证合同本身仍然是有效的。
约定保证期间能否短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于保证期间未作约定的,适用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所谓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仅仅是在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情形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补充,而不能理解为对约定保证期间的限制。因此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短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的,应当认可该约定的效力。但应当注意的是,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是一切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也是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依据。如果约定保证期间过短,导致债权人无法或不可能行使权利的,则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认定保证期间无效,从而适用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
约定保证期间能否超过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超过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否则,超过部分应为无效。其理由是:约定保证期间超过两年将导致出现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而保证期间尚未届满情形,造成当事人以事先的约定排除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结果,使保证人处于一种随时可能承担的不利境地,因此应予禁止。
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处理。在我国,除约定保证期间外,法律还认可法定保证期间的存在。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保证期间系对约定保证期间的补充,主要适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情形,适用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二是在约定保证期间无效情形,同样适用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三是在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情形,适用两年的保证期间。
综上可以知道,我们在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约定明确担保的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就会很容易家中担保人的一个保证的负担,所以,担保人一定要注意这个情况,不过如果是双方自愿的,就没有关系了。
我有一个问题一直不明白,相信万能的大家应该会懂得吧,我想问下关于融资担保业务审慎性指标的意思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对于“融资担保业务审慎性指标的意思是什么呢?”回答如下
1.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除公司制以外的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包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企业等 (以下各表同) 。在填列 G1 表非公司制法人机构数量时,将一个合伙制企业视同为一个非公司制法人单位进行统计。
2. 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是指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 合伙制企业) 和分支机构的汇总数量。 其中, 已开展再担保业务的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可开展再担保业务的年末本省 (区、 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在县(市)登记机关登记的是指在县(市) 工商管理部门或民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年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 业)的数量。
3.国有控股的法人机构数量,是指各级政府及国有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年末本省(区、 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含视同为非公司制法人的合伙制企业)的数量。
4.分支机构数量, 是指年末已从监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本省 (区、 市) 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的数量, 含本省 (区、 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数量、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 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但不含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数量。其中, 跨省(区、市)在本省(区、市)设立的,是指外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省(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汇总数量。
5.本省(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从业人数,是指年末本省(区、市)所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在职员工(含正 式员工、合同员工和一年期以上临时人员,不含短期临时人员)人数。其中,按学历划分的研究生,是指年末本省(区、 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取得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同等学位的从业人数。
6.货币资金,统计口径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7.存出保证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协议约定,存入指定账户,在担保责任解除之前不 得动用的专项资金,包括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
8.债权投资,是指各类债权性质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包含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工具等的各种期限的投 资,不含委托贷款。计算时应根据各类债权投资的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填列;对于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摊余成本填列。
9.其他投资,是指除上述债权投资以外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基金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以及委托贷款。计 算时应根据其分类,分别计算。对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 允价值填列;对于委托贷款,按摊余成本填列。
10.固定资产,是指固定资产原价减累计折旧,再减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得出的数额。 1
1.抵债资产,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后收回的抵债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计算时根据抵债资产期末余额减去跌 价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1
1
2.应收账款,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收的各种款项的净额。计算时根据统计对象的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项目汇 总填列。其中,期限在 2 年以上(含)的应收代偿款,根据“应收代偿款”科目中应收期限在 2 年以上(含)的期末余 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其他应收款,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对应已计提的 坏账准备后的金额填列。 1
3.借款,统计口径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1
4.应付款项, 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期末应付未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 应根据应付分担保账款、 预收担保费、 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等项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1
5.存入保证金,统计口径包括存入担保保证金和存入分担保保证金。 1
6.预计负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或有事项等相关准则确认的各项预计负债,统计口径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 决诉讼、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以及固定资产弃置义务等产生的预计负债。 1
7.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责任未解除时,为承担未到期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统计口径包括 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担保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
8.担保赔偿准备金, 是指融资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 统计口径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提取的原 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以及提取的再担保合同担保赔偿准备金。 1
9.净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合计。其中,实收资本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接受投资者投入融资性担保机构 的实收资本,统计口径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投资者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一般风险准备是指 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20.担保业务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有关担保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额,包括担保费收入、手续费收入、评审费收 入、追偿收入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费收入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承担融资性担保风险而按委托融资性担保合同、融资 性分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款项,包括融资性担保费和融资性分担保费收入。 2
1.担保业务成本, 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 包括担保赔偿支出、 分担保费支出、 手续费支出、 营业税金及附加等。其中,融资性担保赔偿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代偿后净损失的支出;融资性分担保 费支出,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分出融资性分担保业务向分担保单位支付的分担保费;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融资性担保 机构日常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所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
2.利息净收入, 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的利息净收入。 本指标应根据利息收入、 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如果利息净支出,前加“-”号填列。 2
3.其他业务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除担保业务以外取得的收入,减去所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 及附加等的支出后的余额。本指标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
4.业务及管理费, 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指标应根据业务及管理费科目 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
5.投资收益, 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本指标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
2
列;如为投资损失,前加“-”号填列。 2
6.营业外净收入, 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与其担保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净额。 本指标应根据营业外收 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营业外净亏损,前加“-”号填列。 2
7.资产减值损失, 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 本指标应根据资产减值科目的发生 额分析填列;如为资产价值回升而转回的金额,前加“-”号填列。 2
8.所得税,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本指标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
9.净利润,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前加“-”号填列。 30.融资性担保业务, 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 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 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业务。G4 表主栏融资性担保业务项目统计口径包含贷款担保、票 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但不包含债券担保和再担保业务部分。 其中,票据承兑担保是指客户开出商业票据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按期偿债能力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信用证担保 是指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提供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是指贸易商 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与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时,如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保理融资等,融资性担保机 构就贸易商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项目融资是指客户以特定项目的预期收益及资产、权益的处置 作为还款来源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融资性担保机构就客户依约偿债能力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 G4 表中其他融资性担保项是指除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外的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及经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3
1.担保金额,年初数、年末数,分别指年初担保余额、年末在保余额;本年度增加一栏填列本年度按逐笔业务统计 累计增加的担保金额;本年度减少/解除一栏填列本年度按逐笔业务统计累计解除的担保金额。 3
2.代偿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 一栏中填列已代偿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 3
3.损失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末的余数;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损失(损失是指有诉讼 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证明代偿已无法收回)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 栏中填列原已确认为损失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 3
4.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除前述融资性担保业务和债券担保、再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业务。非融资担保业务项目 统计口径包含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包含对非融资担保业务的再担保 业务。 3
5.流动性资产,统计口径包括:现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收款,三 个月内到期的债权投资,在二级市场上可随时变现的证券投资,三个月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其他三个月内到 期的可变现资产(扣除其中的不良资产) 。 3
6.流动性负债,统计口径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借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各项应付款,三个月内到期的应付债券,三
3
个月内到期的存入保证金,三个月内到期的预提费用,其他三个月内到期的负债。 3
7.流动性比率,其计算公式: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 3
8.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100。本项融资性担保 责任余额在是指融资性担保业务年末在保余额,即融资性担保金额小计的年末数(G4 表_[
1.1D]) 、债券发行担保金额的 年末数(G4 表_[
3.1D])等项之和。 3
9.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40.融资性担保代偿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代偿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融资性 担保额×100。 4
1.代偿回收率,其计算公式:代偿回收率=本年度累计代偿回收额/(年初担保代偿余额+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 ×100。其中本年度累计代偿回收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现金或其他抵债资产的方式在本年度里累计收回的担保代偿 额。 4
2.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额/(年初融资 性担保代偿余额+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 以现金或其他抵债资产的方式在本年度里累计收回的融资性担保代偿额。 4
3.担保损失率,其计算公式:担保损失率=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其中本年度累 计担保损失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本年度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 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年度累计增加的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年度累计减少的 担保损失金额) 。 4
4.融资性担保损失率,其计算公式:融资性担保损失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损失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融资性 担保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损失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 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本年度融资性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年度累计 增加的融资性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年度累计减少的融资性担保损失金额) 。 4
5.拨备覆盖率,其计算公式:拨备覆盖率=担保准备金/担保代偿余额×100。其中,担保准备金为未到期责任准备、 担保赔偿准备与一般风险准备等项的年末余额之和;担保代偿余额为担保业务代偿金额合计的年末数(G4 表_[
5.2D]) 。
4
保证人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其是否具有担保资格、有能力提供担保都是银行重点分析的内容,直接影响到信贷 质量,目前测算保证担保额度通常做法有两种:一是按照保证人的可执行财产进行测算;二是按照保证人的净资产进行 测算。两种做法的区别主要有:第一种测算方法将债权与所有权分开核算,其快速处置财产有利于债权人,但此方法容 易引起纠纷。第二种测算方法弱化了担保能力,有利于债权人。本文将重点介绍按照净资产测算保证担保额度的方法。
一、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应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负债规模、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 额、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参考下列公式合理确定: 保证额度=N×(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已抵(质)押财产 其中:
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差额采用当期和上一年度财务数据分别计算并取其较低值;
②N 为信用等级 调整系数,其中:AAA 级调整系数为 2,AA 级调整系数为
1.8,A 级调整系数为
1.6,BBB 级调整系数为
1.3,BB 级及 以下调整系数为 1。 保证人信用等级为 BB 级及以下的仅限于为原有存量贷款不更换保证人部分提供保证。 存量贷款界定标准见 “滨 银发[2009]60 号”文件规定。 原则上,N 不得大于 2,确需大于 2 的应经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定。
二、自然人的保证能力,应根据其财产和收入状况等具体情况予以核定。原则上不超过下列范围:
1.农户贷款 保证额度=(保证人不动产价值+机动车辆价值+贷款年限×保证人年收入)×70%
2.非农户贷款 保证额度=贷款年限×保证人年收入×55%
三、专业担保机构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除总行另有规定外,应当根据借款人和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在防 范风险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予以核定:
1.累计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存入本行担保基金数额的 5 倍, 最高不得超过 10 倍; 对于专业担保机 构担保的债权部分,如果借款人自己另行提供了合法、足值、有效的物的担保,可不计入专业担保机构的累计担保责任 余额。
2.对借款人本次贷款的担保比例一般不得低于 60%,且借款人已对专业担保机构未担保部分提供了本行认可的 其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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