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什么时候提出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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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前财产保全在提交案件诉讼前的30日进行办理。办理时相关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人民法院涉及案件的财产进行保全办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案件审理结束后,判决这类财产的归属。
诉前财产保全什么时候提出办理

一、诉前财产保全什么时候提出办理

在案件的诉讼前1个月提出,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三十日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之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如果起诉前的财产保全的担保金额的1%收取,如果不足1000元的,要按照1000元进行收取。如果按财产保全的担保费用的1.5%进行计算的话,那么不足1000元的也要按照1000进行收取。如果最后执行财产保全的费用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也要按照1000元进行计算。

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这类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在办理时应积极的说明自身的情况。人民法院对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案件财产进行保全处理,确保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在保全期内,提出相关的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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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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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而之后当事人提起诉讼,却不一定就是向采取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权,如果其他法院对案件也有管辖权的话,那么也是可以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之外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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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不是必须通过律师。保全按照比例收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一)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br/>1.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 <br/>2.在诉前或诉中提出申请。<br/>3.诉中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诉前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br/>4.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br/>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br/>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br/>3.有效的担保手续。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条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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