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怎么解除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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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如何解除财产保全1、如果申请人出于自愿意愿主动提出欲撤销对其房产、银行存款以及证券账户等财产上的保全措施,或者在整个法律诉讼流程中的某个环节上申请撤回起诉,且经过由全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裁决批准同意之后,那么采取此类保全措施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便不再有任何意义。因此,相应法庭对于这种情况将立即解除之前施加的诉前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怎么解除

一、财产保全怎么解除

如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1.若申请人主动提出要求撤回其提请的保全措施,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递交了撤销诉讼申请,且经过详细审查后人民法院批准同意了这一请求的话,那么意味着采取保全措施的初衷及所期望达到的效果已经无法继续实现,人民法院将依据实际情况,立即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2.如果被申请人供应出足以满足申请金额、具有执行效力的财产担保作为替代性保全方式,那么理应解除原有的财产保全措施。对于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材料,人民法院必须进行严谨的审查与评估,担保的形式既可以是现金担保,也可以是实体物的担保,当然还包括由信誉良好、资历深重的保证人开具的保证书这样的担保方式

3.还有一些其他的情况,例如当财产保全措施已经达成其预期效果,即当事人已经自行自觉履行约定好的法律文书中所决定的支付款项的责任,或作出生效裁定的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实施保全措施极可能出现严重误判等问题时,都应该依法且在第一时间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二、财产保全怎么申请离婚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其中一方试图因故意隐瞒、擅自转移、恶意处分、肆意破坏或浪费婚姻财产,乃至伪造夫妻互相负债以此图谋霸占另一半的私有财产等行为,造成其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可能会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时,可考虑直接向省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财产保全怎么复议

财产保全争议复议乃当诉讼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裁决书持有异议时所能采取之救济措施。该复议申请人须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做出裁决的司法机关递交书面复议申请。在复议申请中,申请人需详细阐述其复议理由,例如质疑保全行为存在错误、保全金额超出实际需求、或者认为保全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等等。司法机关将对复议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尤其关注保全裁决书是否存在任何违法或不当之处。若司法机关经过深入审查后认定保全裁决确实存在错误,那么他们可能会撤销或修改原来的裁决;反之,若司法机关认为原裁决合法且合理,则会拒绝接受复议申请。在此复议过程中,财产保全裁决的执行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1.申请人主动撤回保全请求或撤销诉讼,法院同意;

2.被申请人提供满足申请金额的财产担保,经法院审查;

3.保全目的已达成,如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或法院发现保全措施有误判风险。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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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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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生效裁判驳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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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第二十七条人民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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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解除的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或上级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法定解除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或上级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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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一般多久解除
财产保全的解除时间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1、诉讼程序的结束,在执行完毕后解除; 2、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天以内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自动解除; 3、申请人申请撤销财产保全; 4、法院认为财产保全已经不再必要,可以裁定解除财产保全。若是对财产保全一般多久解除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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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解除的方式
[律师回复] 对于财产保全解除的方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或上级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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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在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之后,申请人没有在15日之内起诉的。2、被申请人依法向法院提供了同等担保的。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又撤回了保全申请,而法院经过审查同意撤回保全申请的。4、被申请人申请了复议,法院据此作出了新的裁决,撤销原财产保全的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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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或上级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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