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构成事实婚姻2024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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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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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就开始共同生活在一起,主要是指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2、在同居期间双方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3、开始同居生活的时候,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件。
怎样才能构成事实婚姻2024

一、怎样才能构成事实婚姻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事实婚姻怎么解除

事实婚姻的解除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门)或诉讼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请求,所以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事实婚姻当事双方,或一方,对民法典,对婚姻登记条例不够重视,不够尊重,所以有条件登记,也不愿意去登记。

承认事实婚姻,不等于鼓励不登记。所以,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不应该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则,要登记何用?

有鉴于此,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应当是有限的,以促使那些不愿登记的人,早日登记,以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事实婚姻可以自行协商解除,有争议的,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目前,很多人对事实婚姻的认定,还是建立在时间上。认为只要男女双方在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就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对待处理。但是在分析了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之后,发现除了这一点外,还需要双方在同居的时候久已经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同时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才行。不然的话,往往是认定为同居关系,并非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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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没有和他的老公领取结婚证,但是二人已经办理了农村的酒席了,也住一起了,怎样构成事实婚姻
[律师回复] 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的就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了,只能属于同居关系(补办结婚证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
(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案件分析:
1986 年,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1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因结婚时张某未满22周岁,故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也未补办结婚登记,一直共同生活至今,并生育一名女孩。2008年4月,于某和张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二人决定不再共同生活,但对孩子由谁抚养的问题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确定孩子的抚养关系,但法院告知于某和张某,在未解除婚姻关系前,不能处理孩子的抚养关系纠纷,应先行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这让于某和张某很费解,二人并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虽然一直共同生活,但仍认为自己是同居关系,怎么两人又成了夫妻呢?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效力的确认以登记为准,而非传统观念上的举行结婚仪式,只举行结婚仪式不办理结婚登记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不受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保护。但是,我国法律同时也对事实婚姻做出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对未按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是否构成事实婚姻确定了如下认定标准: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离婚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可知,我国《婚姻法》以1994年2月1日为界线,区别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关系被确定为事实婚姻,这是我国法律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受我国《婚姻法》保护,解除事实婚姻适用解除一般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
本案中于某和张某早在1987年1月就举行了结婚仪式,虽然当时张某未到法定婚龄,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不能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张某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了结婚的实质要件,虽然于某和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应当依法认定于某与张某属于事实婚姻,为合法夫妻。在这种情况下,于某或张某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但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单独解决孩子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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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事实婚姻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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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朋友介绍,我大伯与一女性相识并同居,但没有到婚姻登记机构登记领证,一年后这个女的独自回到娘家,从此双方分居生活。在分局期间,我大伯与另一女子同居并有一个小孩,那我大伯与第一位女性的事实婚姻构不构成重婚罪?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所以,事实婚姻姻也应分情况,也就是说,在民法上,除94年2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事实婚姻姻以外我国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姻,而在刑法上“事实婚姻姻可以构成重婚罪”。刑法上对事实婚姻姻以重婚罪定罪论处,并不是承认“事实婚姻姻”,而是为了更好地惩治犯罪,保护一夫一妻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是法定离婚理由”,但这对当事人的惩罚力度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运用刑罚的手段。本案中,大伯与“另一女子”同居生活且生有一子,一般人见此都会认为你的大伯与“他人”是夫妻关系,即你的大伯已经构成事实婚姻姻,因此你大伯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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