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9日21时许,于XX驾驶无号牌的二轮电瓶车在民生东XX肥牛门前与刘X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XX受伤。经认定,于XX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XX因伤住院治疗62天,花费医疗费用等共计113,070元。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此后,刘XX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损失合计人民币122,650.6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争议不断。XX公司辩称保险公司与白城市XX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本案保险公司属于不适格被告,保险合同应由双方另案处理。于XX则称自己在橙季公司当外卖骑手,公司给上了保险,应由保险承担赔偿。白城市XX辩称事故发生当天,于XX属于其公司员工,公司在XX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付额为40万元,原告所诉金额均未超出保险限额,所有赔偿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其公司不承担。
温丽丽律师作为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深知此次案件对于当事人的重要性。她凭借自己多年的从业经验,以及对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积极应对各方争议。在梳理案件证据时,温丽丽律师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她仔细研究了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用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各类证据,发现其中的关键要点,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经审理,法院认定刘XX的各项损失合计119,790.70元。最终,法院判决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XX119,790.70元,于XX、白城市XX不承担赔偿责任。温丽丽律师成功帮助刘XX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让正义得以伸张。
“在法律的天平上,每一个案件都需要精准衡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温丽丽律师始终坚守着自己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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