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吗?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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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著作权法是可以保护实用艺术作品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具体范围,对于艺术作品是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知识产权部门申请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并受到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吗?

一、 著作权法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吗?

受保护,我国法律规定的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有:

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是一条弹性条款。随着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将来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作品形式。这一规定可以使法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非常广泛,如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都属此类。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是世代相传,往往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也往往没有明确的作者,其保护办法根据著作权法的授权,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著作权的认定是需要由政府部门的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来认定的,在确定著作权的具体类型时,还需要对相关情况进行合法审查,当事人需要提交著作权的具体情况,只要通过了审核,就可以发放著作权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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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品不受著作权保护吗
实用艺术作品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目前在我国《著作权法》当中没有将实用艺术作品列为保护对象,实用艺术作品虽然也具有独创性,但是跟一般的作品还是有区别的,因为该艺术作品具有实用性,而且法律上并没有将这类作品列为法定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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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可以是手工制品或被用作装潢的手工制品,也可是大工业批量生产的制品所采用的设计;只有属于后一种情况时,才能称之为工业品外观设计。
实用艺术作品:
范例编辑
Kamp;Q实用艺术作品,书法人体雕塑艺术与实用性的完美结合,融入中国传统美学元素,原创出实用艺术品进入寻常百姓家。
相关立法例编辑
(一)《伯尔尼公约》
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含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lPO)出版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指出,“公约使用这种一般性表述来涵盖小摆设、首饰、金银器皿、家具、壁纸、装饰品、服装等的制作者的艺术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中,将实用艺术作品定义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而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 [1]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Trips协议第2条(知识产权公约)第2款规定“本协议第一至第四部分之所有规定,均不得有损于成员之间依照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已经承担的现有义务。”据此,在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Trips协议秉承了《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及精神,实用艺术作品属于其保护的对象。 [2]
(三)法国的立法
法国1992年著作权法第112—2条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其中明确规定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同时“服装和服饰业的创作,服装和服饰业指由于时尚的要求经常更新产品的形式,主要是制衣、制裘皮、内衣、刺绣、时、鞋、手套、革制品、制作新颖或专为高级服装用的面料、装饰品和靴鞋制品、装饰纺织品的制造”,受著作权法保护。 [3]
(四)英国的立法
1968年,英国颁布了一部“外观设计版权法”。它也是英国法院在外观设计保护的工业产权与版权之间企图寻找界线而徘徊了很多年的产物。按照这部法律,外观设计在英国受到的保护可以概括为:
(1)在一般情况下,外观设计都可以作为艺术品而自动享有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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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应用到工业上”的标准是:采用有关外观设计批量生产的产品超过了50件,并且都已经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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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叔叔现在就喜欢搞一些比较实用的艺术作品,我叔叔在搞艺术的时候去给自己的艺术作品申请了著作权保护的,叔叔的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没有过保护期,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案中的作品《爱在心头》于1955年发表,而高某于2010年去世,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该作品的保护期应在高某生前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即2060年的12月31日)。
  相关法条:法律界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艺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特征
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三、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受保护对象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作品的作者是公民的,保护期限至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的作者是法人、其他组织的,保护期限到作者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不受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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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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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艺术字体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计算机艺术字体是受著作权保护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就包括计算机字体以及文字处理的相关情况,如果著作权人的艺术字体受到侵犯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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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我表弟和别人一起在艺术公司里面工作,没有想到的是到了现在我表弟居然成功的设计了一个产品,所以到了现在我表弟准备申请专利,所以了解一下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何规定
[律师回复]
1、文字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是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
2、口述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用预先创作好的作品加以口头表演,如诗歌的朗诵.则不属于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一定是即兴创作的。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新增的类型)←
(一)音乐作品
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需要注意:配词的乐曲,如果词和乐曲连在一起使用,则词包括在音乐作品之内,如果词未和乐曲连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作品之内。
(二)戏剧作品
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quot;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quot;。
(三)曲艺作品
曲艺是我国独有的艺术形式,目前曲艺曲种类约有400种,其中主要的是相声,快板,数来宝评书,弹词,大鼓坠子、琴书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所规定的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表演形式表演的作品。可以文字形式出现,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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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义的艺术作品包括哪些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著作权法定义的艺术作品包括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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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的同事非常地伟大,是做消防员,保障着城市的安全,一有火灾就会马上出发,哥哥的同事成熟稳重,安全放心,同时哥哥的同事申请了艺术品,就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怎么做呢?
[律师回复]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内不特定成员集体创作和世代传承, 并体现其传统观念和文化价值的文学艺术的表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民间故事、 传说、 诗歌、 歌谣、 谚语等以言语或者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
(二)民间歌曲、 器乐等以音乐形式表达的作品;
(三) 民间舞蹈、 歌舞、 戏曲、 曲艺等以动作、 姿势、 表情等形式表达的作品;
(四)民间绘画、 图案、 雕塑、 造型、 建筑等以平面或者立体形式表达的作品。
第五条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特定的民族、 族群或者社群。
第六条规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 表明身份;
(二) 禁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歪曲或者篡改;
(三)以复制、 发行、 表演、 改编或者向公众传播等方式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第八条规定, 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合理报酬, 或者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取得许可并支付合理报酬。使用者向专门机构申请许可的,应当说明其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名称、 数量、 范围以及期限等信息。除非有特殊原因, 专门机构不得拒绝授权。使用者支付的合理报酬一般按照其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经营额的百分比计算, 具体比例由专门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专门机构不得向任何使用者授予专有使用权。
特定的民族、 族群或者社群的成员基于传承目的以传统或者习惯方法使用本民族、 族群或者社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无需履行本条第一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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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乡以前的时候他自己通过自己的努力就给做出来一个民间的艺术品,现在他自己的作品已经有著作权了,但是他自己很担心被人家侵犯,就想要知道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吗?
[律师回复] 第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几代人的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作活动过程的产物。例如我国的龙,由仰韶文化的鱼纹龙进到周朝的蛇纹龙,经汉、明、清,龙的造型一直发展到今日的龙,龙的创作的演变史已达几千年。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丰富。《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第二条规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
(一)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
(二)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
(三)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
(四)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
(1)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拼图)、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
(2)乐器;
(3)建筑艺术形式。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表现形式有文字、口述、音乐、戏剧、舞蹈、美术等作品。生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科学观点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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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义的艺术作品包括文字的作品、口述的作品、摄影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国家为了保护脑力工作者的劳动成果,规定只要作品产生之后,著作权将自动产生不需要经过注册以及申请等。为了避免一些法律纠纷,在使用他人作品之前,一定要经过他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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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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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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