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医学检验公司与被告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2019年3月签订了《宫颈癌筛查项目委托检测协议》。按照协议,原告为被告提供医疗临床集中检验服务,被告需按约支付费用,检测单价为12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依约对被告送检的样本进行了检测。2020年9月至11月,原告共接受了1114例检验样本。由于疫情原因,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合同,但实际上仍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然而,被告却未支付该期间的检测费用,原告多次催要都没有结果,于是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检测费用13.3万余元以及迟延付款违约金2万余元。
在法庭上,被告辩称没有找到合同,而且财务已经结清了前期款项,对后续情况并不知情,因此拒绝付款。由此,本案产生了两个核心的法律争议点。一是在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以及单价标准该如何认定;二是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
对于第一个争议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在本案中,虽然原被告未续签新的书面合同,但被告继续向原告发送样本,原告接受样本并提供了检测服务,这一系列行为表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并且,原协议合法有效,在没有新约定的情况下,应推断双方继续履行原协议的单价标准。被告主张有价格优惠,却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法院应按照原协议单价120元来计算检测费用。
对于第二个争议点,虽然被告未支付费用,但考虑到是因为疫情结束后未及时签订书面合同,不能认定被告是故意拖延付款。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通常需要有违约的故意或过错,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不存在故意拖延的过错,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署的原协议合法有效,虽未续签新合同,但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应继续履行原协议。双方认可样本数为1114例,按原协议单价120元计算,被告应支付检测费用13.3万余元。对于违约金请求,因被告未付款并非故意拖延,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检测费用13.3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在本案中,北京安孟豪律师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能力。面对被告以“未签合同、人员更迭”为由的抗辩,安孟豪律师精准锁定双方实际履行行为,通过提交《申请单》《结算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成功构建了完整的事实合同关系证据链。在单价认定上,安孟豪律师有效利用原合同备案价格,击破被告关于“优惠政策”的无证据主张,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其在处理复杂合同纠纷中的专业素养与策略定力。这起案例提醒合同双方,即使未续签书面合同,实际履行行为也可能构成事实合同关系,应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同时在产生争议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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