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起因是,2023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承揽隧道病害治理工程。合同中约定了6个月付款宽限期、逾期违约金计算标准及上限等内容。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全部施工,到2024年5月,双方完成了结算,扣除已付款项后,被告还欠原告5357659.99元,这其中包含履约保证金430935.50元、应退投标保证金10000元、工程尾款4916724.49元。然而,工程完工结算后,被告却长期拖欠款项。
面对这种情况,原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原告委托了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的王文童律师和另一位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向法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还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11400元。
在法庭上,被告一答辩称,欠付工程款金额属实,但利息应按合同约定活期利率计算且设上限,诉讼费、保全保险费不应由己方承担。被告二则称,自己并非合同相对方,无债务加入意思表示,无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文童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积极为原告收集和整理各项证据,像合同、结算单、付款协议、保险费票据等,这些证据对案件的走向起到了关键作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存在几个争议焦点。首先是合同违约金条款效力问题,合同违约金条款系双方自愿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合法有效。从法律逻辑上来说,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约定,只要不违法,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是欠款利息计算标准,依合同约定,逾期违约金自2024年8月7日起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原告诉请按LPR计息无合同依据,所以法院不予支持。这体现了合同在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方面的重要性,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再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二存在明确债务加入意思表示,所以被告二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遵循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原告如果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二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被告二自然不用担责。最后,保全保险费非诉讼必要支出,合同未约定由被告承担,所以由原告自行负担。
站在法律专业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一既然签订了合同,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也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法律依据。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对于确定利息的计算和赔偿范围有重要指导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判断被告二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以及保全保险费承担主体等问题上,都适用这一原则。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一应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357659.99元及对应利息;驳回原告对被告二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一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908元由被告一负担。
从这起案件中可以观察到一些实务规律。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中,签订详细、明确的合同至关重要,合同中对于付款时间、逾期违约金等条款要约定清晰,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能有明确的依据。同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都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旦出现违约情况,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时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而山东临沂王文童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原告成功挽回了损失,体现了律师在解决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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