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侵入住宅罪有哪些阻却事由
非法侵入住宅的阻却事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授权行为,二是紧急避险行为。
对于法律授权的合法进入者,如公安、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进入公民住宅对有关人员的身体、物品进行搜查和抓捕人犯时,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为了救火而侵入住宅,为了避免狗的袭击而侵入住宅等。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是自诉案件吗
所谓“非法”,是指不经住宅主人同意,又没有法律根据,或不依法定程序强行侵入。所谓“侵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经住宅主人允许,不顾主人的反对、阻挡,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二是进入住宅时主人并不反对,但主人要求其退出时拒不退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第二类自诉案件,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换言之,如果检察院对于非法侵入住宅案未提起公诉,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侵害人已构成犯罪,则可以自诉人的身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对于一般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属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即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只有情节严重的,才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予以刑事处罚,最高刑期为3年。
由于非法入侵住宅罪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因此在除了这些情形外,其他时候如果行为人没有经过住宅主人的同意,就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无故拒不退出的,原则上可以以本罪论处。即,非法侵入住宅罪属于行为犯,在认定的时候不要求达到严重或者恶劣的情节,也不要求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实际造成什么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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