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什么是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是指在战时制造谣言、宣扬失败情绪、扩散各种危害作战利益、蛊惑军心、扰乱军心的流言蜚语,使部队丧失作战能力的行为。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战时造谣扰乱军心,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3、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参战部队的作战利益。

4、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编造或者散布不符合事实的信息并将其扩散,蛊惑人心、动摇军心,危害作战部队利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人员伤亡。本罪是行为犯,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认定标准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在于把握以下几点:

1、是否实施了捏造事实的行为。如果没有捏造事实,而是散布有关我方不利的真实情况,即使扰乱了军心,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所散布的是有关军事机密,如我军的伤亡人数、战役失利等情况,构成犯罪,应以故意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军人则以故意 (过失)泄路军事秘密罪论处。

2、是否针对军人散布,虽有捏造事实行为,但是仅在几个亲朋好友之间扩散,为显示自己消息灵通,实际也没宣扬、传播到军队的,则不应以本罪论处。

3、是否是在战时捏造并扩散。不在战时而在平时,虽然捏造了一些事实,如编造军队首长偏私爱私,在转业安置、入党提干、提职调资等方面违法乱纪,造成人心浮动、军心不稳的,由于其与作战利益无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4、所造谣言内容是否足以扰乱军心。

(二)区分本罪与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界限

两者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都有在战时向他人提供虚假事实的行为,区别在于:

1、所涉及的内容不完全相同。本罪所捏造的事实既可以是有关敌人的情况,又可以是有关我方的情况;而后者行为只能是敌方的虚假情况。

2、所扩散的对象不同。本罪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军人;而后者一般则是向特定的武装部队机关、首长或专门收集情报的人员予以提供。

3、对结果的要求不同。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一实施造谣惑众行为,只要足以扰乱军心,即可构成本罪且为既遂;而后者为结果犯,只有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实际后果才可构成其罪。行为人捏造虚假敌情既向武装部队提供,又向不特定人加以扩散而扰乱军心的,宜以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而不实行两罪并罚。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量刑标准

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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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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