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方是否会取得抚养权,取决于男方的经济条件、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有能力并愿意帮助照顾孩子等各方面综合条件是否优于女方。如果未成年子女随男方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则男方依法可以取得抚养权。人民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除了会重点考虑前款情形之外,还会适当考虑男女双方的个人情形,例如,在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形下,一方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无其他子女,无其他子女取得抚养权的概率就十分高。
不理解女方的过错究竟是何种错误,如果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对抚养权归属有一定影响,但是并非起到决定作用,如果女方有家暴、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则对取得抚养权有较大不利影响。
2、父母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均要求未成年子女随己方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予以考虑:
A、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功能。
B、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C、一方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无其他子女。
D、子女随其共同生活有利于健康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影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条。
二、法律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收养法》: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从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教育探视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因为父母双方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而不复存在。因此,直接抚养小孩一方不愿意再抚养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
若一方送养,也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并且要符合收养法关于送养人的规定.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合法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在我国相关的当事人在抚养子女时,应积极的对这类子女的生活、医疗、教育进行保护。一旦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时,相关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转移抚养权,对这类未成年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按照规定办理抚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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