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人突然卷入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网络犯罪的案件时,那种无助和焦虑可想而知。在如今这个网络发达的时代,涉“两卡”(银行卡、电话卡)犯罪屡见不鲜,很多人可能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一不小心就陷入了犯罪的漩涡。一旦被认定有罪,面临实刑的风险,当事人和家属往往会感到绝望,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这起案件发生在山东省某基层人民法院。2018年底至2020年8月期间,一个多人协作的涉两罪名网络犯罪团伙活跃起来。全案六名被告人分为两类,两名行为人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余四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游另有收卡组织者另案处理。第一被告人自行办理、介绍他人办理银行卡合计122张;我方当事人受上游组织者委托,在外地办卡环节负责统筹出行、安排住宿、核验银行卡及配套U盾,自身办理3张银行卡,另外收购、归集他人名下银行卡20张,还索要他人名下5张银行卡,合计经手28张信用卡,达到法律规定“数量较大”标准,依法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全案涉案银行卡共计130张,全部流入电信网络犯罪资金链路,涉案流水数额巨大。不过,我方当事人仅从中获利700元,涉案收益极低。其余四名被告人各自出售本人银行卡,卡内均流入多笔电信诈骗受害资金,以帮信罪定罪处理。各被告人到案方式存在区分,四名被告人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成立自首,我方当事人与第一被告人系抓获归案,仅具备坦白情节,无自首法定减轻情节。在案件审查及审理阶段,全部被告人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全部罚金。公诉机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我方当事人提起公诉,认定涉案信用卡数量较大,存在判处实刑风险。
这起案子的难点颇多。首先,当事人的罪名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涉案信用卡28张,达到数量较大入罪加重标准,量刑区间偏重;其次,当事人系抓获归案,不具备自首这一核心减轻量刑情节,对比四名自首同案人员,量刑天然处于劣势;再者,当事人全程参与外地办卡、验卡、归集银行卡关键环节,公诉机关不认可辅助从犯地位,不存在层级减轻量刑空间;最后,涉案130张银行卡全部用于电信诈骗资金流转,侵害众多群众财产安全,司法机关对两卡类犯罪整体从严打击,缓刑适用门槛较高。
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是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的刘月刚律师,他有二十余年刑事办案经验。刘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稳定其供述,固定坦白、认罪认罚相关证据;调取无犯罪记录证明,夯实初犯从轻基础;仔细梳理资金流水,佐证当事人仅获利700元,主观牟利动机微弱;协助家属第一时间全额退赃、预缴罚金,落实全部财产性从轻情节。在庭审中,他避开无罪辩护思路,聚焦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低获利、初犯五大从轻维度充分论述,着重说明当事人仅负责后勤辅助工作,未直接向电诈团伙流转大量银行卡,社会危害性有限,适合社区矫正。
合议庭开庭审理后,采纳了大部分辩护意见,对从犯、立功两项辩护观点不予采信,结合各被告人涉案银行卡数量、获利、自首/坦白、退赃等情节差异化量刑。一审判决我方代理当事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全额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对于普通人来说,如果不幸卷入类似的涉“两卡”刑事案件,一定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争取坦白情节。同时,要及时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展现悔罪态度。最重要的是,委托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梳理案件中的从轻情节,为自己争取从轻量刑或缓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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