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春是某物业公司经理,刘某伟是某公司股东。刘某利、王某等人买了某大厦部分楼层经营宾馆和酒店。因房屋买卖、借款和物业费等纠纷,刘某伟指使纪某春对刘某利的宾馆多次采取停电梯、停电、停暖及拆除电表插接箱等手段,致使宾馆长期停业,损失重大。同时,刘某伟还对王某经营的酒店及游泳馆停水、停电、停电梯,影响其正常经营。之后,公诉机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对刘某伟和纪某春提起公诉。
这起案子的难点在于,案件中有民事合同纠纷的背景,导致难以准确界定行为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破坏生产经营和强迫交易的主观故意,也难以对拆除电表箱等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
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隋常有,从2017年开始执业,有十年的执业经验,累计办案700件以上,长期专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辩护工作。他作为纪某春的辩护人,精准界定案件性质,提出本案本质上是民事合同纠纷。他梳理了大量书证以及民事判决,以此来论证纪某春是依约履职,没有破坏生产经营及强迫交易的主观故意。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指控,他强调纪某春是受他人指使的从犯,犯罪情节轻微。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伟为催要费用采取限制措施,没有泄愤报复等特定主观故意,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指控强迫交易罪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不过,刘某伟、纪某春采用破坏性手段拆除电表接插箱,造成财物损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刘某伟是累犯,被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纪某春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此外,因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应立案而未立案,本案不受追诉期限限制,两人还被责令退赔被害人五千九百余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当遇到类似因民事纠纷引发刑事指控的情况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通过梳理证据、准确界定案件性质等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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