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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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如下: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为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是什么?

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是什么

知识产权,有人喜欢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不要以为知识产权离我们有多远,如果你是消费者,那么你看电影、听音乐、玩电脑、读书籍,那都是在享受他人创造的智慧成果;如果你是生产商或服务商,那么你的产品或服务要想有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内在素质,就不能不考虑要拥有专利商标、版权或产地标识等权利,否则你的生意长不了。知识产权就是这样活跃,渗透于人们的日常生活。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

(1)文艺、艺术的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

(7)制止不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权利。

根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包含下列权利;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为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由于TRIPS协议与国际贸易制裁挂钩,具有相当的强制力,其对知识产权客体权利的规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理发所认同和遵守的保护范围。

二、知识产权保护期是多久?

1.专利权最长20年,期间随着权利人缴费终止而终止;

2.商标权,自注册核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0年;10年到期可以续展10年(某种意义上讲可以理解成可终身有效,只要到期续展)。

3.著作权,也叫版权,时间更长,分为多种权利。

要知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较广,区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由于其特征的不同,在保护的手段和措施上面也应当有所差异化,同时随着现在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保护的眼光也要从传统的方式逐步转变到互联网 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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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艺、艺术的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制止不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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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著作权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限是五十年,从作者去世之日开始计算,如果法人持有著作权,则产权保护从发表作品开始计算五十年。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十分重视,从法律方面也不断完善,主要包括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
37浏览 2024-09-19
我有一个朋友现在在外地工作,刚拍了一部电影,影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什么范围呢?
[律师回复]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版权)、货源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其它智慧成果,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br/>就影视作品从性质方面来说,兼有演绎作品和合作作品的双重性质。一方面,拍摄影视作品时,往往需要先将小说或戏剧改编成剧本,再根据剧本拍摄影视作品。因此,影视作品实际上是小说或戏剧的“演绎作品”。<br/>另一方面,在影视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凝聚了导演、编剧、摄影师、作词家、作曲家等众多创作者的智力劳动。因此,影视作品亦具有“合作作品”的特点。<br/>一般来说,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所有。但是,由于影视作品一般都包含演绎作品的特征,并且是由集体创作完成,包含制片者的巨额投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以及演员等众人的参与,作者比较难以界定。<br/>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即: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构成影视作品的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其著作权仍归各个作者各自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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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哪些范围?
根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如下: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为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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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有什么
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商标法的保护范围是能够与其他商品区分开来的文字、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标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7浏览 2024-10-22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是什么
根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如下: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为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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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有哪些
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主要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35浏览 2025-02-19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有哪些
根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如下: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为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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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经营权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吗
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有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后信息专有权。经营权并不属于知识产权,因为生活当中的每个公民在依法办理过登记之后都享有经营权。
2浏览 2025-02-03
我有一个朋友出版了一本书之后需具有书本的知识产权了,专利 知识产权的范围是什么范围呢?
[律师回复]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 年7 月14 日颁布,1970 年4月26 日实施)规定“知识产权”范围包括:<br/>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br/>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br/>3、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br/>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br/>5、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br/>6、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br/>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br/>8、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br/>《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br/>《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1994 年颁布实施)提出的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主要包括:<br/>1、版权与有关权,包括计算机程序与数据的汇编;<br/>2、商标;<br/>3、地理标志;<br/>4、工业品外观设计;<br/>5、专利;<br/>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br/>7、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br/>《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br/>《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工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br/>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式样、商标、服务商标、商店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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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有哪些?
根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如下: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为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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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范围是什么
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著作权和邻接权。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37浏览 2024-09-29
朋友的公司现在想申请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哪些。想了解一下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和专利保护范围的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如下:<br/>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是一国法律对专利权人的权益所作出的保护,但专利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不同于有形的财产,因而在界定其保护范围上就显不易。为此,产生了不同的学说,被立法者采用,即成为法律原则。<br/>  <br/>(一)周边限定原则<br/>  所谓周边限定原则,是指专利权保护的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范围为最大限度,权利要求的内容只能严格根据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进行解释。一般说来周边限定原则具有明显的确定性,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加明确地了解专利权的范围,但它的缺陷是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并使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更为重要。根据这种解释的范围往往要比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要窄,目前世界上有美国、英国等国采用这一立法原则。<br/>  <br/>(二)中心限定原则<br/>  所谓中心限定原则是指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中心,根据专利的内容、性质、专利的目的,整体理解其保护范围,即参照说明书、附图将权利要求书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归属于专利技术的范围。中心限定原则是为了弥补周边限定原则严格地以权利要求书为根据,造成对某些实质是侵权行为,用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难以解释的不足而提出来的。很显然,这种原则扩大了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其优点是能够灵活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但对于权利的确定性来讲尚欠稳定,因而对社会公众而言不能很好地保证其公平。<br/>  <br/>(三)折衷原则<br/>  上述两个原则不适当地扩大或缩小了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如何平衡专利权人的权利和社会公众利益,这样就有对上述两个原则进行综合的折衷原则。折衷原则以权利要求书所表示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也就是权利保护范围不能严重背离权利要求书中明确所示的内容,也不能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中心作有违对专利实质保护的扩张解释,而是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并不一定要求非解释不可,只有当对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有疑义时,才用其进行解释。1973年欧洲14国在慕尼黑签订的《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规定了这一原则,我国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也采这一原则。<br/>  应当该说明的是,权利要求书是权利保护范围的核心,以它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但如何理解以权利要求书为准?如何理解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又有不同的观点。这就派生了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这两个原则可以用来说明“以权利要求书为准”。<br/>  <br/>(四)等同原则<br/>  所谓等同原则是指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但不拘泥于与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而是以与该技术特征无实质差别的相同为必要。等同是指与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我国专利法与其他国家专利法一样,并没有直接规定等同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采用了这一原则,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对专利法第59条第一款进行了解释,明确了等同原则。<br/>  <br/>(五)禁止反悔原则<br/>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以口头或文字形式已明确放弃的内容不得再用来对权利要求书作有利于专利权人的解释。<br/>  禁止反悔原则实际上是对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的解释作出一定的限制,这就能有效防止专利权人出尔反尔,在申请专利时申明某项技术特征、参数不同于其他技术的特征参数具有新颖性,而在侵权诉讼中又认为该特征参数能够解释为已包含或相同于其他技术的特征参数。我国专利法并未规定这一原则。<br/>希望上述回答能够帮到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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