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否还存在事实重婚?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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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现在是不存在事实重婚的。主要是因为事实婚姻的话,我们国家是不予承认的。因此也不会在此状况之下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当中258条作出的规定,就是明明有配偶,但是仍然重婚,是需要按照刑法中进行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的,但是这里的前提合法婚姻并不包括现在同居状况。
现在是否还存在事实重婚?

一、现在是否还存在事实重婚?

现在是不存在事实重婚的。主要是因为事实婚姻的话,我们国家是不予承认的。因此也不会在此状况之下构成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我国如今是有重婚罪的。

二、重婚罪的责任:

重婚在中国《婚姻法》第10条中被规定为“婚姻关系无效”列。而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尽管现今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都离不开对重婚者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惩罚方式:

1、刑事责任

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

2、民事责任

基于事实上的重婚、第三者插足等行为,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决定法律不但应当对重婚者予以刑事惩罚,而且还应当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为此,婚姻法律 制度应当设置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重婚罪造成无过错方损害的,应当得到赔偿。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 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损害的经济补偿。这对无过错方具有补偿性,对重婚者则具有惩罚性。

离婚诉讼中,如果确实是因重婚引起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离婚的,“重婚人”与“相婚人”对无过错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近代以来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权益,都规定了只要具备包括重婚、通奸、遗弃等妨碍婚姻存在的离婚法定事由的,过错方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中国《婚姻法》合理借鉴了外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经验,明确规定因重婚或婚外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中国婚姻法律制度中第一次设置的损害赔偿制度,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听老一辈的人经常会说到事实婚姻,但实际上我们国家现在目前为止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也就意味着即使是同居在一起,生了孩子也不能够认定成为合法有效的婚姻,所以在此状况之下的话,是不可能构成重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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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只看名字的现象现实中是否存在?
离婚房产只看名字的现象现实中是存在的,对于一些思想观念较为保守的人群更是如此。在房产证时的名字和是否拥有房屋产权没有必然联系。1 房产证上有名≠有房子产权 2、房产证上没名,你也可能有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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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和账面净值
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通常是资产类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
账面净值是指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累计折旧(不扣除减值准备金额)
例如:1月18日某公司购入一套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入账价值为2020万元,累计折旧100万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请问末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账面余额、账面净值分别是多少?
解答如下:
账面价值=2020-100-200=1700
账面余额=2020-0-0=2020
账面净值=2020-100=1900
2、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
永续盘存制又称“账面盘存制”,它是指平时对各项实物财产的增减变动都必须根据会计凭证逐日逐笔地在有关账簿中登记,并随时结算出其账面结存数量的一种盘存方法。采用这种盘存方法,需按实际财产的项目设置数量金额式明细账并详细记录,以便及时地反映各项实物财产的收入、发出和结存的情况。其优点:是有利于加强对实物财产的管理;不足之处:日常的工作量较大。
实地盘存制又称“定期盘存制”,也叫“以存计销制”或“以存计耗制”。它是指平时只在账簿中登记各项实物资产的增加数,不登记减少数,期末期末通过实物盘点来确定其实有数并据以倒算出本期实物财产减少数的一种盘存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减少数=期初结存数+本期增加数-期末实有数。
优点:实地盘存制可以简化日常工作。
缺点:不能随时反映库存财产物资的发出结存情况,也不利于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
例如:
一般来说有些企业的材料平时是无法准确计量数量的,比如酒店厨房领用的调料,矿山企业耗用的精料,炼焦企业常用的精煤等等,但是如果期末计量库存数量是相对来说简单的,这种情况下使用实地盘存制,倒逼本期的使用量是合理的。
3、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应收账款说白了就是计算和主营业务收入有关赊销的往来核算,而其他应收款是核算和主营业务无关的往来。
比如说:
酒店客户的赊销计入应收账款,而支付给烟酒公司押金就应计入其他应收款;设计院服务的赊销计入应收账款,而应收取的保险公司赔款就应计入其他应收款,其实区别两者的区别就是看是不是企业的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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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账面价值、账面余额和账面净值
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通常是资产类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
账面净值是指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固定资产原价-计提的累计折旧(不扣除减值准备金额)
例如:1月18日某公司购入一套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入账价值为2020万元,累计折旧100万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请问末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账面余额、账面净值分别是多少?
解答如下:
账面价值=2020-100-200=1700
账面余额=2020-0-0=2020
账面净值=2020-100=1900
2、实地盘存制和永续盘存制
永续盘存制又称“账面盘存制”,它是指平时对各项实物财产的增减变动都必须根据会计凭证逐日逐笔地在有关账簿中登记,并随时结算出其账面结存数量的一种盘存方法。采用这种盘存方法,需按实际财产的项目设置数量金额式明细账并详细记录,以便及时地反映各项实物财产的收入、发出和结存的情况。其优点:是有利于加强对实物财产的管理;不足之处:日常的工作量较大。
实地盘存制又称“定期盘存制”,也叫“以存计销制”或“以存计耗制”。它是指平时只在账簿中登记各项实物资产的增加数,不登记减少数,期末期末通过实物盘点来确定其实有数并据以倒算出本期实物财产减少数的一种盘存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减少数=期初结存数+本期增加数-期末实有数。
优点:实地盘存制可以简化日常工作。
缺点:不能随时反映库存财产物资的发出结存情况,也不利于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
例如:
一般来说有些企业的材料平时是无法准确计量数量的,比如酒店厨房领用的调料,矿山企业耗用的精料,炼焦企业常用的精煤等等,但是如果期末计量库存数量是相对来说简单的,这种情况下使用实地盘存制,倒逼本期的使用量是合理的。
3、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应收账款说白了就是计算和主营业务收入有关赊销的往来核算,而其他应收款是核算和主营业务无关的往来。
比如说:
酒店客户的赊销计入应收账款,而支付给烟酒公司押金就应计入其他应收款;设计院服务的赊销计入应收账款,而应收取的保险公司赔款就应计入其他应收款,其实区别两者的区别就是看是不是企业的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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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事实重婚如何起诉?
存在事实重婚行为,受害者可以自己写起诉状,向人民法院提交,追究重婚者的责任,也可以向公安机构报案,由该机构立案侦查,再由检察院审查起诉,重婚罪会导致婚姻关系无效,并且是自始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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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该怎样保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实物证据怎么保存
1、证据保管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对于特定的证据进行专业保管。如果不熟悉特定物证、书证的保管方法,就可能会使特定的证据遭受污染或者改变。例如对于采集于现场的血迹,如果保管的方法不当或者盛装血迹的器具不洁净,就可能会污染血迹,致使此证据灭失。
2、改善和提高证据的保管条件或环境。很多实物证据在被保管的过程中因保管条件不善或者环境条件发生变化而改变导致证据遭受破坏,因此在相关单位特别是公安机关设立特殊证据保管室。例如血迹、精斑等生物证据,就需要单独使用专用的器具盛装,并且需要在特定的温度、湿度条件下保存,才不致于造成证据的破坏。
3、提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对证据的保管意识。司法机关将实物证据提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许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认为自己只是对证据进行鉴定,丝毫没有证据的保管意识。鉴定机构对证据的保管不利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在鉴定之前证据就遭受破坏,这样会造成鉴定失真;另外一种情况是鉴定之后证据破坏或改变,虽然鉴定结论是正确的,但是缺乏证据与鉴定结论相验证,缺乏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说明。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鉴定机构证据保管制度,努力提高鉴定机构的证据保管意识。
4、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自从在犯罪现场实物证据,直至将该证据提交给法庭之前,与该证据相关的所有人员、地点与处理工作都必须记录在案。这种记录通常被称为“证据保管链条”。4确立完整证据保管链条制度是为了保证从侦查人员自犯罪现场提取实物证据时起,直到将其提交给法庭时止,该证据持续地处于侦查人员的排他性控制之下。为证实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侦查人员还应当制作证据保管日志,详细记载任何接触该证据人员的姓名、机构、接触原因与日期等,由此确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5如果证据保管链条出现中断,并且不能作出合理接受,该实物证据来自犯罪现场的主张便不能得到支持,此物品的来源及真实性就将遭受质疑。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性
电子证据与法律上的传统证据类型在表现形式、保存方式及安全性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电子数据证据最根本的特点在于其的高科技性,其特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性、便捷性和风险性并存
电子数据证据的高科技性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技术性使得电子证据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等优良特点。制作和存储电子数据的设备极为便捷,当今社会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高科技产品高度普及,且集手写、录音、拍照、摄像、上网功能于一身;制作出来的电子数据信息量大、内容丰富,能够瞬间记录,易复制且上传至网络后极具开放性,人人都可随时制作、查询、上传、下载电子数据证据。但另一方面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而存在,它是电子技术的产物,离开了这些储存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电子数据证据就无法存在,也无法再现。电子数据又极易遭受到外来的破坏,如遭到、黑客的侵袭,监听、窃听、截取、篡改、删除等等,使其面目全非且修改后不凭借技术手段很难识别,其承载的设备又往往轻巧便携,小小的物理撞击便有灭失之虞。同时,操作失误、电力系统通信网络故障也容易导致其更改甚至灭失,加之Photoshop等修改技术的不断革新也让其难辨真伪。
(二)精确性、复合性和无形性相随
电子数据证据的精确性体现在能够直观、动态、形象地记录案件事实,有效减少证据链条节点,而且稳定、抗干扰,历经岁月仍可呈现事实原貌,不夹杂主观因素。很多时候电子证据不仅体现为文本形式,还集合了影像、、声音、图画等多种形态,具有较强的复合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由于其借助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传播,与传统证据的运作方式大不相同,因而在使用和认定上也存在着一些差别。.电子证据实质上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这些编码数据以声、光、电、磁等形式存在于媒体介质之上的,是无法直接观看的无形体,看不见,摸不着,只有通过特定的设备和技术才能显示为肉眼可见的有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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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保存真实的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物证据怎么保存 1、证据保管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对于特定的证据进行专业保管。如果不熟悉特定物证、书证的保管方法,就可能会使特定的证据遭受污染或者改变。例如对于采集于现场的血迹,如果保管的方法不当或者盛装血迹的器具不洁净,就可能会污染血迹,致使此证据灭失。 2、改善和提高证据的保管条件或环境。很多实物证据在被保管的过程中因保管条件不善或者环境条件发生变化而改变导致证据遭受破坏,因此在相关单位特别是公安机关设立特殊证据保管室。例如血迹、精斑等生物证据,就需要单独使用专用的器具盛装,并且需要在特定的温度、湿度条件下保存,才不致于造成证据的破坏。 3、提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对证据的保管意识。司法机关将实物证据提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许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认为自己只是对证据进行鉴定,丝毫没有证据的保管意识。鉴定机构对证据的保管不利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在鉴定之前证据就遭受破坏,这样会造成鉴定失真;另外一种情况是鉴定之后证据破坏或改变,虽然鉴定结论是正确的,但是缺乏证据与鉴定结论相验证,缺乏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说明。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鉴定机构证据保管制度,努力提高鉴定机构的证据保管意识。 4、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自从在犯罪现场实物证据,直至将该证据提交给法庭之前,与该证据相关的所有人员、地点与处理工作都必须记录在案。这种记录通常被称为“证据保管链条”。4确立完整证据保管链条制度是为了保证从侦查人员自犯罪现场提取实物证据时起,直到将其提交给法庭时止,该证据持续地处于侦查人员的排他性控制之下。为证实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侦查人员还应当制作证据保管日志,详细记载任何接触该证据人员的姓名、机构、接触原因与日期等,由此确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5如果证据保管链条出现中断,并且不能作出合理接受,该实物证据来自犯罪现场的主张便不能得到支持,此物品的来源及真实性就将遭受质疑。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性 电子证据与法律上的传统证据类型在表现形式、保存方式及安全性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电子数据证据最根本的特点在于其的高科技性,其特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性、便捷性和风险性并存 电子数据证据的高科技性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技术性使得电子证据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等优良特点。制作和存储电子数据的设备极为便捷,当今社会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高科技产品高度普及,且集手写、录音、拍照、摄像、上网功能于一身;制作出来的电子数据信息量大、内容丰富,能够瞬间记录,易复制且上传至网络后极具开放性,人人都可随时制作、查询、上传、下载电子数据证据。但另一方面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而存在,它是电子技术的产物,离开了这些储存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电子数据证据就无法存在,也无法再现。电子数据又极易遭受到外来的破坏,如遭到、黑客的侵袭,监听、窃听、截取、篡改、删除等等,使其面目全非且修改后不凭借技术手段很难识别,其承载的设备又往往轻巧便携,小小的物理撞击便有灭失之虞。同时,操作失误、电力系统通信网络故障也容易导致其更改甚至灭失,加之Photoshop等修改技术的不断革新也让其难辨真伪。 (二)精确性、复合性和无形性相随 电子数据证据的精确性体现在能够直观、动态、形象地记录案件事实,有效减少证据链条节点,而且稳定、抗干扰,历经岁月仍可呈现事实原貌,不夹杂主观因素。很多时候电子证据不仅体现为文本形式,还集合了影像、、声音、图画等多种形态,具有较强的复合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由于其借助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传播,与传统证据的运作方式大不相同,因而在使用和认定上也存在着一些差别。.电子证据实质上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这些编码数据以声、光、电、磁等形式存在于媒体介质之上的,是无法直接观看的无形体,看不见,摸不着,只有通过特定的设备和技术才能显示为肉眼可见的有形内容。
实物的证据如何保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物证据怎么保存 1、证据保管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对于特定的证据进行专业保管。如果不熟悉特定物证、书证的保管方法,就可能会使特定的证据遭受污染或者改变。例如对于采集于现场的血迹,如果保管的方法不当或者盛装血迹的器具不洁净,就可能会污染血迹,致使此证据灭失。 2、改善和提高证据的保管条件或环境。很多实物证据在被保管的过程中因保管条件不善或者环境条件发生变化而改变导致证据遭受破坏,因此在相关单位特别是公安机关设立特殊证据保管室。例如血迹、精斑等生物证据,就需要单独使用专用的器具盛装,并且需要在特定的温度、湿度条件下保存,才不致于造成证据的破坏。 3、提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对证据的保管意识。司法机关将实物证据提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许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认为自己只是对证据进行鉴定,丝毫没有证据的保管意识。鉴定机构对证据的保管不利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在鉴定之前证据就遭受破坏,这样会造成鉴定失真;另外一种情况是鉴定之后证据破坏或改变,虽然鉴定结论是正确的,但是缺乏证据与鉴定结论相验证,缺乏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说明。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鉴定机构证据保管制度,努力提高鉴定机构的证据保管意识。 4、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自从在犯罪现场实物证据,直至将该证据提交给法庭之前,与该证据相关的所有人员、地点与处理工作都必须记录在案。这种记录通常被称为“证据保管链条”。4确立完整证据保管链条制度是为了保证从侦查人员自犯罪现场提取实物证据时起,直到将其提交给法庭时止,该证据持续地处于侦查人员的排他性控制之下。为证实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侦查人员还应当制作证据保管日志,详细记载任何接触该证据人员的姓名、机构、接触原因与日期等,由此确保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5如果证据保管链条出现中断,并且不能作出合理接受,该实物证据来自犯罪现场的主张便不能得到支持,此物品的来源及真实性就将遭受质疑。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性 电子证据与法律上的传统证据类型在表现形式、保存方式及安全性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电子数据证据最根本的特点在于其的高科技性,其特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性、便捷性和风险性并存 电子数据证据的高科技性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技术性使得电子证据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等优良特点。制作和存储电子数据的设备极为便捷,当今社会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高科技产品高度普及,且集手写、录音、拍照、摄像、上网功能于一身;制作出来的电子数据信息量大、内容丰富,能够瞬间记录,易复制且上传至网络后极具开放性,人人都可随时制作、查询、上传、下载电子数据证据。但另一方面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而存在,它是电子技术的产物,离开了这些储存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电子数据证据就无法存在,也无法再现。电子数据又极易遭受到外来的破坏,如遭到、黑客的侵袭,监听、窃听、截取、篡改、删除等等,使其面目全非且修改后不凭借技术手段很难识别,其承载的设备又往往轻巧便携,小小的物理撞击便有灭失之虞。同时,操作失误、电力系统通信网络故障也容易导致其更改甚至灭失,加之Photoshop等修改技术的不断革新也让其难辨真伪。 (二)精确性、复合性和无形性相随 电子数据证据的精确性体现在能够直观、动态、形象地记录案件事实,有效减少证据链条节点,而且稳定、抗干扰,历经岁月仍可呈现事实原貌,不夹杂主观因素。很多时候电子证据不仅体现为文本形式,还集合了影像、、声音、图画等多种形态,具有较强的复合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由于其借助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传播,与传统证据的运作方式大不相同,因而在使用和认定上也存在着一些差别。.电子证据实质上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这些编码数据以声、光、电、磁等形式存在于媒体介质之上的,是无法直接观看的无形体,看不见,摸不着,只有通过特定的设备和技术才能显示为肉眼可见的有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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