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什么是普通职务作品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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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公民在法人或非法人的单位工作前,利用自身的职务创作的作品时叫做职务作品。这类作品的归属权创作人所有,但是相应的单位具有优先的使用权。如有约定的,应该按照规定进行办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什么是普通职务作品

一、在我国什么是普通职务作品

1、职务作品的概念

具体指的就是公民在作为法人或者是非法人单位的时候,自己创作的作品。对于职务作品一般的来讲,职务作品的相关的著作权利将会由创作人享有,但是对于法人或是非法人单位来讲的话,如果职务作品在其业务范围之内的话将会有权优先使用。在职务作品完成之后的一段时间里面,如果没有经过其入职单位的许可的话,相关的作品不能给与第三人用于与单位相同的作用使用该职务作品。对于职务作品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作者享有该作品的署名权利,而对于著作权利还有其它相关的权利将会由法人或是非法人单位享有,当然法人或是非法人单位在享有这样一些权利的同时将会予以相应的报酬回馈该作品的创作者。

2、对于职务作品的具体条件

主要就是指的职务作品的创作人使用了法人或是非法人单位的技术或是物质条件创作了该作品,并且在创作的过程之中法人或是非法人单位承担了该作品相关的工程设计还有产品的设计图纸之类的,以及作品的说明,或是计算机的软件、地图等等的职务作品。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在法律或是行政法规之中规定还有就是签订的合约之中的约定,对于职位作品的著作权将会由法人或是非法人单位享有,满足这样的条件下的职务作品就等同于法人作品。

3、对于职务作品的具体分类可以分为三种,单位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还有特殊职务作品。

那么对于单位职务作品的具体认定主要就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这类职务作品是由单位来主持完成的,并且代表的是单位的意志,其创作的相关责任也由单位来承担的作品,对于这样的一种情况所创作出来的作品,单位就会被视为其作者,并且享有的是该作品的完整的著作权利。

还有对于一般职务作品的认定,就是除去单位作品之外,由公民作为主要的创作者来完成单位交予的任务,但是在这样完成任务的过程之中没有主要的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或者技术来进行创作的作品,就是一般的职务作品。

相关的劳动者在创作这类职务作品时,如利用自身法人单位的资源时,如有约定的或是收取相应的工资时,这类创作作品的权益归属相应的法人单位。有这类法人单位进行使用,还应补偿这类当事人员的经济补偿,确保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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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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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与非罪本罪属结果犯。本罪的起刑点为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分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的界限。相对以特定对象的犯罪如淫秽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为更为复杂。如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往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应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能认定为构成其罪:

1)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

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

3)未补缴应缴税额;

4)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批准下才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
(一)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区分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罪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物品。而其他罪的犯罪对象均为特定。随着实践的发展,单个罪的增加,本罪的犯罪对象将进一步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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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罪属结果犯。依本法规定,本罪的起刑点为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分普通货物、物品罪与罪的界限。
相对以特定对象的犯罪如淫秽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为更为复杂。如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往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应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能认定为构成其罪:
(1) 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
(2) 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
(3) 未补缴应缴税额;
(4) 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
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批准下才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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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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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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