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自诉可公诉的有哪些案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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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故意伤害案(轻伤害。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7 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可自诉可公诉的有哪些案件

一、可自诉可公诉的有哪些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害);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7 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能不能私了?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私了”是民间百姓对于诉讼双方自行和解行为的一种俗称,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经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行为。《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本法第172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使用调解。

自此可见,和解和撤诉,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要求撤诉的,应当进行审查。和解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的,法院可以依法准许。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也应当自觉地履行。如果撤诉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对方可另行起诉。

刑事案件分为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但是这个划分并不是绝对的,有一些案件情况特殊,既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当然此时需要区分犯罪情况。同时,也要注意,可能存在自诉案件转为公诉案件,或者公诉案件转为自诉案件的情况。若是属于自诉案件,往往就由受害人及其家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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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由被害人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说,被害人可以有条件地将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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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算自诉案件
[律师回复] 对于哪些案件算自诉案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诉案件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具体包括:
一、侮辱、诽谤罪;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三、虐待罪;
四、侵占罪。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具体包括:
一、故意伤害罪;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三、侵犯通信自由罪;
四、重婚罪;
五、遗弃罪;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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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可公诉可自诉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害。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7 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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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公诉可自诉的案件有哪些
1、故意伤害案(轻伤害。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7 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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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9条规定,人民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适格的自诉人
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自诉人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即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
(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五)属于受诉人民管辖
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自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我国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国港、澳、台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人民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
6、145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的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的材料移送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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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提起自诉的案件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有适格的自诉人。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自诉人时应当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否则,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请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3.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5.属于受诉人民管辖。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提交刑事诉讼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如果被告人是两人以上的,自诉人在自诉时需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九条人民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
第一条的规定;
(二) 属于本院管辖;
(三) 被害人告诉;
(四)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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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诉可公诉案件都有哪些
1、故意伤害案(轻伤害)。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7 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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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能不能转化为自诉案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诉案件能不能转化为自诉案件问题解答如下, 在侦查、审查环节中公诉转自诉的处理:
1、被害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向公安机关报案和求助,公安机关积极受理,进行必要的侦查,帮助被害人减轻和挽回损失是应当的,也是职责所在。经查明行为人所犯之罪不属于公诉罪而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时候,公安机关应当即行停止刑事追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依照法律有关管辖的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决定是否向人民提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自侦案件遇到同类情况也应当按照这一原则处理。
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如果公安机关是直接以告诉罪移送的,或者移送是公诉罪,但经审查认为是告诉罪的,应当以管辖错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作出不决定。如果这种情况人民检察院是在审查批准逮捕中遇到,则应以同样的理由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审判阶段公诉转自诉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分为三种:一是告诉才处理的;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无论如何处理,此类案件不可能转化为第三类自诉案件。这就说明,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如果改变罪名变为自诉案件时只有两种类型。当变更罪名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时,这类案件排除检察院的管辖权,虽然已经被提起公诉,但是,不应当对违反立案管辖的案件作出裁判,应当建议检察院撤回。检察院撤回后,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提起自诉。然而有时候检察院不愿意撤回,变通的方法就是,应当告知被害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属于公诉案件,检察院对该案没有的资格,必须由被害人亲自告诉。
对被害人口头或者书面的告诉都可以受理,然后告知其举证的义务,同时依职权调取检察院的证据材料,按照自诉程序审理。如果此时被害人不愿意告诉,要求按照检察院的指控判决,这时,必须向被害人释明,不告诉将视为其放弃告诉权利,被告人将被宣告无罪。如果被害人坚持不告诉的,可以宣告被告人无罪。当变更罪名后属于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时,由于这类案件公诉程序与自诉程序互不排斥,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但不是必须自诉,公安机关也可以立案侦查,在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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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条件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的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婚姻自由,是为使男女双方能够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基于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所谓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解决。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当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婚姻自由既与包办、买卖婚姻相对立,又与轻率地对待婚事毫无共同之处。实行婚姻自由,并不是一个人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可以随心所欲,放任自流,想“结”就“结”,想“离”就“离”,而是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婚姻大事。坚持婚姻自由,更与在两性关系上任意放荡、、道德败坏的行为水火不相容。每一公民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正确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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