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中属于特别法人的有哪些?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民法典》第九十七条有独自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二、法人所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特征是:
1、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依法独自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它有自己独自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自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3、独自承担民事责任。可否独自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自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
像是行政机关就属于特别法人,特别法人的话并不是像一般的法人那样,通过经营而获取相应的利润,就像是村委会,村委会作为特别法人,其主要的工作就是组织村里面的这些工作。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驶相应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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