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婚姻破裂时间规定是什么?
事实婚姻破裂时间规定是1994年之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二、事实婚姻可以补办结婚证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 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应当补办登记”,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针对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补的一条。
对于这类问题,应针对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
补办结婚登记,规范了法律上认可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同居现象,对于历史上遗留的事实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事实婚姻要件的,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视为同居。
在日常生活当中,对于结婚登记这个事项是非常神圣的,所有的人员都必须要通过结婚登记的这种方式和手续的办理,才能够真正的成为合法的,如果两个人仅仅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我们国家不予承认夫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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