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彦铨律师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法学本科学士学位。他不仅是葫芦岛市律协会员,还是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学会会员。这些丰富的教育背景和行业身份,让他在法律知识的储备和人脉资源的积累上都具有优势。多年的法律执业经历,使他养成了严谨务实、精益求精的办案风格。他擅长精准梳理案件脉络、固定关键证据、理明法律关系,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其专注于合同事务、债权债务、损害赔偿等领域,在处理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方面经验颇丰。
2024年,一起高速路产损害赔偿纠纷引起了广泛关注。某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分公司起诉重型货运车辆驾驶人(被告A)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全额赔偿因车辆碾压路面硬物致油箱破损漏油,柴油腐蚀高速沥青路面产生的数万元路产修复损失。原告称自身每日多次双向路面巡查,已完全履行高速养护义务,路面硬物属于巡查间隙突发异物,无管理过错,并援引两份同类生效裁判,依据同案同判规则,要求货运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百万额度商业三者险内全额赔付。被告A则认为高速运营方虽提交巡查台账,但无现场视频、实物佐证,无法证实已及时清理事发路段路面硬物,其养护职责未完全履行,路面遗留硬物是事故主要诱因。同时,自己夜间驾驶重型车辆已尽到合理瞭望安全义务,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过失相抵规则,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分担一半损失。保险公司也以漏油腐蚀路面属于“污染”免责情形为由,主张商业三者险不予赔付。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当日开展三次路面巡查,虽巡查记录、工作群记录显示当日清理多起路面散落物,但巡查材料未记载事发路段路面硬物清理记录,无法证实已及时清除路面障碍物,养护管理存在疏漏;被告A夜间驾驶重型货车,对路面风险观察防范不足,自身亦存在驾驶过错。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酌定双方各承担50%损失责任;同时认定,本案车辆漏油造成局部路面腐蚀属于单次交通事故附带损害,并非保险条款所指重大公害类污染,保险公司免责抗辩不成立,判令保险公司仅按照50%责任比例赔付对应损失,剩余一半损失由原告高速公司自行承担。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阶段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在这起案件中,倪彦铨律师的表现堪称卓越。他针对原告单方制作的巡查台账、工作群聊天记录、车辆通行记录逐一质证,指出全部巡查材料无现场监控视频、路面异物实物、现场勘验记录佐证,仅书面记录无法证明其已及时清理事发路段硬质障碍物。同时结合《公路法》养护义务规定,论证“定期巡查≠随时清除路面异物”,原告未完全履行养护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为法院划分对半责任提供核心事实支撑。围绕《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核心法条,他清晰区分高速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与货运驾驶员行车安全注意义务,完整论证双方对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有力说服一审、二审两级法院采纳各担50%损失的责任划分方案,避免当事人承担全额数万元赔偿。针对原告提交两份同类生效判决主张同案同判、全额赔付的上诉观点,倪彦铨律师细致对比本案与参考案例的巡查记录、路面异物举证、事故现场证据完整度差异,论证案例不具备参照适用条件,二审法院未采纳原告全额索赔主张。此外,针对保险公司以“污染”为由拒赔商业险的主张,他运用保险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对保险免责条款作出限缩解释,区分交通事故临时漏油与条款约定的放射性、大面积环境公害污染,两级法院均驳回保险公司拒赔意见,保障保险正常赔付渠道。从一审应诉举证、法庭质证辩论,到二审应诉答辩,倪律师全流程跟进,统一核心抗辩逻辑,两级法院均采信我方全部核心代理观点,成功将当事人赔偿义务减半,大幅降低当事人经济损失。
倪彦铨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的专业能力和独特办案风格,对当事人和法律行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当事人来说,他成功为其减轻了赔偿责任,避免了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行业中,他严谨的态度、敏锐的洞察力和灵活运用法律规则的能力,为其他律师树立了榜样。他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挖掘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充分考量法理与实际情况,兼顾严谨性与落地性,这种专业特色有助于推动法律行业在实务操作中更加注重细节和法律的正确适用,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