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8日,原告王X与被告李X登记结婚,同年9月28日生育儿子李X某。2023年8月22日,被告因涉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后在某省第二监狱服刑。原告认为被告的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于是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同时主张儿子由被告抚养,自己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原告王X委托了南昌倪璠律师代理此案。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原告虽请求离婚并提出了抚养权和抚养费的主张,但被告在监狱服刑,其对孩子抚养权也有强烈意愿,且孩子本人愿意跟随被告(随被告父母生活),那么如何在保障各方意愿的基础上,妥善解决离婚以及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被告实施犯罪行为被判刑,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可以认定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子女抚养权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本案中,儿子李X某愿意跟随被告生活,且被告也有抚养意愿,这是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倪璠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情,确认了被告正在监狱服刑的事实。同时,律师了解到被告对儿子抚养权有强烈意愿,儿子本人也愿意跟随被告。律师协助原告梳理诉讼请求,准备起诉材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受理后,法院于2025年6月12日在被告服刑的监狱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倪璠律师协助原告表达诉求,同时尊重被告对抚养权的意愿及孩子的选择。经过充分沟通,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等核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王X与被告李X自愿离婚;婚生儿子李X某由被告抚养,暂时随被告父母生活,原告自2025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双方争议一次性解决,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这一结果背后的法律逻辑在于,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遵循调解优先的原则,尽量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避免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在本案中,倪璠律师精准把握了服刑人员离婚案件的特殊程序,高效促成了监狱现场调解。在尊重被告抚养意愿与孩子选择的前提下,妥善解决了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避免了诉讼对抗。同时,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保障子女权益的基础上,尊重了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正义的原则。这一案例也提醒我们,在处理离婚纠纷时,不仅要依据法律规定,还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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