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建军律师破两宗刑案困局,助当事人获轻判减轻处罚

最新修订 | 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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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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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6501人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律所: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0910743966 电话:18665934468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卢建军律师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从事法律工作数十年,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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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卢建军律师拥有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表现卓越。他曾办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为被告人杨某甲精准辩护,指出犯罪未遂等情节获轻判;还处理过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成功界定任某乙从犯地位,结合自首等情节让二被告人获减轻处罚。
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充满了挑战与变数。卢建军律师,一位拥有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的资深法律人,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众多复杂案件中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判决。以下两个案例,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风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精准辩护获轻判 案情回溯 第XXXXXXX号等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分别为某公司等,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机充电器、数据线等,且均在有效期内。被告人杨某甲以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为经营点,销售假冒上述某品牌注册商标的充电器、数据线等商品。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杨某甲向居住在深圳市某区的方某甲销售某型号假冒某品牌手机充电器,金额共计10.3万余元。2020年8月31日,民警在杨某甲经营点查获大量假冒商品,包括假冒某品牌数据线43条、充电器1718个、闪充包装盒20个、假冒某品牌充电器3600个、假冒某品牌充电器1205个,同时缴获作案手机2部。经鉴定,扣押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某型号假冒充电器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价值五千余元,其余扣押商品按市场中间价计算价值43.4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代理困局 1.证据层面:现场查获的大量假冒商品以及已查明的销售记录,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指控证据链,这对辩护工作构成了较大压力。 2.法律适用争议:关于涉案金额的准确认定存在争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已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本案中,已销售侵权产品价值为10.3万余元,现场扣押的未销售侵权产品价值共计43.9万余元,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来认定涉案金额及量刑情节是关键问题。 破局思路 卢建军律师接手此案后,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首先,精准把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既遂与未遂金额的认定规则,针对未销售部分属于犯罪未遂提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通过查阅大量的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为该观点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其次,全面梳理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形成了完整的量刑辩护体系。此外,卢律师积极促成被告人与家属表达赔偿意愿,向法庭充分展示其悔罪表现与较低的社会危害性。 案件处置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现场查获的涉案侵权产品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合理辩护意见,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8万元;随案移送的假冒数据线43条、假冒充电器6523个、假冒包装盒20个,以及作案工具手机2部,均予以没收处理。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巧妙辩护获减轻处罚 案情回溯 2025年2月28日,朱某戊在社交软件上看到高薪招聘广告,遂与境外人员联系,得知介绍一人出境可获150万余元报酬,便通过网络发布招人广告。被告人任某乙为获取报酬与朱某戊联系,安排何某己隐瞒真相、骗取出入境检查机关核准出境,但何某己出境时被拒绝而未果。后任某乙层层联系何某庚、被告人叶某甲、陈某辛等人,上述人员为获取高额报酬,最终安排柳某壬、朱某戊等人前往某国。2025年3月28日,任某乙等人收取一千余元签证费后,安排柳某壬、朱某戊等人乘车前往某国。当日17时许,柳某壬乘坐上线车辆后失联,朱某戊未敢上车后回国。2025年6月3日,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叶某甲,叶某甲告知其在某市某大厦的位置后被带回调查;任某乙接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代理困局 1.共同犯罪地位认定:如何准确界定被告人任某乙、叶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一大难题。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而辩护方需要证明二被告人仅起次要、辅助作用。 2.量刑情节把握:需要全面梳理并有效论证二被告人的自首、认罪认罚、初犯、未实际获利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破局思路 卢建军律师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精准界定被告人任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通过详细梳理任某乙仅参与前期介绍、后续参与度低的事实,收集相关证人证言和证据材料,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其起次要、辅助作用。同时,敏锐捕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及未实际获利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制定了罪轻辩护策略。在庭审中,卢律师逻辑严密、说理透彻,充分阐述了被告人的从轻处罚情节。 案件处置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乙、叶某甲为收取不合理报酬,组织他人隐瞒真相骗取核准出境,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二被告人仅实施介绍行为,后续参与度低,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且未实际获利。综合考量,法院采纳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二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任某乙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余元;被告人叶某甲犯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余元;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本案裁判结论仅针对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获得相同结果。 律师说法 卢建军律师表示,在刑事辩护工作中,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独特之处,需要我们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精准把握法律适用。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时,要善于从证据、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多个维度寻找辩护的突破口。同时,我们要充分尊重法律,恪守执业底线,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合法的法律服务。虽然专业的代理可以尽力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局面,但我们无法为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兜底。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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