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世界里,刑事案件往往错综复杂,当事人一旦陷入其中,便如同置身迷雾,不知前路在何方。当面临公诉机关的多项重罪指控时,更是会感到绝望与无助。在这样的困境中,一位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
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隋常有,从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累计办案700件以上。他长期专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辩护工作,擅长处理包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等多种罪名的刑事案件,秉持“刑事案件越早介入越有价值”的理念。
让我们走进隋常有律师经办的纪某春故意毁坏财物案。刘某伟是某公司股东,纪某春为某物业公司经理,刘某利、王某、刘某辉等人购买大厦部分楼层经营宾馆与酒店。因房屋买卖、借款及物业费等纠纷,刘某伟指使纪某春对刘某利经营的宾馆实施停电梯、停电等措施,导致宾馆长期停业,还对王某经营的酒店及游泳馆停水停电。公诉机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对刘某伟和纪某春提起公诉。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焦点。首先,对于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隋常有律师指出双方存在民事合同关系,停水停电是依约督促履约,且被害人有欠费及窃电嫌疑,被告人并无泄愤报复的主观故意,这应属于民事纠纷。其次,在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上,律师认为酒店及游泳馆的转让是因被害人自身资金断裂、经营不善且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不存在暴力、威胁等强迫交易行为,转让价格也无明显不对等。再者,拆除电表箱等行为如何定性及是否超过追诉时效也是关键问题,律师提出拆除行为是为制止窃电,且因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应立案而未立案,本案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这些争议焦点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难点。其一,要在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与刑事指控之间精准界定案件性质。其二,需要大量证据来支撑被告人缺乏犯罪主观故意的观点。作为一名既拥有法学专业知识,又具备心理咨询师专业能力的复合型律师,隋常有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他精准地从复杂的事实中剥离出核心要点,指出本案本质为民事合同纠纷。在辩护过程中,他通过仔细梳理大量书证及民事判决,有力地论证了当事人系依约履职,缺乏破坏生产经营及强迫交易的主观故意。
针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指控,隋常有凭借多年的刑事实务经验,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案件研判和辩护方案制定体系。他强调纪某春系受指使的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经过隋常有律师的努力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成功将重罪指控变更为轻罪,并为纪某春争取到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
从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当普通人遇到类似复杂的刑事案件时,寻找一位在刑事领域有丰富经验、能精准把握案件性质和争议焦点、并善于运用证据进行有效辩护的律师至关重要。隋常有律师通过他在纪某春案中的专业表现,为当事人在黑暗的法律困境中寻找到了光明,也为我们展示了专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价值。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