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与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陆X签订《经销合作及货物管理协议》《购销合同》。后来,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主张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存在跨区域窜货、违规网售等行为,自行回收违约药品并支出费用,诉请解除协议、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回收费用、违约金、律师费等合计556万余元,陆X承担连带责任。
面对此情况,当事人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委托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单楷律师代理此案。单楷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百件,在合同事务方面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庭审中,单楷律师提出核心抗辩: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并非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方,不应承担责任;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回收药品未按协议提前3日通知,程序违规;协议违约责任条款显失公平,约定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属于格式条款应调整;原告回收药品渠道存疑,涉嫌虚假诉讼,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违约金调整应综合考虑实际损失等因素。单楷律师紧扣这些规则,指出原告诉请违约金畸高。同时,结合证据规则与类案裁判思路进行高效庭审应对。此外,他还在程序与事实双维度进行抗辩,针对原告回收药品程序瑕疵、证据合理性提出质疑,动摇原告诉求基础。并且通过厘清合同履行主体,剥离无关第三方责任,明确被告合同主体边界,避免客户承担额外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存在违约,但采纳了单楷律师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将原告诉请379万余元违约金酌情调减至49万余元。驳回原告解除合同诉求,判决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回收费用、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共计226万余元,陆X承担连带责任,大幅降低了被告方赔偿金额。
(本文案例已作隐私保护处理,内容仅作法律知识交流,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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