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9日,劳动者入职某实业公司担任技术部副部长一职,双方虽约定月工资为15,000元,但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在实际发放8、9月工资时,仅按照12,000元/月的标准支付。此后,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欠付工资、加班费以及法定节假日工资等事项产生了争议。面对这一情况,劳动者委托锡林郭勒盟温志晶律师全程代理此案。温志晶律师首先代表劳动者向东乌珠穆沁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结果并不满意,随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12月9日解除,并判令某实业公司补发工资,不过驳回了劳动者关于加班费的诉求。双方均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过程中,温志晶律师围绕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工资标准认定以及加班事实举证责任等核心要点进行举证、质证。法院也结合电话录音、考勤表、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仲裁庭审笔录等证据,全面核查案件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案中,某实业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某实业公司在仲裁阶段自认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却未提供考勤证据,因此依法应支付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最终,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驳回劳动者其他诉讼请求的判项;改判某实业公司向劳动者补发工资、休息日加班费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判决理由为一审工资计算有误,予以纠正;某实业公司在仲裁阶段自认劳动者存在加班事实,且未提供考勤证据,应依法支付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从这起案例可以提炼出一些具有普遍参考意义的法律要点。对于劳动者而言,遇到劳动纠纷时,要及时收集和保存与工作相关的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这些证据在后续的仲裁和诉讼中可能起着关键作用。同时,要清楚自己的权益,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责任。在主张加班费时,需注意根据法律规定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加班事实。如果自己无法处理劳动纠纷,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像案例中的温志晶律师,在二审中围绕核心要点举证、质证,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工资发放流程,按照约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在涉及加班问题时,要做好考勤记录,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当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应积极应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总之,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行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