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情况可认定为重婚罪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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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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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认定成为重婚罪的情形是跟配偶已经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又跟别人再次登记,或者又跟别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前后形成多次实施婚姻关系的,没有配偶的人知道对方是已婚人士,仍然跟已婚人士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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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的情况可认定为重婚罪?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二、对方重婚可以起诉离婚吗?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法定条件。

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根据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来判决离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重婚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关于重婚罪重点要向有些人普及的就是,重婚案例当中是承认已婚人士跟别人形成的这种事实婚姻关系的,这不是一般的出轨,最本质的区别就是,出轨的话,那么最起码周围的人都知道当事人跟第三者是不正当关系,但重婚就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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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情况可认定为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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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怎样的情况可认定为重婚罪
在明知道自己或者是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还与其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为重婚罪了,量刑标准是在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重婚罪违反了一婚一妻的制度,属于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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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重婚
事实上的重婚,包括三种情况:1 前一个婚姻是经过合法婚姻登记的(简称法律婚,而后一个是事实婚姻即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简称事实婚。2 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后一个是法律婚。3 前一个是事实婚,后一个也是事实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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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如何认定合同签订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情况有
[律师回复]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主张双方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较为普遍,尤其是在签订买卖合同等交易行为中。对合同内容重大误解的认定可以参考如下方面:
一、重大误解应当是由于误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是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而非合同相对方的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二、重大误解中的误解应是对合同内容构成重大误解。也就是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三、产生重大误解的合同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履行会使得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四、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撤销,应当是由于误解才导致签订合同。若没有误解则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然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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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是重婚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司法解释中,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时间作为认定“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时间界限,只在于解决婚姻家庭民事纠纷中的“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关系” 的民事法律问题。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如果涉及到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刑事法律问题,便不可能存在“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按事实婚姻处理的做法,也不可能会要求其“补办结婚登记”,因为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不论该种行为是否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均绝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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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能够认定为重婚?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哪些情况能够认定为重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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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重婚罪的认定,重婚罪的认定,重婚罪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重婚罪的理解,很多人的定义都是模糊的。那对于事实重婚罪的认定,大家更是不太清楚,那今天就让本篇文章来为大家科普相关的内容吧,更有重婚罪的具体构成要件解析。 一、重婚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 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二)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三)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 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怎么认定,哪些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
[律师回复] 定
(一)本罪与自愿卖淫行为的界限引诱,两者有时很难区分。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容留。“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介绍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标准不明确、容留、手段行为、容留.、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介绍他人卖淫罪的概念及其构成概念及其构成引诱,法律总是存在漏洞.阅读全文、介绍卖淫罪的主体是在嫖客与卖淫者之间进行引诱、容留、各种各样的情况,或者卖淫者互相之间互有介绍或容留的情况,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牵线搭桥的第三人;.。法律是相对固定的、介绍卖淫罪.阅读全文、介绍他人卖淫罪定罪量刑规定的完善法律是现实的反映。
(二)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引诱.、容留..阅读全文.、容留、准确地反映现实,也可以是多人,但了包括了男子。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引诱。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普遍,是指利用金钱、容留,是当前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之一。立法者难以预见社会生活中涌现出来的大量错综复杂的:1,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引诱,如果是卖淫者或嫖客以各种手段自己招徕他人嫖客或者卖淫、罪刑不协调的问题;引诱、容留,然而法律永远不可能全面,则不构成本罪,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因此,总是存在与现实不符的地方;引诱。①尽管立法者力求制订出最符合现实的法律,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现实是永恒运动的;,实践中
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怎么认定,哪些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
[律师回复] 定
(一)本罪与自愿卖淫行为的界限引诱,两者有时很难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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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引诱.、容留..阅读全文.、容留、准确地反映现实,也可以是多人,但了包括了男子。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引诱。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普遍,是指利用金钱、容留,是当前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之一。立法者难以预见社会生活中涌现出来的大量错综复杂的:1,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引诱,如果是卖淫者或嫖客以各种手段自己招徕他人嫖客或者卖淫、罪刑不协调的问题;引诱、容留,然而法律永远不可能全面,则不构成本罪,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因此,总是存在与现实不符的地方;引诱。①尽管立法者力求制订出最符合现实的法律,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现实是永恒运动的;,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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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重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什么情况可以认定为重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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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引诱.、容留..阅读全文.、容留、准确地反映现实,也可以是多人,但了包括了男子。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引诱。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普遍,是指利用金钱、容留,是当前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之一。立法者难以预见社会生活中涌现出来的大量错综复杂的:1,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引诱,如果是卖淫者或嫖客以各种手段自己招徕他人嫖客或者卖淫、罪刑不协调的问题;引诱、容留,然而法律永远不可能全面,则不构成本罪,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因此,总是存在与现实不符的地方;引诱。①尽管立法者力求制订出最符合现实的法律,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现实是永恒运动的;,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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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婚罪,重婚罪的认定,重婚罪的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重婚罪的理解,很多人的定义都是模糊的。那对于事实重婚罪的认定,大家更是不太清楚,那今天就让本篇文章来为大家科普相关的内容吧,更有重婚罪的具体构成要件解析。 一、重婚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 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二)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三)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 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哪些情况不属于立功的认定,什么算重大立功
[律师回复] 哪些情况不属于立功的认定,什么是重大立功
不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如果他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犯罪分子予以揭发,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前提条件,其揭发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2、揭发他人曾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现已失去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立功。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动态概念,并非是静止的,某一行为依据行为时的法律不能构成犯罪,但依据现时法律却构成犯罪。刑法的功能有惩罚与保护两个方面,它不能把已经失去了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仍然作为犯罪来处理。
3、犯罪分子认识错误,将他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构成犯罪而揭发,其行为不构成立功。犯罪分子的这种行为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这种在主观认识错误支配下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4、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构成立功。他人的犯罪行为应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要件来分析,应符合特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如果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行为不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那么,犯罪分子的检举揭发行为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其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
5、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构成立功。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有权追究或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期限,除非有特别规定,不得再行追诉。法律已规定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不再予以追究,行为人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立功。
6、检举揭发他人贿赂罪线索不构成立功。实践中,经常遇到人检举揭发他人行贿的犯罪事实,行贿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介绍贿赂人检举揭发他人行贿或者犯罪事实,并被查证属实的情况。这类犯罪中,与行贿,介绍贿赂行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人、行贿人或者介绍贿赂人在交代自己的贿赂犯罪事实时,必须讲清楚其、行贿对象或者介绍贿赂双方的情况。这不是被告人可讲可不讲的他人犯罪事实。如其不讲,属于拒不如实交代本人的全部犯罪事实,讲了,也不属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也不属于提供重要犯罪线索,这种揭发他人贿赂犯罪线索,充其量是其犯罪后的坦白交代,其揭发他人贿赂犯罪线索,充其量是其犯罪后的坦白交代,其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
7、检举他人轻微违法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因为轻微违法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既然不属于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揭发行为也就不能认定为立功行为。
重大立功: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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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会被认定为重婚罪
我国法律定义的严重婚姻刑事案件主要包括四种情况:一是在已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再次登记结婚;二是明知对方有伴侣仍结婚或同居;三是在已婚状态下与他人同住并声称夫妻关系;四是在无正式婚姻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另娶。所有这些行为均属法律严禁的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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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重婚罪的认定,重婚罪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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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重大损失认定,重大损失认定标准,重大损失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解释对罪中“重大损失”的标准先后不断地修改,满足司法时间的需要,那么是怎么样的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本罪中的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存在以下观点: 第一种是一元标准说,就是采用量的标准来衡量本罪的重大损失。此种标准不科学,也与司法解释相冲突,因此不可取。 第二种是二元标准说,就是采用质与量的两重标准来衡量本罪的重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采用量的标准即直观的数量标准来确定。对于非物质性的损害后果,应使用比较抽象的质的标准衡量。该标准与一元标准说相比有进步,引入了质的标准,承认了本罪的重大损失包括非物质性损失,但仍未将两类标准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分析。 第三种是三元标准说,就是采用量的标准、质的标准、质量相结合的标准对的损失进行分析。该标准弥补了前两种标准的不足,是相对完善的衡量标准,可更准确地确定损失。重大损失的认定原则,是司法机关在三元标准的基础上对罪的重大损失进行认定的具体方法。最高检在《解释》与《立案标准》中均规定本罪的重大损失的数额标准的目的,将重大损失具体化,通过详细列举等方法增强案件损失数额与数量的直观性和可比较性,便于司法实践中的统一执行。在判定一定的损失结果是否重大时,正确的方法应是从质与量的统一上来确定损失的数额与程度,进而来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判断重大损失时,在衡量损失的具体数额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损失的实际危害后果,准确掌握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重大损失所包含的种类及其范围,前文已经进行归纳,在此不再重复论述。
哪些情况不属于立功的认定,如何理解重大立功
[律师回复] 哪些情况不属于立功的认定,什么是重大立功
不认定为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分子揭发他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如果他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犯罪分子予以揭发,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前提条件,其揭发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2、揭发他人曾经发生的犯罪行为,现已失去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立功。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动态概念,并非是静止的,某一行为依据行为时的法律不能构成犯罪,但依据现时法律却构成犯罪。刑法的功能有惩罚与保护两个方面,它不能把已经失去了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仍然作为犯罪来处理。
3、犯罪分子认识错误,将他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构成犯罪而揭发,其行为不构成立功。犯罪分子的这种行为属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这种在主观认识错误支配下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4、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构成立功。他人的犯罪行为应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要件来分析,应符合特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如果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行为不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那么,犯罪分子的检举揭发行为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其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
5、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构成立功。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司法机关或有告诉权的人有权追究或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期限,除非有特别规定,不得再行追诉。法律已规定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不再予以追究,行为人揭发他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立功。
6、检举揭发他人贿赂罪线索不构成立功。实践中,经常遇到人检举揭发他人行贿的犯罪事实,行贿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介绍贿赂人检举揭发他人行贿或者犯罪事实,并被查证属实的情况。这类犯罪中,与行贿,介绍贿赂行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人、行贿人或者介绍贿赂人在交代自己的贿赂犯罪事实时,必须讲清楚其、行贿对象或者介绍贿赂双方的情况。这不是被告人可讲可不讲的他人犯罪事实。如其不讲,属于拒不如实交代本人的全部犯罪事实,讲了,也不属于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也不属于提供重要犯罪线索,这种揭发他人贿赂犯罪线索,充其量是其犯罪后的坦白交代,其揭发他人贿赂犯罪线索,充其量是其犯罪后的坦白交代,其揭发行为不构成立功。
7、检举他人轻微违法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因为轻微违法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既然不属于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揭发行为也就不能认定为立功行为。
重大立功: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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