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期财产是否共有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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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994年2月1日前我国法律上对事实婚姻还是承认的,既然承认,对于财产的性质就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来看,也就是说在这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此以后,不承认事实婚姻,只能算同居关系,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婚姻期财产是否共有

一、事实婚姻期财产是否共有

事实婚姻内的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承认与否来定,所以根据婚姻法的更改时间分为两个时间点,1994年2月1日以前和1994年2月1日以后。

具体说来,1994年2月1日前我国法律上对事实婚姻还是承认的,既然承认,对于财产的性质就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来看,也就是说在这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存在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相关婚姻法已经对事实婚姻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只能算同居关系,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维持两人基本生活的费用只能算各自所有,不能用处理婚姻财产关系的法律对其进行适用。

因此,如果认定男女之间的关系属于事实婚姻的话,那么在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就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事实婚姻办理离婚有两种方式:

第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去民政局办理,但是因为双方没有结婚证,并且在民政局没有结婚登记的档案,所以需要夫妻双方先补办结婚登记后在重新办理离婚手续;

第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需要原告身份证、户口本、起诉状法院起诉离婚,因为没有办理结婚证,所以原告起诉时需要提交双方属于事实婚姻的证据,户口本可以显示双方的身份信息情况,如果户口本中没有写清楚双方系配偶关系,可以由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双方是夫妻关系然后找派出所盖章确认。事实婚姻中双方的离婚协议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是无效的,但对财产及子女的处理可作为一个重要证据法院一般可以接纳。

事实婚姻这个概念是由于我国婚姻制度的历史遗留问题而存在的,具体指的是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生活没有办理结婚证的夫妻,也就是说,现在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这一说,这个时间段以前的婚姻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个时间段以后的婚姻,没办结婚证只会认定为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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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财产是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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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能怎么分割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对于构成的事实婚姻,我国法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2)审理事实婚姻案件,当事人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裁定或应判决准予离婚。
(3)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婚姻法第36条至第42条的有关规定。
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补办登记后,则产生合法婚姻的效力。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其非法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如下:
(1)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2)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离婚”的,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3)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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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财产要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事实婚姻的认定
对于构成的事实婚姻,我国法律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
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三、事实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认定标准如下:
事实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事实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男女双方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事实婚姻离婚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事实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对于新婚姻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新法与旧法相比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则没变,还是没有特殊约定的话婚前的归个人,婚后的属共同财产。新法针对目前现状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并登记在贷款方名下的,一般认定为贷款人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仅对自己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离婚时有返还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规定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婚姻法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工资、奖金
应当指出,这里面的工资包括指工资总额。根据国家财产局1990年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工资总额包括: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生收益。如果只是有价值评定但是没有实际投入市场产生收益就不属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这里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赠与或遗赠。比如说,男方父亲临终前留下遗嘱,特别指明其过世后所留财产只给于男方一人所有,则该部分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不能享受权益。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婚姻法解释
(二)中明确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如果用于了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共同财产。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好理解,就是发到手上了或打到户头上了。
3、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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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中的共同财产原妻子可否告诉
事实婚姻中的共同财产原妻子可以告诉。虽然是事实婚姻,但是在这期间取得的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可以参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双方就财产分配没有进行约定的话,可以平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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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律师回复] 对于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新法与旧法相比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则没变,还是没有特殊约定的话婚前的归个人,婚后的属共同财产。新法针对目前现状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并登记在贷款方名下的,一般认定为贷款人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仅对自己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离婚时有返还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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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
(一):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解释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婚姻法解释
(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婚姻法解释
(二):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解释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α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解释
(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释
(三)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解释
(三)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解释
(三)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
(一):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解释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婚姻法解释
(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婚姻法解释
(二):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解释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α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解释
(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释
(三)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解释
(三)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解释
(三)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
(一):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解释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婚姻法解释
(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婚姻法解释
(二):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解释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α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解释
(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释
(三)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解释
(三)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解释
(三)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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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事实婚姻有共同财产吗?
虽然是事实婚姻,但是在这期间取得的财产也属于共同财产,可以参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如果双方就财产分配没有进行约定的话,可以平分财产。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是分时间的,在1994年前后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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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新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划分?
[律师回复] 对于新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划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2020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2020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新法与旧法相比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则没变,还是没有特殊约定的话婚前的归个人,婚后的属共同财产。新法针对目前现状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并登记在贷款方名下的,一般认定为贷款人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仅对自己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离婚时有返还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怎么理解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怎么理解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故意减少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若还不允许夫妻财产予以分割,共同财产会逐渐减少,将导致另一方合法财产受到严重损害。此时,便应当允许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分割共同财产,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和情形:

一、夫妻一方出现故意减少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此类行为既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共同财产,如一方隐瞒另一方私藏“私房钱”,将共有财产转移他处,吸毒、赌博或随意的巨额奢侈消费等。也包括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不正当增加夫妻债务负担,造成财产损失。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的。夫妻共同财产按共有形式属共同共有,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同意。但是,这势必会造成在一定情形下一方需要使用共同财产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若夫妻一方由于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若另一方不同意则势必会对抚养的正常履行造成妨害,对夫妻的感情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本司法解释允许其向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三、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相对于夫妻内部利益,法律更倾向于保障外部债权人利益。当夫妻共同财产减少时势必造成夫妻对外偿债能力的减弱,所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必须以不侵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只有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即剩余的共同财产须仍可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即使不能完全清偿债务,夫妻仍将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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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有夫妻共同财产吗
1994年2月1日前我国法律上对事实婚姻还是承认的,既然承认,对于财产的性质就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来看,也就是说在这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此以后,不承认事实婚姻,只能算同居关系,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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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存续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财产的关系,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按照我国传统民法理论,财产共有人一般不得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共有财产,除非共有关系终止或共有财产被分害。后才能确定具体的财产份额。因此,夫妻一方在不提出离婚的情况下,一般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过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要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由此可见,《物权法》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的共有理论,给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根据《婚姻法解释
(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不得在不提出离婚的情况下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也有例外情形,也就是《婚姻法解释
(三)》第四条中提到的两种情形,《物权法》九十九条规定的“重大理由”。本案中的刘刚属于其继母的法定扶养义务人,在他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继母患重病需要医治时,其妻程霞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刘刚可以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基于夫妻关系和谐和家庭稳定因素的考虑,刘刚最好还是认真地做妻子程霞的思想工作,于情于理于法使程霞接受并理解自己的想法,如若实在做不通程霞的思想工作,则可以诉至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解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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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能怎么变成共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能怎么变成共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婚前财产如何变成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财产约定公证是指依法将要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或者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加以约定,经公证机关依法对约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以是否登记结婚这一事实为依据,公证分为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和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二、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1、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的财产,以及隐匿的赃款、赃物当成共有财产分割。分割房屋要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2、分割共有财产应充分贯彻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精神。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的范围、期限、方式以及分配方法等,都可通过协商决定。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就共有财产的分割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以由多数共有人和持有半数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决定。
3、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守合同的规定,如果共有人之间事先订立合同,明确规定了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则各共有人应依合同的规定分割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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