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款被加处是行政强制执行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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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加处罚款是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一种。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应该及时履行,以免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行政强制执行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发布执行通告。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很多,当当事人不予以履行的,会使用直接强制的方法,只会让当事人更加难堪。
处罚款被加处是行政强制执行吗?

一、处罚款被加处是行政强制执行吗?

(一)代履行,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二)执行罚,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

(三)直接强制,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加处罚款与行政处罚能一并强制执行吗?

在一般情况下,加处罚款与行政处罚能一并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中一并明确了作出加处罚款的条件及其计算标准的,就加处罚款部分而言,实际上是作出了一个附条件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若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罚款,即视为条件成就,加处罚款的内容即自动生效,此时当事人就应当知道行政机关对其作出了一个加处罚款的决定,罚款数额也可依据处罚决定中确定的标准自己计算,无需行政机关另行告知。因此,当复议、诉讼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加处罚款的,行政机关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的申请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加处罚款的决定必须依法作出并送达给当事人。加处罚款是行政机关对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采用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又是一个建立在前处罚决定之上的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加处罚款决定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且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此时这个新的行政行为才能生效。

加处罚款的作出有两种形式:

一是在处罚决定中直接告知当事人,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每日加处3%的罚款”;

二是在行政决定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单独作出一个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即未在处罚决定中明确加处罚款和计算标准,又未单独作出加处罚款的决定的,仅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视为未作出加处罚款的决定,对加处罚款部分不予执行。

2、应当保证当事人(行政决定的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复议、诉讼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不得对加处罚款进行司法强制执行。加处罚款既然作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此,当事人对加处罚款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的期限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依法计算。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政机关在处罚决定中一并明确加处罚款及标准的,应当自加处罚款内容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行政强制执行是案件有必要及时执行的,例如经济案件、劳动纠纷等。在行政强制执行之前,执法机关应该保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知情权,保证当事人对此执行有异议,并采取行政复议、提出诉讼的权利。判决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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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次,应严格依据下列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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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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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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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加处罚款的决定必须依法作出并送达给当事人。加处罚款是行政机关对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采用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又是一个建立在前处罚决定之上的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加处罚款决定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且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此时这个新的行政行为才能生效。加处罚款的作出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处罚决定中直接告知当事人,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每日加处3%的罚款”;二是在行政决定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单独作出一个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即未在处罚决定中明确加处罚款和计算标准,又未单独作出加处罚款的决定的,仅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视为未作出加处罚款的决定,对加处罚款部分不予执行。

二,应当保证当事人(行政决定的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复议、诉讼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不得对加处罚款进行司法强制执行。加处罚款既然作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此,当事人对加处罚款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的期限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依法计算。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政机关在处罚决定中一并明确加处罚款及标准的,应当自加处罚款内容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有哪些?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来说,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2.陈述和申辩;
3.制作执行决定书;
4.送达;
5.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接到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有哪些?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 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 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直接强制是一种实力较强的强制方式,因此其运用在不违背现行立法规定之外,还必须坚持一定的合理度。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来说,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2.陈述和申辩; 3.制作执行决定书; 4.送达; 5.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接到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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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怎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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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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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金的执行相同于金钱给付的执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方法和措施适用于罚金的强制执行。
  罚金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因为,罚金只是对犯罪人个人的惩罚,而不对其家庭成员的处罚。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对犯罪人家庭成员所有的财产不能以犯罪人应当缴纳罚金为由予以强制执行,除非犯罪人家庭成员自愿以其财产缴纳犯罪人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9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折抵。”根据这条规定,已处的罚款应当折抵罚金,且应当在罚金判决书中明确予以折抵。当罚金进入执行程序后,已被罚金折抵的同额罚金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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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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