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报废的车辆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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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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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强制报废的车辆有哪些?

一、强制报废的车辆有哪些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车强制报废后,车牌是否保留

车强制报废后,想保留车牌需要当事人申请,并且满足一定的条件。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中,有一条是机动车达到了规定的使用年限。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机动车,对应的使用年限并不一样。对于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向机动车回收企业申报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 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如果不报废还继续驾驶上路的话,一旦被交警查到那就是12分罚款2000以下,同时还会没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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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废的车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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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强制报废年限
1. 非营运小型和微型汽车: 无明确期限,需通过年度安全检测。 2. 出租车: 报废年限为8年。 3. 运营性质的大型和中型汽车: 报废年限为20年。 4. 轻型客车和微型货车: 报废年限分别为12年和15年。 5. 半挂牵引车: 报废年限为15年。 6. 大型和中型旅游巴士及公路客运车辆: 报废年限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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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车辆被强制报废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车辆被强制报废如何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车辆被强制报废怎么办
如果车辆确定达到法定报废标准的,应当被强制报废,如果对此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强制报废的情形:
一是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是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是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是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其中,第一条“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主要针对的是营运车辆。在新规中,对营运车辆规定了明确的使用年限。比如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年限为9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小型教练载客汽车,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年限为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正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为12年;其他摩托车、公交客运汽车使用年限为13年。
在车辆报废程序当中,车管部门还有“监销”的环节,也就是每报废一批车辆,车管所的民警会到回收公司,核对每辆报废车子的相关信息,确保销毁的报废车辆准确。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就遇到了车管所河西分所的民警正在双回公司“监销”一批报废出租车,这批出租车的车顶已被切割,不能再流回市场。
国家会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进行引导报废。比如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公里后,交管部门会视车况对车主提出报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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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废车辆不报废应该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强制报废车辆不报废应该怎么样办问题解答如下, 车辆是有使用年限的,到了特定时间需要进行报废,有些车辆没有按时年审的话,交通部门会对该车做出强制报废的处罚。强制报废的时候驾驶员就要将车开去报废了,但有些人不肯报废,那么强制报废车辆不报废怎么办?
强制报废车辆不报废怎么办
首先,养路费用会继续发生,并加收高额的滞纳金。车辆到了报废期后,一些车主既不对车辆进行年度审验,也不再给车辆缴纳任何费用。“反正是到了报废期,还缴什么费用!”一些车主这样认为。但是如果不去给车辆办理报废手续,这时车辆的各项费用还是会继续发生,如果不按期缴纳,尤其是养路费用,还会产生高额的滞纳金,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
其次,如果车辆外借,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为车辆没有报废,车辆登记的信息还是原车主的信息,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原车主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车主还要承担全部罚款费用。
再者,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各种机件老化,极易发生各种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车辆到达报废期后,刹车、转向、线路等各种机件老化,存在很多隐患,轻者会发生抛锚,重者会发生自燃、爆胎、刹车失灵等严重事故,给自己和他人人身、财产带来危害。
因此来说,车辆达到报废期后,要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机动车报废手续应这样办理:
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的机动车,应带着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号牌、行车证和原车,
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郑州地区的报废机动车到河南中联再生利用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省金回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三家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这三家机动车回收企业都派驻有监销民警常驻办理,联系电话:68903820),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然后车主再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去办理销养路费等其他车辆相关手续,报废手续就算完成。
根据公安部的规定,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再购车办理新车入户,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这项规定已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被交警强制报废车辆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对于被交警强制报废车辆要怎样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驾驶报废车辆交警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报废汽车拥有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家用小型轿车,无强制报废年限。家用的非运营的小、微型载客汽车,检验年限为:使用6年以内,两年检验一次;使用6年至15年,一年检验1次;使用15年以上,一年检验2次。如果检验合格可继续驾驶。第21年起,每3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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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多少年强制报废?
根据规定,私人机动车主要包括5座豪华轿车和7座豪华越野车,不包括运营性质的小型或微型汽车。 对于非营利性质的此类汽车,无明确使用寿命限制,但当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需遵循国家报废政策进行引导性报废。 若使用年限超过15年但行驶里程未满60万公里,需每年接受两次年度检查,不符合标准则强制执行报废。 租赁公司车辆使用年限通常限定为8年,到期后进行引导性报废。 对于商用货车及客车,皮卡车使用年限为15年,到期后进行引导性报废。 中型出租客运汽车及重、中、轻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使用年限均为15年,到期后进行强制性报废。 微型载货汽车使用年限为12年,到期后同样受引导性报废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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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车辆强制报废的情形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车辆强制报废的情形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是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二是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是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是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如果车辆确定达到法定报废标准的,应当被强制报废,如果对此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三、车辆报废补贴标准是什么车辆强制报废补贴规定:强制报废是没有补贴的。提前报废才有补贴。根据有关规定,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为: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20千克(含1202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报废车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车辆报废补贴标准: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8000元,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13000元,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9000元,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6000元,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8000元,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11000元,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7000元,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5000元。随着国家不断的变化,报废车辆政策不断的变化,未来将会也有一大批车辆将会强制报废,这照片那个情况在大城市非常的严重,就车辆在路边占停车位,并且还污染空气,这跟报废车辆也有一定的关系,如果未来大批量强制报废车辆将会给人们带来更大的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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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废车辆补贴应该如何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强制报废车辆补贴应该如何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首先,养路费用会继续发生,并加收高额的滞纳金。车辆到了报废期后,一些车主既不对车辆进行年度审验,也不再给车辆缴纳任何费用。“反正是到了报废期,还缴什么费用!”一些车主这样认为。但是如果不去给车辆办理报废手续,这时车辆的各项费用还是会继续发生,如果不按期缴纳,尤其是养路费用,还会产生高额的滞纳金,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
其次,如果车辆外借,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为车辆没有报废,车辆登记的信息还是原车主的信息,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原车主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车主还要承担全部罚款费用。
再者,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各种机件老化,极易发生各种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车辆到达报废期后,刹车、转向、线路等各种机件老化,存在很多隐患,轻者会发生抛锚,重者会发生自燃、爆胎、刹车失灵等严重事故,给自己和他人人身、财产带来危害。
因此来说,车辆达到报废期后,要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机动车报废手续应这样办理:
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的机动车,应带着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号牌、行车证和原车,
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郑州地区的报废机动车到河南中联再生利用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省金回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三家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这三家机动车回收企业都派驻有监销民警常驻办理,联系电话:68903820),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然后车主再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去办理销养路费等其他车辆相关手续,报废手续就算完成。
根据公安部的规定,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再购车办理新车入户,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这项规定已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车辆强制报废后违章还要处理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车辆强制报废后违章还要处理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汽车报废,有违章也要处理,否则还是会影响车主的信用分,对以后的生活带来不方便的影响。如果马上要报废的车辆违章不处理:不处理的话,会催交纳,甚至影响到同户名称下别的车辆。
汽车报废流程:领申请表登记审核验车交行驶证、车牌缴费回收公司照像查验情况审批办公室盖章注销汽车档案。
①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②登记并审核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对车辆查验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书》;
③车主持《汽车报废通知书》到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送交车辆;
④回收企业经查验《汽车报废通知书》后将车辆,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并进行照相、开具《报废汽车回收汪明》和支付残值;
⑤车主持《申请表》、《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照片,经查验、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一、办理报废登记有关程序和要求: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5、车主持《变更表》、《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二、报废途经
1、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向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2、车管所将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3、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4、回收企业再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5、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强制报废车辆车主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养路费用会继续发生,并加收高额的滞纳金。车辆到了报废期后,一些车主既不对车辆进行年度审验,也不再给车辆缴纳任何费用。“反正是到了报废期,还缴什么费用!”一些车主这样认为。但是如果不去给车辆办理报废手续,这时车辆的各项费用还是会继续发生,如果不按期缴纳,尤其是养路费用,还会产生高额的滞纳金,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
其次,如果车辆外借,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为车辆没有报废,车辆登记的信息还是原车主的信息,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原车主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车主还要承担全部罚款费用。
再者,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各种机件老化,极易发生各种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车辆到达报废期后,刹车、转向、线路等各种机件老化,存在很多隐患,轻者会发生抛锚,重者会发生自燃、爆胎、刹车失灵等严重事故,给自己和他人人身、财产带来危害。
因此来说,车辆达到报废期后,要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机动车报废手续应这样办理:
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的机动车,应带着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号牌、行车证和原车,
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郑州地区的报废机动车到河南中联再生利用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省金回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三家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这三家机动车回收企业都派驻有监销民警常驻办理,联系电话:68903820),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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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的规定,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再购车办理新车入户,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这项规定已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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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强制报废怎么办
车主单位或个人提出报废申请;单位或个人携报废车辆汽车行车证(或复印件)、交车人本人身份证到市金属回收总公司交车办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行车证、车牌照等到市车管所办理户籍注销登记。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交通局、运管处办理养路费、营运费注销固定资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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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被交警强制报废车辆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首先,养路费用会继续发生,并加收高额的滞纳金。车辆到了报废期后,一些车主既不对车辆进行年度审验,也不再给车辆缴纳任何费用。“反正是到了报废期,还缴什么费用!”一些车主这样认为。但是如果不去给车辆办理报废手续,这时车辆的各项费用还是会继续发生,如果不按期缴纳,尤其是养路费用,还会产生高额的滞纳金,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
其次,如果车辆外借,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为车辆没有报废,车辆登记的信息还是原车主的信息,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原车主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车主还要承担全部罚款费用。
再者,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各种机件老化,极易发生各种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车辆到达报废期后,刹车、转向、线路等各种机件老化,存在很多隐患,轻者会发生抛锚,重者会发生自燃、爆胎、刹车失灵等严重事故,给自己和他人人身、财产带来危害。
因此来说,车辆达到报废期后,要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机动车报废手续应这样办理:
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的机动车,应带着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号牌、行车证和原车,
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郑州地区的报废机动车到河南中联再生利用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省金回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三家机动车回收企业办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这三家机动车回收企业都派驻有监销民警常驻办理,联系电话:68903820),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然后车主再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去办理销养路费等其他车辆相关手续,报废手续就算完成。
根据公安部的规定,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再购车办理新车入户,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这项规定已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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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废车辆如何注销
车辆强制报废注销流程:准备车主身份证明、车辆登记证、行驶证、两块号牌及相关单位证明文件,前往有资质的企业申报解体并获回收证明,再到车管所领取《机动车报废单》并办理注销手续。若因事故报废,需携带事故证明材料;被扣留报废,需获取扣留部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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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驾驶强制报废期的车辆该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驾驶强制报废期的车辆该如何处罚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的回收、拆解和机动车的修理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拼装车,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如何认定为报废车辆?
那么,机动车强制报废有什么相关规定和限制呢?“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包括《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所指的两类报废机动车,主要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
根据《汽车报废标准》、《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达到使用年限的车辆一般都应当报废,达到使用年限的法定车辆如果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所以车辆已达到使用年限,又没有年检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报废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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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迟检被强制报废后违章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驾驶报废车辆交警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报废汽车拥有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家用小型轿车,无强制报废年限。家用的非运营的小、微型载客汽车,检验年限为:使用6年以内,两年检验一次使用6年至15年,一年检验1次使用15年以上,一年检验2次。如果检验合格可继续驾驶。第21年起,每3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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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废车辆的几种情形
1、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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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车辆到了强制报废期,但找不到车了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车辆报废找不到车主怎么办进行强制报废。内容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
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六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第十一条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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