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弃婴落户问题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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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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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弃婴落户问题的相关规定是在给弃婴上户时需要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只能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收到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2024弃婴落户问题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弃婴落户问题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为弃婴上户口需要的材料:

(一)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二)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三)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四)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五)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六)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

二、收养弃婴有哪些手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弃婴的收养手续应按照以下规定:

(一)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需要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体检证明。

(二)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收养人可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浙江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关出具《子女情况证明》。

(四)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检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五)由县(市、区)民政局按有关规定发布弃婴(儿童)寻亲公告。

(六)公告期满60天无人认领的,收养人可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弃婴大多都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但是,就算是没有人领养这些弃婴,社会福利机构一般也会给弃婴落户的。办理弃婴落户的这件事情无论如何都需要到所在地的派出所去详细查询一下所需要的证明材料,总之,也不能一直等到弃婴被人收养的时候才给孩子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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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弃婴落户问题的规定是怎样的
要为弃婴办理户口,要进行事实收养登记流程,登记后才能上户口。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的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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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集体户口小孩落户的相关问题
国家的户籍制度应该差别不大,小孩出生随父亲随母亲都可以,如果父母的户口不在一起,需要小孩未遂另一方落户证明,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小孩的出生证明,到所管辖的派出所户籍申请落户,但是集体户口可能不行,需要有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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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弃婴怎么处罚的?
弃婴的行为若是不构成犯罪的,被遗弃孩子的父母通常会被公安机关责令支付罚款,情节严重一些的,还会被拘留。若是遗弃孩子的行为已经入罪,此时法院可能会按照遗弃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相关规定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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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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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问题非婚生子女怎么办
首先应该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有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也可以接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并保存好缴费的收据。缴费的数额一般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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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收养一个孩子。是我在外面捡回来的。请问山东私自收养弃婴怎么落户啊 谢谢
[律师回复]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我的朋友想要收养一个弃婴,不知道可不可以,想问问上海收养弃婴有什么相关内容规定吗?
[律师回复]
一、私自收留弃婴办理收养登记的范围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也就是说,凡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都属于我们收养登记的范围。
《收养法》第二十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根据此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也属于民政部门登记的范围。
另外,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二、私自收留弃婴到哪里办理收养登记
(一)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这与婚姻登记不同,主要考虑收养登记数量比婚姻登记少,政策性强,收养登记机关设在县以上民政部门比较合适。
根据被收养人的种类,我们又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这样规定例于收养登记机关了解弃婴和儿童的情况。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二)外国人收养我国儿童,必须亲自到被收养儿童户籍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指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手续。
三、私自收留弃婴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
1.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因为收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必须要求收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这样便于登记机关对收养当事人收养意愿的真实性和收养人资格的审查。
2.申请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有效证明。
收养人所在单位必须是有人事部门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才有效。
该证明一般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3)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儿的,须提供该孤儿所在的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
(4)申请收养弃婴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
(5)申请收养有残疾的儿童,还须提供县级医疗单位或该残儿所在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
3.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上述证件后,应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真实的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二)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收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具体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有配偶的,对夫妻双方的情况都要进行审查。
2.审查申请人真实的收养目的。收养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
3.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审查被收养人的情况,看其是否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已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登记机关还要了解他(她)对收养的意见。审查被收养人的来源,对收养弃婴的一定要认真审查,要进行必要的调查,不要急于办理收养登记,防止假弃婴。
5.审查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三)登记
经过认真的审查,掌握了申请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后,即可以决定是否准予登记。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记的,也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
私自收留弃婴的个人通过以上程序办理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即可成立,接下来就要给收养的孩子办理入户登记了,带上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书面申请报告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手续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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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相关问题
1、当事人双方须有自愿离婚的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2.当事人须对子女和财产作适当处理。3、办理过结婚登记。4.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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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一个我朋友18岁,因为在路上看到一个弃婴就想收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18岁能收养弃婴吗?
[律师回复] 《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有一般收养和特殊收养两种,因此,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亦可分为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收养行为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法律对此三方民事活动的主体条件分别做出了要求:
1、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子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
基于收养关系主体身份的多样性,从有利于收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正常发展的需要出发,《收养法》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收养条件,也相应作了特殊规定。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中国《收养法》第7条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即不受以下条件的限制: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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