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事证据规则,从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举债,提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应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如果仅仅是在离婚后,法官还可以根据事实、情理和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对虚构的借条可不予确认。
首先,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很多时候借钱的时候仅仅有个借条,借条一般也不会写明资金的用途,即便有的会有借款合同,但是一般也不会写明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具体情况,而仅仅是写上资金周转或者经营等,并且这些借款一般都金额比较大。这样就会导致有的时候债权人要求借款人配偶承担还款责任的时候,有可能不会支持。因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然,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就是需要一方借款的时候,如果资金打入了共同开办的企业或者共同经营的事务,或者资金直接进入了另一方的账户等情形就比较好举证,但是如果没有这些证据就比较麻烦,并且有的时候还是打入了其他第三方个人的账户,这样确实也有可能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还真有可能是故意虚拟债务,转移共同财产的。
如果是真是的借贷,建议债权人要求借款人配偶双方签字,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合同上签字并按手印,即便是没有用到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这也能说明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逾期还款,也是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还款的。
在现实生活中,复杂的案件远比我们理论上讨论的要多得多,很多离婚案件中,甚至有一方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来要求对方偿还,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可以根据双方忠实义务,也就是配偶权的规定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