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过失犯罪有同案犯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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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旭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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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过失犯罪是没有同案犯的,如果有同案犯的话属于故意犯罪。不过,如果是两位以上自然人共同过失犯罪的话,也是按照当事人所犯的罪行分别进行处罚的,如果是同案犯的话,就是按照主犯和从犯进行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过失犯罪有同案犯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过失犯罪同案犯吗?

过失犯罪没有同案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法院审理过失犯罪的时间是多久?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关于过失犯罪,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可能也是两位工作人员都没有意识到可能会发生的危害结果,但不能说这两位工作人员属于同案犯,同案犯大多都是提前就已经预谋好的。也就是说,只有在故意犯罪中才有同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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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失共同犯罪中是否有主犯从犯之分
在过失共同犯罪中应当区分主犯、从犯。一般来说在实施过失行为时处于领导支配地位,或者个人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应当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为过失主犯。居于被领导被支配地位,或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较小作用的,应当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各行为人地位相当应当承担同等责任。比如大兴安岭火灾有关领导就是过失主犯,林场工作人员就是过失从犯,区分主犯、从犯才能做到量刑中的客观公正,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则。因此,过失共同犯罪中区分主犯、从犯是完全有必要的。
侯国云教授认为:“实行犯、教唆犯、帮主犯都可以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教唆和帮助都应当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为前提,在所谓过失教唆、过失帮助的场合,教唆者和帮助者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起到银器、帮助其他行为人的客观作用,如果教唆者和帮助者本身没有故意是不能够成立教唆犯和帮主犯的,共同过失行为应该被限定为共同实行行为,即只有直接参与造成危害结果的人才能成立过失共同犯罪,过失教唆和过失帮助不应当包括在过失共同犯罪共同行为的内容中。
有以下理由:
(1)从刑法的谦抑主义出发,应该认为过失教唆和过失帮助行为不具有可罚性,因为过失教唆和过失帮助和危害结果的联系只是很偶然的,如果承认过失教唆犯和过失帮主犯就会株连无辜,又任意扩大刑罚打击面之嫌疑。
(2)如果承认过失教唆犯和过失帮主犯就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由于共同过失犯罪中各行为人主观上都是过失,他们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联合起来共同实施过失犯罪,这种没有罪过联系的行为之间至多只能存在纯客观的联系,将这种纯客观的引起或帮助了他人的过失犯罪行为称为过失教唆行为和过失帮助行为,似乎有客观归罪之嫌,因而是不可取的。因此很多学者主张对过失帮助和过失教唆的场合按《刑法典》中“但书”规定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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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是怎么规定的?共同犯罪分几种
[律师回复] 实践中,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是怎么规定的,共同犯罪分几种请看下文。
1、主犯及主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可见主犯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人,另外一类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对于主犯的处罚,刑法有非常具体的规定。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类型犯罪中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及从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刑法的上述规定,从犯分为两类,一类是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另外一类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人。考虑到从犯仅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辅助作用,因此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协从犯及协从犯的刑事责任所谓协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他们是在他人威胁下、并非完全自愿参加犯罪的人。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及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教唆犯是指以利诱、怂恿、诱导、蛊惑他人进行犯罪的人。成立教唆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必须有积极的教唆行为。至于教唆行为的模式,刑法没有限制。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指示,也可以是哀求;可以是威胁,也可以是利诱。总之,教唆的方式多样,只要是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都可以认定为教唆行为;
(3)必须具有教唆的故意。在教唆的同时他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的故意。《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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