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张X与贵州某工程公司通过电话、微信达成口头协议,由张X承包地坪漆施工工程,完工对账后公司玩“失踪”,后提出降价结算,张X不甘接受遂起诉,案件经一审、二审后进入再审。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张X与贵州某工程公司通过电话、微信达成的口头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聂嘉仪律师指出,本案属于典型的承揽合同纠纷,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协议及沟通记录同样受法律保护。
(一)口头合同的效力认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了合同订立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在张X与贵州某工程公司通过电话、微信就工程承包事宜进行沟通并达成合意,该口头协议符合合同订立的形式要求,具有法律效力。聂嘉仪律师分析,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可以证明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重点提示: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电子通信记录等证据对于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内容至关重要。
(二)证据的认定与采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双方仅依靠电话、微信等碎片化沟通方式就工程单价达成合意,这些零散的沟通记录语义模糊,存在多种解读可能。聂嘉仪律师表示,承办律师通过对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工程量确认单等碎片化证据进行全面、系统的整理,构建时间轴,复盘交易全程,并参照行业标准,剖析履约细节,最终辅助再审的审判人员查明双方达成合意时的真实意思表示。重点提示:对于证据的梳理和分析要全面、细致,结合时间轴和行业标准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新法规变化及影响
《民法典》相较于之前的合同法,在合同订立形式上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可以视为书面形式,更加适应了现代社会电子通信的发展。在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成为了重要的证据。聂嘉仪律师认为,新规使得电子通信记录在合同纠纷中的证据地位更加明确,对于类似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有电子沟通记录的案件,提供了更有利的法律支持。
1.证据先行:在交易过程中,及时保留与交易相关的各种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工程量确认单等,并进行系统的整理和保存。聂嘉仪律师提醒,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对于案件的胜诉至关重要。
2.合理维权:当发生合同纠纷时,首先可以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专业律师介入:在涉及复杂的合同纠纷时,聘请专业律师进行代理非常重要。律师可以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和处理,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聂嘉仪律师建议,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要综合考虑律师的专业领域、经验和口碑等因素。
本案的再审胜诉表明,即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协议同样受法律保护,关键在于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聂嘉仪律师的专业分析和有效代理,为张X维护了合法权益。希望类似纠纷中的当事人能够增强法律意识,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也祝愿大家在商业活动中能够顺利履行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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