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需要那些证据才能定罪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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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旭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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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2、被害人所作的陈述,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3、如可证明有性行为发生的场物品类证据,如遗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迹、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4、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
强奸罪需要那些证据才能定罪

一、强奸罪需要那些证据才能定罪

强奸案件的证据应当有:

1、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如在麻醉类强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饮料中添加春 药、麻醉剂的现象,此类物证也 需要结合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所作的陈述,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事实,被害人的陈述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3、精斑检验鉴定、DNA鉴定:如可证明有性行为发生的场物品类证据,如遗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迹、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这类物证一般需要结合鉴定结论予以印证。

4、被告人口供(当然其他证据充分,没有被告人口供也可定罪)及相关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为直接主体,其证据较为直观。

确定是否为强奸,还要丛发案时间、发案地点、男女双方认知程度、衣物有无在案发时被撕破以及报案时间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

二、强奸罪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立案的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

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符合强奸罪的特征,但妇女未告发,以后又多次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可不再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第一次强奸之后,男方利用女方不敢声张的弱点,采用威胁方法继续纠缠女方,使其忍辱从奸,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强奸的暴力程度其实也是蛮高的,主要是为了压制被害女性的反抗,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很容易造成女性人身受伤。所以强奸罪侵犯的法益就是复杂的,包括女性的性自由权和人身权。当然也只有在认定构成了强奸罪之后,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很多时候,犯强奸罪的都是男子,但是妇女在教唆男子或者帮助男子强奸的时候,可以作为强奸罪的共同犯罪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结合证据判断。因此,在发生强奸案后,受害人一定要尽快的向公安机关报案,方便侦查机关能够收集到有效证据,如果间隔时间较长的话,公安机关很有可能就不会立案了,因为此时的证据大部分都已经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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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需要那些证据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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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证据才算强奸罪
在提起关于强奸罪的诉讼时,所涉及的证据类型主要涵盖如下几类:首先,直接证据包括了被害者的陈述、见证人的陈述、实地勘察的记录、法医学的评估结论等等,这些都是能够直接证实犯罪行为真实性的证据;其次,间接证据则包括了犯罪现场遗留下的各种痕迹、物品以及视频监控录像、通讯记录等,尽管它们无法直接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但是可以通过这些间接证据来推测出犯罪行为可能发生的情况;再者,书证包括了医疗记录、伤势鉴定、报警记录等,这些都能证明受害者确实受到了侵害;此外,物证包括了犯罪工具、受害者的衣物、现场遗留物等,这些都能证明犯罪行为确实发生过;还有,证人证言包括了目击证人和知情者等,他们的证词对于证明犯罪行为的真实性至关重要;最后,被害人的陈述也是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证据之一,他们对犯罪行为的描述和陈述是证明犯罪行为真实性的关键。除此之外,还包括了鉴定意见,例如DNA鉴定、指纹鉴定等,这些都是能够证明犯罪行为真实性的技术鉴定意见。总的来说,以上这些证据类型都是证明强奸罪成立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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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奸需要哪些证据才算成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只要有证据证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都构成罪。
认定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女的,都构成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罪。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认定罪的相关证据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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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需要什么证据才能定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强奸罪需要什么证据才能定罪问题解答如下, 罪取证一般是最先从考虑从内获得嫌疑人的体液(),受害人身上提取嫌疑人留下的线索,包括毛发、皮屑、体液(含汗水、口水、血液)、纤维等,环境许可还可考虑指纹、掌纹、脚印等许多线索,当然有视讯影音证据,那就最好了。采集证据需要根据情况来决定,总之线索可能很多,但办案的人是否有这个耐心,是否愿意作为,就很难说了。此外,被侵犯者,一定要在被侵犯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去医院或者法医保全证据,提取身上可能存留的嫌疑人线索。残留在体内的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就无法再被检出。
和自愿性行为最大的区别是是强迫发生的,所以除了上述物证外,还需要证明受害人是被强迫的,因此一般需要检视是否遭受暴力、恐吓、拘禁等行为。大多数案件中,受害人曾被暴力虐待,因此会留下伤痕。至于恐吓和拘禁,要取证就很难了。大多数案最后证据不足就在此处,无法证明是被强迫的,基于无罪推定的法理精神,只能认定无罪。因此,在遇到行为时,无论对方用何种手段,都至少要反抗一下,留下点伤痕什么的,才好定案,不然只能徒呼奈何。
案是公诉案,受害人报警后,警方侦破,捕获后会提起公诉,此时受害人不是原告,而是证人。被告方律师可能会对证人发起质询,语言上可能会有滋扰,这个时候可以向法庭提出反对。至于检方的辩护、证据,那是检方负责,受害人只需要配合检方完成证据调查,以及庭辩可能需要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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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没有证据能说强奸吗?
只有当事人的口供,没有实际的证据去报警,不能够直接认定就是强奸罪的。被害者可以从其他方法或者找到,作案时的衣物或者被侵犯时的伤口,都可以作为证据来告发侵权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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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奸罪需要什么证据才能定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强奸罪需要什么证据才能定罪问题解答如下, 罪取证一般是最先从考虑从内获得嫌疑人的体液(),受害人身上提取嫌疑人留下的线索,包括毛发、皮屑、体液(含汗水、口水、血液)、纤维等,环境许可还可考虑指纹、掌纹、脚印等许多线索,当然有视讯影音证据,那就最好了。采集证据需要根据情况来决定,总之线索可能很多,但办案的人是否有这个耐心,是否愿意作为,就很难说了。此外,被侵犯者,一定要在被侵犯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去医院或者法医保全证据,提取身上可能存留的嫌疑人线索。残留在体内的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就无法再被检出。
和自愿性行为最大的区别是是强迫发生的,所以除了上述物证外,还需要证明受害人是被强迫的,因此一般需要检视是否遭受暴力、恐吓、拘禁等行为。大多数案件中,受害人曾被暴力虐待,因此会留下伤痕。至于恐吓和拘禁,要取证就很难了。大多数案最后证据不足就在此处,无法证明是被强迫的,基于无罪推定的法理精神,只能认定无罪。因此,在遇到行为时,无论对方用何种手段,都至少要反抗一下,留下点伤痕什么的,才好定案,不然只能徒呼奈何。
案是公诉案,受害人报警后,警方侦破,捕获后会提起公诉,此时受害人不是原告,而是证人。被告方律师可能会对证人发起质询,语言上可能会有滋扰,这个时候可以向法庭提出反对。至于检方的辩护、证据,那是检方负责,受害人只需要配合检方完成证据调查,以及庭辩可能需要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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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证据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的证据考察涉及多个方面:被害者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词、现场遗留的物证如体液、毛发等,以及受害者被撕裂的衣物等。此外,嫌疑人在侵犯过程中在受害者衣物上留下的物证和现场遗留的麻醉剂等也是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共同构成了认定强奸罪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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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奸没现场证据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强奸没现场证据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上的“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换句话说,就是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有罪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要求是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具体到罪,一样需要依据确实充分、查证属实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对罪的客观违法要件(主体、行为、对象、结果等)以及主观责任要件(故意、责任能力等)构成要件的事实进行认定。
如果一个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那么侵害人就会被依据“疑罪从无”判决为“罪名能不能成立”,逃脱刑事追究。
因此,如果受到性侵,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并千方百计保护和保留证据,全力防止坏人的现象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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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没现场证据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强奸没现场证据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上的“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换句话说,就是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有罪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要求是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具体到罪,一样需要依据确实充分、查证属实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对罪的客观违法要件(主体、行为、对象、结果等)以及主观责任要件(故意、责任能力等)构成要件的事实进行认定。
如果一个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那么侵害人就会被依据“疑罪从无”判决为“罪名能不能成立”,逃脱刑事追究。
因此,如果受到性侵,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并千方百计保护和保留证据,全力防止坏人的现象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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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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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要什么证据才能定罪
1、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2、被害人所作的陈述,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3、如可证明有性行为发生的场物品类证据,如遗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迹、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4、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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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诬陷强奸要什么证据
[律师回复] 对于被诬陷强奸要什么证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主观故意在客观要件方面,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因此,涉嫌诬告陷害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获取有关证据,并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一般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书证,合同协议、信件等
其次是物证,物证和书证有时会让人混淆,并不是所有的文字材料都是书证,也有可能是狭义的物证视听资料,即一些视频、语音等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其实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而且对于他们提供的信息,一定要严格审查,是否真实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当然,并不是提供了证据就是可信的,不管何种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 视听资料
(五) 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 鉴定意见
(八) 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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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男方强奸要什么证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告男方需要的证据
如果有证据,比如现场遗留物,嫌疑人的毛发,留有嫌疑人体液的物品等,可以提交给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报案,由公安机关勘察现场,搜集证据,对被害人进行法医鉴定等等。
罪的证据
罪作为一种严重暴力犯罪,其侵犯的法益既包括妇女()对于性的自主决定权,也涵括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在女性权利日益受到重视的当下,案件以其轰动性与话题性而备受公众瞩目,由于其极易在短时间内引发社会恐慌情绪,同时又涉及妇女隐私权、女性暴露着装等敏感议题,历来身处漩涡之中。公安机关对犯罪一直保持严打的高压姿态,这种从严从速的侦查办案思路一方面有效地震慑了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致使控方在证据体系的建构上存留有瑕疵甚或漏洞,导致整个案件迷雾重重,达不到《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判例一:
孙某涉嫌罪一案,()甬镇刑初字第269号判决书查明:2月1日23时48分许,被告人孙某在镇海区骆驼街道丽亭会所娱乐期间,以聊天为名将受害人雷某丙骗入333空包厢内,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对受害人雷某丙实施了、抠摸等猥亵行为,之后又在该包厢内的舞池地上强行对受害人实施奸淫。判决书呈列的证据包括受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五组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与现场照片、门诊病历与情况说明、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监控录像及被告人供述等。其中,被告人一直坚称其未对受害人实施过性侵犯。
判例二
胡某某涉嫌罪一案,()金浦刑初字第587号判决书查明浦江国际鼎红KTV唱歌并相约吃夜宵,后于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胡军政明知受害人周某处于生理例假期间,不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将受害人周某带至浦江县百岁宾馆8516房间内,以暴力手段强行和周某发生性关系。在此期间,受害人周某多次通知同事钟某前来解救,凌晨4时45分许,钟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判决书呈列的证据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受害人周某的陈述,三组证人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检查照片、门诊病历、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其中,被告人一直坚称受害人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
怎么才算构成强奸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才算构成强奸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1款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男性不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强有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以家人安危等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的,不能一律视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也就是说行为人有没有利用这种特殊的关系,如果没有使用这种关系,双方完全是自愿发生性行为,则不以罪论处。。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假冒治病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奸女等等。如果用硬物将其打晕后进行,则属于非常明显的经暴力方式进行,而不是“其他手段“。
(2)罪在客观上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构成罪的最关键的环节。也就是是否违背妇女意识和其发生性行为,是认定罪的关键。在实际案例中,有妇女事先表示同意,但行为人真正实施行为时,妇女则明确表示反对的。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进行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更不能以其职业或者工作场所来进行判断。因为其作风好环问题,并不能用来证明没有违背其意志的标准。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其他妇女的,以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女子也可以构成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以外的行为满足的,则就不能构成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等其他罪名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包括让其写“自愿发生性行为“之类的保证书等),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行为的,不构成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一般不宜以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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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怎样的证据才能定罪
强奸罪证据包括被害者陈述、目击证言、监控录像和相关液体物质。我国刑诉法规定八类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者陈述、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记录和视听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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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算构成强奸罪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才算构成强奸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36条第1款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男性不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强有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以家人安危等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的,不能一律视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也就是说行为人有没有利用这种特殊的关系,如果没有使用这种关系,双方完全是自愿发生性行为,则不以罪论处。。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假冒治病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奸女等等。如果用硬物将其打晕后进行,则属于非常明显的经暴力方式进行,而不是“其他手段“。
(2)罪在客观上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构成罪的最关键的环节。也就是是否违背妇女意识和其发生性行为,是认定罪的关键。在实际案例中,有妇女事先表示同意,但行为人真正实施行为时,妇女则明确表示反对的。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进行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更不能以其职业或者工作场所来进行判断。因为其作风好环问题,并不能用来证明没有违背其意志的标准。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其他妇女的,以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女子也可以构成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以外的行为满足的,则就不能构成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等其他罪名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包括让其写“自愿发生性行为“之类的保证书等),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行为的,不构成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一般不宜以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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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强奸罪如果没有证据光靠口供可以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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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内,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有特指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上海、四川、河南等地却先后发生了丈夫强迫妻子与其进行性行为的案件,并且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亦多有分歧。婚内存在不存在,“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犯罪,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司法界一直争议很大。
2、所谓婚内,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我国婚姻法只有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其中并没有涉及到婚内的条文。立法上一直没有一个很好很明确的解释,在维护夫妻尤其是妻子的权利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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