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案犯罪未遂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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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司法实务中以毒品实际的具体交付行为来作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志,既是基于对既遂形态的行为犯量的规定性,同时也是由主客观相统一的严格犯罪构成要件所决定的。一般是以毒品实际的具体交付行为来作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志,如果毒品未交付给买方的,就是贩毒未遂。
贩毒案犯罪未遂如何认定

一、贩毒案犯罪未遂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务中以毒品实际的具体交付行为来作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志,既是基于对既遂形态的行为犯量的规定性,同时也是由主客观相统一的严格犯罪构成要件所决定的。

认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需要用主客观犯罪构成要件相一致来认定。即认为:贩卖毒品的当事人在主观上要具备贩卖毒品的意图,也就是主观犯意构成,同时还需要其已经在客观上实施了有偿的毒品转让行为,就是客观的构罪要件,这两个要件是认定贩卖毒品罪既遂的主要标准。

二、贩卖毒品罪未遂的7种情形是什么

1、以实际交付为判断标准。

控制下交付,买卖双方已经实际接洽在准备进行毒品交易,未完成交易被抓获。

2、不能犯未遂。

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买卖双方已经交易成功或正在交易,认定未遂。

3、毒品进入交易状态,买卖双方就毒品交易进行磋商时被抓获,认定未遂。

4、毒品交易双方事先并未就毒品交易价格达成协议,在交易现场进行价格磋商,由于磋商不成而导致交易未完成,认定未遂。

5、毒品交易已经完成,后毒品被买家退回,退回部分认定未遂。

6、主观不明知已成功交易的毒品为假毒品,该部分认定为犯罪未遂。

7、以贩卖为目的的购入毒品,在交易现场被抓获,已经接洽交易但毒品未实际接收到毒品的成立未遂。

认定贩卖毒品罪,核心在于认定贩卖毒品行为。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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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认定贩毒犯罪未遂
在司法实务中以毒品实际的具体交付行为来作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志,既是基于对既遂形态的行为犯量的规定性,同时也是由主客观相统一的严格犯罪构成要件所决定的。一般是以毒品实际的具体交付行为来作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志,如果毒品未交付给买方的,就是贩毒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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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贩毒未遂怎么认定
在司法实务中以毒品实际的具体交付行为来作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志,既是基于对既遂形态的行为犯量的规定性,同时也是由主客观相统一的严格犯罪构成要件所决定的。一般是以毒品实际的具体交付行为来作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志,如果毒品未交付给买方的,就是贩毒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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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很久没有联系的朋友,听说最近犯罪被批捕了,犯得是贩毒罪,人赃并获,现在家里人知道了非常的担心难过,请问,毒品犯罪既未遂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啊?
[律师回复] 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频发,而贩卖毒品罪则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刑事犯罪。由于毒品犯罪其自身的隐蔽性,复杂性和多样性,而刑法法律条文的稳定性和抽象性,使得很多毒品犯罪的行为在司法实践审判中都难以被准确认定。由于目前很多关于毒品犯罪既、未遂认定的标准都是不统一的,因此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就会遇到法律适用难题。所以早日对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标准形成统一的认定,对打击毒品犯罪和维护人权都是具有很积极的作用。
  而目前学术界对于贩卖毒品罪既未遂的认定存在许多观点,比如目前学术界通说的契约说,交易理论说,转移说,出手及控制说,实际行为说。
  对于上面几种司法界观点中,其价值和可取性也是值得商榷。因为从契约说看出,它已经把贩卖毒品罪认定为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作为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准,这点实际上是把民法中的合同法里面的原理引用过来,而毒品不能与普通的交易物相提并论,故此不能够简单的把民法里面买卖合同的意思达成一致的构成要件搬到刑法的犯罪认定过程中来。
  同时,交易理论说把进入交易环节当做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的认定标准也是值得批判的。虽然这种观点看起来比第一种简单的意思表示一致理论进步,可是如何把握和拿捏交易环节这个层面也是存在疑义和难题。因为在实践中存在许多与交易环节相关的案例,比如犯罪嫌疑人在去交易地点的途中,这个环节又是否属于交易环节呢?又比如说,到底上述说的交易环节是指的时间标准说还是空间标准说来界定这个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呢?
  出手及控制说认为转移毒品是此罪的既遂标志,其实质就是从贩卖毒品罪的行为特征来分析。因为此罪中的交易对象毒品如果已经完成交付则会把潜在的危险转化为现实,故此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贩卖毒品罪的特征不局限于这一个特征,因此缺乏整体联系,在司法实务中也是难以被采取的一种理论观点。
  而实际行为说,认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需要用主客观犯罪构成要件相一致来认定。即认为:贩卖毒品的当事人在主观上要具备贩卖毒品的意图,也就是主观犯意构成,同时还需要其已经在客观上实施了有偿的毒品转让行为,就是客观的构罪要件,这两个要件是认定贩卖毒品罪既遂的主要标准。通过分析我们发现这个观点是比较值得讨论,也是非常具有实践意义。
  所以笔者认为:
首先,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对犯罪的具体形态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每一种犯罪都会因为不同的停顿形态而相对应存在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四种犯罪形态。所以对于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认定也要从刑法规定的条文中寻求支撑依据。目前我国的通说都认为贩卖毒品罪是一种行为犯,所以此罪的既遂不以产生具体实际的损害为唯一的依据。而且目前我国在打击贩卖毒品罪贩卖的政策是依法从严惩罚,因而从行为犯来认定贩卖毒品罪也是极有现实意义的。
  
其次,我们从贩卖毒品罪的侵害客体认识可以发现,此罪的客体存在直接客体和间接客体。贩卖毒品罪的直接客体就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而间接客体则是公众的健康和人身利益。所以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也就会对定罪量刑有比较大的影响。那么,贩卖毒品罪作为一种侵害公众身心健康的严重犯罪,有必要通过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实行行为的进程来考虑到其对法益的具体侵害程度。所以在认定贩卖毒品罪既、未遂的标准的时候,有必要把这些方面的因素考虑进去。
  而且在贩卖毒品的行为中,毒品实际交付是否已经彻底完成,对其所能够侵害的法益的影响程度也是完全不一样的。已经实际交付的毒品,肯定会对吸食者的身心健康造成威胁,进而影响社会安稳的秩序;可是,如果贩卖的毒品还没有实际交付,那么其虽然也会在不同层面上对国家对毒品的监督和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侵害,但是由于此种形态下的毒品还没有扩散到社会大众领域,所以它所能够对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的危害和生命安全的侵害也就没有其他情形下的严重。所以说,贩卖毒品的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性以及具体的程度就是对贩卖毒品罪认定标准比较好的一个界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当贩卖毒品行为已经到达交付完成的阶段,才能够认为其所贩卖的毒品已经把潜在的危险现实化,而且也是达到了一种法益抽象危险的形态,从而就可以以此作为依据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成立。可是,如果在认定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上,过于提前的拟制既遂标志就是难以寻求理论和实践依据来作为支撑,当然更是违背刑法基本原则中的法益保护原则,更是脱离了罪责刑相适应的轨制,这些都值得司法实践吸取教训和有效的借鉴!
  我国目前刑法界对贩卖毒品罪的通说是行为犯,那么这就要求在司法实务中界定这个罪的既未遂问题的时候,需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聚合性。即我们应该采取这样的认定标准,一个完整实际意义上的贩卖毒品行为,应该不仅要包括毒品已经实际交付到买方手里,而且作为交易对象的毒品在犯罪行为中已经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交付。假使毒品的交易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交付,那么其所能够引发的社会危险也就是比较小,因为只能够表明此贩卖毒品行为是属于犯罪停止形态中的实行未终了情形。故如果在这个时候因为是贩卖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其贩卖毒品行为停止下来,没有完成毒品交付,那么就应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未遂。
  综上,我们在司法实务中以毒品实际的具体交付行为来作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志,既是基于对既遂形态的行为犯量的规定性,同时也是由主客观相统一的严格犯罪构成要件所决定的。由此看来,我们可以认为此种确定依据和标准贩卖毒品罪既、未遂的标准是有着很充分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如何认定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越过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运输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时,也是犯罪既遂。
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罪品为既遂标准,至于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等,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
相关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另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可量刑的起始年龄为年满14周岁。但应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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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未遂的认定是怎样的
在司法实务中以毒品实际的具体交付行为来作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志,既是基于对既遂形态的行为犯量的规定性,同时也是由主客观相统一的严格犯罪构成要件所决定的。一般是以毒品实际的具体交付行为来作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志,如果毒品未交付给买方的,就是贩毒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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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对贩毒未遂认定
在司法实务中以毒品实际的具体交付行为来作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志,既是基于对既遂形态的行为犯量的规定性,同时也是由主客观相统一的严格犯罪构成要件所决定的。一般是以毒品实际的具体交付行为来作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志,如果毒品未交付给买方的,就是贩毒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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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未遂犯怎么判
对于贩卖毒品未遂的量刑,会比既遂从轻一些,但具体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表现以及交易环境等因素。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比如警方的制止、买方的拒购)导致交易没有完成,那么会被视为未遂。需要注意的是,贩卖毒品属于重罪,即使是未遂,也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坚决远离毒品,不要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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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叔叔,前几年在夜店染上了毒品,不务正业,去了云南工作,最近帮朋友贩毒让查了,我想要帮忙问一下运输毒品罪犯罪未遂,贩毒100克该怎么判刑呢?
[律师回复]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认定
(一)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对于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性质认定犯罪,不能认定为走私毒品罪。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一般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二)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有四种行为方式,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因行为方式而异。
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2、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3、运输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时,也是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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