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按股份承担责任方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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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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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股东,对于公司仅仅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自己承担了出资的责任,那么后续公司的债务以及其他事物都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其该尽的责任已经完成了,完成使命之后,可以等待利润分配。
股东按股份承担责任方式是什么?

一、股东按股份承担责任方式是什么?

属于有限责任债务承担比例由公司章程约定,未约定的,按出资比例承担。

公司债务首先由公司自身承担,股东对债务无过错的,股东不承担责任;有过错的,按比例承担责任。

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民法典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

公司法》第四百七十八条【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扩展资料:

《公司法》第四百七十八条第3款的理解

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的基石,故在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可谓是在一片争议声中被确立。

诚然,在公司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已明显偏离原有的正当目的,成为部分股东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工具时,该制度在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上有着较大意义。

公司债权人。即主张揭开公司面纱的主体范围,包括民事关系的各类债权人,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国家税收等行政关系中的特殊债权等。由于该制度是为保护公司债权人而设的,故作为控股股东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主张揭开公司面纱,进而转嫁自身所应承担的风险。

举证责任。公司债权人必须对其主张进行举证:

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以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仅仅需要承担出资责任就可以,所以如果股东存在抽逃出资,出资不足等情况的时候,就需要对公司补足或者是返还,之后可能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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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方式?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方式?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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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出资是哪些,股东出资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出资是哪些,股东出资方式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出资的概述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
二、股东出资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事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德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
1、货币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能否以有价证券出资?《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东只有在将有价证券变现后,才能以该比款项出资。
2、实物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而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种类的实物,主要是动产,不动产属次要地位。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

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一般来说,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则依法交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出资方式,后者则是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行为。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要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三、股东出资的要求
1.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
(3)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
(4)上市公司:3000万元。
2.出资期限
(1)有限责任公司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允许分期出资,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
(3)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4)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①不得分期出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四、股东出资的认定规则
1.货币出资
(1)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非货币财产出资
(1)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未依法评估:先评估,后认定(新增)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先补正,后认定(新增)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可补正,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利(新增)
①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应交付,实际交付后方可享有股东权利(新增)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股权出资
(1)投资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公司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①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②已被设立质权;
③已被依法冻结;
④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等。
(3)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新增)
①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例如,该股权仍在法定限售期或股份锁定期内);
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③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书面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4.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新增)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可以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予以认定。
5.以违法犯罪所得货币出资(新增)
以、、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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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出公司股份方式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股东退出公司股份方式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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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出资是什么,股东出资方式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东出资是什么,股东出资方式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出资的概述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
二、股东出资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事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德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
1、货币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能否以有价证券出资?《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东只有在将有价证券变现后,才能以该比款项出资。
2、实物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而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种类的实物,主要是动产,不动产属次要地位。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

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一般来说,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则依法交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出资方式,后者则是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行为。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要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三、股东出资的要求
1.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
(3)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
(4)上市公司:3000万元。
2.出资期限
(1)有限责任公司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允许分期出资,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
(3)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4)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①不得分期出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四、股东出资的认定规则
1.货币出资
(1)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非货币财产出资
(1)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未依法评估:先评估,后认定(新增)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先补正,后认定(新增)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可补正,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利(新增)
①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应予支持。
(5)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应交付,实际交付后方可享有股东权利(新增)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应予支持。
3.股权出资
(1)投资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公司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①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②已被设立质权;
③已被依法冻结;
④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等。
(3)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新增)
①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例如,该股权仍在法定限售期或股份锁定期内);
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③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书面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4.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新增)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可以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予以认定。
5.以违法犯罪所得货币出资(新增)
以、、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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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出资的概述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股东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
二、股东出资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事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德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
1、货币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能否以有价证券出资?《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东只有在将有价证券变现后,才能以该比款项出资。
2、实物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而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种类的实物,主要是动产,不动产属次要地位。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

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一般来说,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则依法交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出资方式,后者则是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行为。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要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三、股东出资的要求
1.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
(3)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
(4)上市公司:3000万元。
2.出资期限
(1)有限责任公司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允许分期出资,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
(3)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4)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①不得分期出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出资方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四、股东出资的认定规则
1.货币出资
(1)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非货币财产出资
(1)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未依法评估:先评估,后认定(新增)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先补正,后认定(新增)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可补正,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利(新增)
①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应予支持。
(5)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应交付,实际交付后方可享有股东权利(新增)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应予支持。
3.股权出资
(1)投资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公司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①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②已被设立质权;
③已被依法冻结;
④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等。
(3)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新增)
①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例如,该股权仍在法定限售期或股份锁定期内);
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③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书面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4.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新增)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可以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予以认定。
5.以违法犯罪所得货币出资(新增)
以、、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什么是股东出资,股东出资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3)知识产权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5)劳务和信用出资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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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怎么退出股份有几种方式?
股东退股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进行股权的转让,一种是先进行减资,再进行股权的转让。股东退股需要与公司签署一份退股协议书,如没有签署退股协议书的认为没有按照合法流程退股,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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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出公司股份方式是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股东退出公司股份方式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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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出公司股份方式是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股东退出公司股份方式是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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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3)知识产权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5)劳务和信用出资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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