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几种情况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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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商标侵权的几种情况有哪些

一、商标侵权的几种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关于如何界定商标是否侵权,应当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1、被告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导致权利冲突发生的原因固然存在一些偶然的巧合,但较多情形下,仍是由于一方恶意搭便车,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所致。因此,审查被告的主观过错、主观恶意对侵权判断是十分必要的。

2、是否相同或相似,并造成混淆当事人所经营的商品与商品之间、服务与服务之间、商品与服务之间是否相同或类似,并造成混淆和误认,亦是判断侵权构成与否的重要因素。

3、标识应当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如果是一般的经营者和普通的消费者都普遍认同的通用名称,一方当事人就不享有独占的权利,也不能排斥其他经营者的合法使用。

在有的情况下,即使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志,也不应被视为侵权行为商标权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他人停止使用。比如,正常使用自己的名字、名称或地址的行为;善意使用关于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日期以及其他描述性标志的行为;行使在先使用权的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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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许可下,就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且将更换了商标的商品有重新投入到市场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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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侵权商业秘密,应承担哪种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任何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首先是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特别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十种主要的民事责任,对于信息的侵权责任可以适用六种主要的责任: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排除妨碍、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损害赔偿。
其次是行政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进行查处,对确认侵权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包括
(1)责令停止侵权,
(2)根据情况处以1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3)处理侵权物品。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最后可以是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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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借鉴国外的立法,如《统一商业秘密法》在排除正当手段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正当手段,其中正当手段包括发现、以反向工程发现、在商业秘密所有人授予的使用许可项下发现、从公开使用或展出的产品中观察得来、从公开的文献中得到五种。

二,不正当地披露或使用,即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信任关系的披露或使用,即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种形式一般是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等内容的规定。

四,
第三人恶意获取和使用,即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系由非法手段得来,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善意第三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不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判断善意的要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属于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的来源为非法以外,还应有明确的时间标准,一旦商业秘密权利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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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制造别人的专利产品。2、使用别人的专利技术直接或间接生产并营利的。3、明知是侵犯他人专利权而生产制造产品仍然销售。4、明知自己所生产的某个主要零件是为某个侵犯专利权者而特别制造的。5、提供成套的生产配件由他人组装成产品,其组装在一起必然构成侵犯他人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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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将商标作为其他商业标志使用的; 6、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7、给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侵权怎样维权 商标被侵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1、当事人协商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侵权人侵犯商标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就因此引起的纠纷进行协商解决,商标所有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商标标识等。 2、工商投诉、举报 当与商标侵权人就商标侵权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商标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前期收集的商标侵权人侵权行为的证据材料向相关工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工商部门处理时,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对违法经营额五万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诉讼 当商标所有权人经过与商标侵权人协商或通过向工投诉举报仍不能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此时作为商标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将争议提交给诉讼解决,并提请诸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登报道歉及消除影响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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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许可下,就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且将更换了商标的商品有重新投入到市场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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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具体采取哪种方法来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标侵权具体采取哪种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标侵权具体采取哪种方法来处理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
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我们公司与另一家合同公司发生债权方面的纠纷,现在已经在法院打官司,请问侵权债权的转让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一、侵权之债的性质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是侵犯权利者的对世权、绝对权,并由强行法规定,属于法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 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侵权行为是债发生的根据之
一,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之债属于债的范畴;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侵害义务。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侵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侵害人则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因此,因侵权行为的实施在受害人与侵害人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即是债的发生原因。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即为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不法行为,但基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行为之债却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侵权行为之债不是侵权行为人所愿意发生的法律后果,法律确认侵权行为之债的目的在于通过债的手段使侵权行为人承担其不法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给受害人以救济,从而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近年来,有学者认为因发生侵权行为形成的侵权之债是一种责任而不是债。“近现代民法将侵权行为规定为债的一种,这一民法体系有其历史渊源和理论根据,从民事责任制度理论上看,侵权行为后果的实质是责任而不是债。”①我国《民法通则》中未将侵权行为规定于债权中,而是在民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侵权的民事责任。而侵权行为人正是通过侵权行为之债来承担其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所以,《民法通则》在民事责任中规定侵权行为。在民法典的起草中对此也有激烈的争论。“侵权行为法性质上属于救济法,是人民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民事救济手段,因此属于强行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本质相同,因此同属于债权法,称为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与合同之债的区别在于,前者为法定之债,后者为任意之债。但两者权利本质相同,均属于相对权和请求权,具有共同的本质和效力,其移转、变更、清偿、消灭,以及可分债权与不可分债权,种类债权与特定债权,选择债权债务、单独债权债务及连带债权债务等,适用同样的规则即债权总则的规定。”②在理论界,学者们就侵权之债的性质是债还是责任一直争论不休,未有定论。笔者认为,侵权之债顾名思义,属于侵权行为发生之债,既包含侵权责任的特征,又包含传统债的特征,二者兼而有之。本文使用侵权之债的名称是从传统民法概念而言,但不能排斥给这一概念赋予新的责任的内涵。
侵权之债与其他债权存在明显区别:合同之债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产生,依双方约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无因管理之债是因合法的事实行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体现的多为金钱给付。而侵权行为是单方实施的不法的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之债当然也就不同于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因其为不法行为,所以也不同于不当得利,尽管侵权行为人有时会从侵权行为得到不当利益,但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在于发生不当得利。尽管侵权行为人有时会从侵权行为得到不当利益,但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在于发生不当得利。

二、侵权之债的种类
从有关资料介绍,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类型化方法规定侵权行为法。如,英国的侵权行为有七种类型(即:1)非法侵入,2)恶意告发,3)欺诈加害性欺骗和冒充,4)其他经济侵权,5)私人侵扰,6)公共侵扰,7)对名誉和各种人格权的保护);美国的侵权行为有十三种类型(即:1)故意对他人的身体、土地及动产的侵害,2)过失行为,3)严格责任,4)虚假陈述,5)诽谤,6)侵害的虚伪不实,7)侵害隐私权,8)无正当理由的诉讼,9)干扰家庭关系,10)对优越的经济关系的干扰,11)侵犯土地利益,12)干扰各种不同保护的利益,13)产品责任)。他们的侵权行为法对侵权行为都没有一般的规定,没有对侵权行为所下的一般概念。
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方法,即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和欧洲侵权行为法草案的做法,实际上是将侵权行为法一般化方法和类型化方法结合起来,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方法结合起来。
在归责原则体系的表述上,我国提出应当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此基础上,划分3个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分别是适用上述三种归责原则的侵权行为,具体分为20种具体类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包括9种:
1、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身;
2、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人格(精神性人格权);
3、妨害家庭关系;
4、侵害物权;
5、侵害债权;
6、侵害知识产权;
7、商业侵权;
8、媒体侵权;
9、恶意诉讼。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行为是7种:
1、国家赔偿责任;
2、用人者责任(概括法人侵权、雇主责任、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
3、法定代表人责任;
4、专家责任(律师、注册会计师);
5、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6、物件致害责任;
7、事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学生伤害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主要是4种,包括:
1、产品侵权责任;
2、危险活动与危险物致害责任;
3、环境污染致害责任;
4、动物致害责任。

前述如此复杂的分类还处于侵权行为法专家起草论述阶段,目前对审判实务指导意义不大。笔者认为,侵权之债以侵害的客体不同可作如下简单分类:一是侵害人的身体健康权为一类,即审判实务中的人身损害赔偿;二是侵害人格权为代表的精神损害赔偿为一类;三是侵害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即财产损害赔偿为一类。在此简单分类的基础上,还可以从赔偿方式上综合为两大类,即一类是财产上的赔偿或补偿,另一类是精神上的赔偿和安慰。

三、侵权之债转让的法理分析
先看一则案例,村电工封某承包了本村用电设备及用电管理,除以书面形式与村委会约定承包期限、电价及缴费方式外,并约定封某对每次电价涨价部分加收30%的线损费。在合同履行中,封某多收了全村204户人的电费8600余元和电价上涨部分加收30%的电费850余元。当204户村民知情后,将封某多收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李某,李某以权利人的主体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封某退还多收的电费,并由村委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封某多收的电费属于侵权之债,不是合同之债,法律没有规定侵权之债可以转让,因而其转让不合法,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封某多收了204户村民的电费的行为属于侵权之债,现已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了李某,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转让是合法成立的,对李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为什么会得出如此不同的结论呢?对此作如下分析:债权是相对权,是不违反强行法前提下以任意的合同形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金钱给付为主要表现形式。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在商品流转加速的市场经济中,债权转让是常有的事,加之有合同法的明确规定,也便于一般自然人理解和执行,这是债权转让的常态。但是,作为例外,侵权之债的转让就较难理解。因为侵权之债是绝对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虽也有金钱给付的形式,但也有其他非金钱给付的形式出现。由于现行侵权行为强行法中对侵权之债是否可以转让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致在审判实务中对侵权之债能否转让存在疑惑,对前述不同意见的分歧也就不难理解了。
一般说来,民法的主体部分属于私法。私法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域,处分原则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不同寻常的意义。可以这样认为,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当事人都可以处分,所谓“法不禁止皆自由”就是这个精神。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侵权之债的转让有其最为基础的理论依据。这是其一。其
二,侵权之债属于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与合同之债的不同在于,前者是法定的权利义务,而后者可以是任意约定的权利义务。对法定的权利义务如无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排除权利人可以将其让渡给他人。其
三,侵权之债虽属于法定的权利义务,但除去与权利人身份密切相关的外,大多以金钱给付为责任承担的方式,这为侵权之债的转让提供了条件。如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情形。因此,凡属于财产性质的侵权之债均属于可转让之列,即作为“债权性质的侵权之债”是可以转让的。
但是,侵权之债的转让毕竟与合同之债转让不同。由于二者产生的条件和前提不同,虽然都是权利义务的让渡,但转让的内容和限制性条件大不相同。
作为任意法的合同法同时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应该说,这几种情形不但适用于侵权之债的转让,而且在此基础上作为强行法的侵权行为法还应增加一些限制性规定。一是属于与身份有密切联系的侵权之债不得转让。因为有关身份方面的侵权之债具有专属性,属于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形。如对发明专利权身份的侵权之债。二是属于精神赔偿范畴的侵权之债不得转让。如赔礼道歉、精神慰藉金的赔偿等。因此,凡属于“责任性质的侵权之债”是不能转让的。
这种情况属不属于商业欺诈,工商管不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说的情况我觉得可能是误会.据我所知,现在在中关村,M200低配的报价也应该在8000左右,高配要上万。而M211报价仅为7000左右。你说你本想买M211,商家却给了你M200,这我信,因为商家总是会推荐给你不熟悉而且贵的商品(M200比M211贵),而且M200是旧机型,商家想尽快卖出去。但是,你说的M200比M211便宜2000元确实万万不可能的!从现在情况看,你花8000元买了M200,经济上并不吃亏,只不过不是你想要的机型。这种事很常见,下次自己注意就好了。实事求是的说,这不属于商业欺诈。如果有什么别的事,可以给我发站内消息!针对你的补充:这种行为肯定是欺诈,你要是想要求双倍返款举证比较困难,也很麻烦,搞不好要打官司。我建议你要求他们给你换货就行了。证据就是那张发票,还有就是你手里那台机器的序列号。因为每台电脑的序列号是唯一的,而且去总代理也能根据序列号查到每台电脑发货渠道(就是批发给了哪家公司去卖),你只要这么一说他们应该就明白你不是外行,不会欺负你。如果还不行,就找市场的管理员,每个公司都在市场里有押金的,只要有人投诉欺诈,就会被罚款,他们不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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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通常有哪几种情况
1、生产、制造别人的专利产品。2、使用别人的专利技术直接或间接生产并营利的。3、明知是侵犯他人专利权而生产制造产品仍然销售。4、明知自己所生产的某个主要零件是为某个侵犯专利权者而特别制造的。5、提供成套的生产配件由他人组装成产品,其组装在一起必然构成侵犯他人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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